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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事务所_南京江宁离婚律师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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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及诉讼代理,专业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业为离婚人士提供离婚财产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婚姻遗产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协议离婚、法院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孩子抚养权、同居分手财产分割、涉外离婚等婚姻纠纷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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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案例:
本院认为,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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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被告虽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且自2010年初起,原、告开始分居,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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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案例: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案涉房产系吴某某、任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地产转让协议》以吴某某名义签订,收款收据显示交款人为吴某某,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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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主张案涉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并提供了其个人及家庭收入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其经济能力水平,不足以证明胡某出资购买案涉房产,故原审.第158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吴某某、任某某夫妻.同财产并无不当,胡某要求撤销该判决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案例:
原、被告是经媒人介绍相识,在相识不到一个星期,互相了解不够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较差。因被告婚前患精神分裂症,婚后虽经多次治疗但未能治愈,为此,原告与被告产生矛盾。庭审中被告亦明确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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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请求原告给付经济帮助款20000元,由于2011年10月14日被告精神分裂症发作在梧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原告没有履行照顾义务;2011年10月25日后,原告没有履行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经济上也没有给予帮助;被告患病今后还需长期服药治疗,无经济收入。因此,原告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本院综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原告应给付被告经济帮助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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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返还其工资27000元,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工资收入属夫妻.同财产,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都承认双方无夫妻.同财产,故本院对被告这一辩称意见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要求原告承担2011年10月25日后被告所支出的医药费20000元,因原告否认而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事务所以案说法:
郑某两次提出离婚,在.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或按撤诉处理后,其与吴某某的夫妻..并未得到改善,双方从2010年初分居至今,互不来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现郑某坚持要求离婚,应准许。离婚纠纷之诉是复合之诉,本案中郑某虽仅要求离婚,但吴某某提出了具体辩解意见,故已查明的夫妻.同财产及.同债务均应一并处理,并应根据财产或债务的具体情况,依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庭审中,吴某某表示无力经营管理龙神钓鱼场,故该钓鱼场由郑某继续经营管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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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唯实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0日对龙神钓鱼场的动产和不动产进行评估价值为25.90万元,但因几年来无人管理,现龙神钓鱼场的资产价值已不足当初评估价值,在夫妻.同债务均由郑某负责偿还的前提下,除吴某某实际占有的三台自动麻将机外,龙神钓鱼场现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由郑某享有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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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某、吴某某与郑某父母.有的林木属家庭.有财产,郑某与吴某某的夫妻份额尚未析出,本案中不予处理,待析产后另行主张。核桃湾面积约5亩的承包土地上的林木,郑某、吴某某亦应另行主张。吴某某要求郑某就损害其右眼承担赔偿责任,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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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要求分得天池乡场镇房屋一间的请求,因该房屋已转让,不属夫妻.同财产,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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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青神县人民.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青神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一、准许郑某与吴某某离婚;二、夫妻.同财产(详见认定事实部分),由吴某某分得自动麻将三台,其余财产由郑某分得;三、夫妻.同债务213712.70元(详见认定事实部分),由郑某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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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郑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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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事务所以案说法:
关于婚生女吴某某的抚养问题。吴某某尚不满三周岁,自出生以来也一直由马某甲抚养,双方在庭审中对马溪月的抚养已达成.识,由马某甲抚养,马某乙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并每星期探视孩子一次,该院对双方此方案予以认可,按照马某乙的工资收入实际情况,每月支付700元为宜,根据本案事实,马某乙自婚生女吴某某出生未支付过抚养费,故抚养费应自2012年6月起开始支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止,关于马某乙对孩子的探视权,可按照双方之间的.识意见执行,若产生纠纷,马某乙可另行行使诉权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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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事务所以案说法:
本院认为,和睦、文明、美满的婚姻家庭..要靠夫妻双方.同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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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双方从登记结婚到现在,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只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因双方未能很好地处理相互..中的矛盾,感情开始不睦,直至分居二处。虽然被告未能很好地履行家庭义务,但被告明确表示今后会改正缺点,多照顾家庭,尽到做丈夫、父亲的家庭责任。本院认为,只要双方本着和睦美满的婚姻家庭目标,增进沟通,相互体谅,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应未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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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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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事务所以案说法:
原告朱某起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无.同语言,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而吵闹。双方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名朱丽媛,现年16岁,现就读于平湖市乍浦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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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被告经常无中生有,怀疑原告有外遇,闹得家庭不和睦。双方从此就性格不合,经常分居,经济开始独立,感情开始破裂。尤其是今年8月份,原被告双方再次大吵大闹一场,从此原告就不回家,双方的感情到了完全破裂的地步。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夫妻要以感情为基础,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就无感情可言。目前,双方的感情已到完全破裂的地步,无一丝和好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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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公民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权利,原告已不想维持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孩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事务所以案说法:
原告汪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手续,××××年××月生一男孩名为马某乙。婚初,原告发现被告缺乏起码的家庭责任心,对原告和小孩不闻不问(从未给付原告一分生活费,其全部的收入由其个人挥霍殆尽),后原告多次提醒被告,要求被告改过自新,但被告充耳不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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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原告为小孩的抚养费被告两次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采用掐喉咙、掴耳光等方式虐待原告,并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而且逐步对原告暴力升级,迫使原告精神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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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被告也从不与原告进行思想沟通,对家庭事务也不与原告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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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还多次要求原告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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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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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起双方分居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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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告认为,因被告缺乏起码的家庭责任心和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提出请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马某乙由原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150000元;3、.同财产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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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事务所以案说法:
1、谢某在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感情未能得以修复。周某又起诉要求与谢某离婚,谢某在本案中附条件同意与周某离婚。因此,一审.经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2、谢某又主张其与周某.同居住的西侧别墅系其婚后投资所建,应按夫妻.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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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该房屋迄今为止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目前权属未明。谢某未举证证明其投资50000多元建房的证据,且谢某投资建房的主张,亦与其在另案中述称的房屋系周某父母赠与周某的主张相矛盾。因此,谢某主张分割上述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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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某主张,一审判决对小孩抚养费的支持过低,未能体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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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抚养费数额是根据当地现行消费性支出水平及周某的给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的,该支持数额目前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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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将来出现该数额不足以满足小孩的支出状况,谢某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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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双方当事人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且谢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剖腹产生育女儿的医疗费用、已发生的抚养费用等均由其个人支出,故谢某要求周某支付该费用没有依据。5、谢某主张其为了抚养女儿负债60000多元,该债务应按夫妻.同债务处理。对此,周某不予认可,谢某未提交自己为此负债的证据,且谢某的该主张亦与其在原审庭审中陈述的双方无.同债权、债务主张相悖,故对该主张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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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作出(2009)盐民一终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某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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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作出(2012)苏民申字第083号民事裁定:驳回谢某的再审申请。
★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事务所以案说法:
陈某某与王某某是夫妻..,依据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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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双方离婚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综合庭审中播放的录音光盘和当事人的质证,王某某出示的录音光盘内容比较模糊,是复制件,涉及证明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同时仅是单一证据,无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故对王某某主张给陈某某过彩礼款15.2万元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庭审中,王某某还提供证人孙某、刘某、王某作证,以证实王某某结婚时,王某某母亲孙秀借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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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人证实的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确认。因此,对王某某要求返还彩礼款15.2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南京市人民.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一、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二、驳回王某某要求返还彩礼款15.2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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