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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南京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Q某某诉南京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南京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看出本案与被申请人有任何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转账记录均是李银行个人向申请的转账,订单截图也无法显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被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其次,即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也仅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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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属于社会兼职骑手,其于2021年11月14日通过深圳市众普拉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以下简称众包平台)注册成为某某同城骑士,与众包平台签订《众包平台注册协议》,被申请人属于该协议中的配送服务公司,负责老娘舅、瑞幸咖啡、喜茶的外卖配送服务对接,这些门店的外卖单会由其他外卖平台自动分配到众包平台,众包平台再将相应的外卖单派到申请人处,申请人对于众包平台的派单,可以自行调配,也可以自行选择顺路的单子,根据完成的配送单量领取相应的服务费,每单服务费为6.5元,服务费由深圳市某某同城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通过众包平台向被申请人支付,再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银行向申请人支付,该服务费实际是由某某同城支付给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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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负责对接的门店进行外卖配送的同时,也在其他平台注册了外卖骑手,申请人使用自己的电动车完成外卖配送服务,其接单自由、无固定工作时间、无固定工资,且可以随时要求提取服务费用,申请人在众包平台自主注册,其本人日常是否选择上线平台都由其自主决定,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不能仅仅因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银行个人向其支付服务费用,就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再次,申请人与众包平台签订的《众包平台注册协议》第1.2条明确约定了:申请人是指接受并同意本协议、附件、规则等全部条款,在众包平台注册并经过平台审核通过后,通过自主选择、完成配送服务,并有权从配送服务公司处获取相应的配送服务费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与用户、本平台及配送服务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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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条约定了:申请人履行配送服务获取的服务费由配送需求发布方提供。任何时候,申请人自配送服务公司获取的收益(若有),均仅仅是申请人因提供配送服务而获取的配送服务费用,不应当视为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或类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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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这一条字体进行了加粗提示,因此,申请人在平台注册成为骑手时,就已经知悉了其与众包平台以及平台上的配送服务公司也就是被申请人,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申请人现在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需要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
二、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的第二项、第三项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的受理范围,就相关费用问题,被申请人作如下说明:
1.申请人要求的2022年8月服务费差额230元,是因为众包平台为申请人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需要扣费,该费用由众包平台直接扣除的,并非被申请人扣除的,《众包平台注册协议》第5.3条也进行了约定:申请人应当自行或委托配送服务公司为申请人购买商业保险,并自行承担履行配送义务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或责任事故的责任。申请人知悉并确认,本平台有可能基于您或配送服务公司的委托而代为替您投保商业保险,但任何时候均不应当视为本平台与您存在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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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人2022年9月的服务费和299元的派单费之所以没有支付,是因为2022年7月14日申请人因骚扰门店工作人员被投诉后,众包平台关闭了申请人的平台账户,之后,申请人通过朋友的账号继续在平台上进行接单,考虑到申请人的经济压力和家庭情况,被申请人正常结算了申请人借用他人账号在2022年8月份接单的服务费用,但2022年9月28日,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之后申请人也没有向众包平台或被申请人要求结算服务费,考虑到申请人不是使用本人的平台账号进行接单,为避免进一步的矛盾,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9月的服务费和299元的派单费。并且基于上述情况,也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于接单人员和配送人员并没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申请人可以用他人的账号在众包平台进行接单配送,并以该账户的接单情况和被申请人进行结算,被申请人结算的依据也是众包平台上记录的接单数量,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不存在劳动关系。
3.申请人是因为违反《众包平台注册协议》,严重侵犯了门店工作人员的人身权益,被众包平台注销了账号并进行扣款,并非被申请人对其无故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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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因偷外卖、多次骚扰建邺万达喜茶门店女员工被投诉到外卖平台,该门店也选择了报警处理,申请人的行为直接导致被申请人和及众包平台失去了该门店的配送资格,给众包平台和被申请人都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经济损失。后众包平台向被申请人发送邮件,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共处罚2200元,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时,扣除了2000元罚款,罚款的依据是《众包平台注册协议》第4.2条相关规定:(1)违反上述承诺时,本平台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做出相应处理或终止提供服务,且无须征得申请人的同意或无须履行提前通知申请人的义务。(2)根据相关法令的指定或者平台服务规则的判断,申请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和/或规则的条款的,平台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扣款项、直接屏蔽、删除侵权信息、降低信用值、抵扣不当获利或直接停止提供服务,直至注销账户。(3)对于申请人在平台上实施的行为,包括未在平台上实施但已经对平台及其您产生影响的行为,平台有权单方认定该行为的性质及是否构成对本协议和/或规则的违反,并据此采取相应的必要的处理措施。(4)对于申请人涉嫌违反承诺的行为对任意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均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应确保平台免于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或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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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第八条:如申请人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或者本协议之约定,使平台或平台的关联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您应当赔偿平台及平台关联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或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害赔偿、名誉损害赔偿以及交通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因平台及平台关联公司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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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需要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获得的服务费用不属于工资,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的受理范围,被申请人愿意与申请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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