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中哪些情节属于“情节严重”?

首页>>南京律师快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属于诈骗、盗窃等罪的下游犯罪,“情节严重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加重处刑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www.nj48.com。”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一、犯罪数额大小南京合同律师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大小往往显现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对正常司法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性,因此,数额巨大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数额巨大应以五十万元以上为标准。

二、犯罪行为次数南京合同律师网。当犯罪行为的次数众多,超出了一定的量后,行为人此时往往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实践中甚至不少犯罪行为以买卖赃物为职业,影响及其恶劣,因此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次数众多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结合《解释》中的有关规定,行为次数众多至少应为五次以上。

三、原罪的轻重南京合同律师网。我国刑法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不仅考虑到该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原罪的追诉,还考虑到该行为对原罪行为的助长性因素,因此,当明知原罪的行为比较恶劣,社会危害性严重时,也应加重对原罪行为起到助长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因此,宜将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等团伙性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仍然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

四、其他犯罪构成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的身份、犯罪行为的手段、犯罪行为的对象以及犯罪行为的后果南京合同律师网。犯罪主体的身份往往会直接影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将加大对该行为的查处难度,因此对上述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主体实施上述行为时应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因素;犯罪行为的对象,对实践中存在明知是管制刀具、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而掩饰、隐瞒的,以及明知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而掩饰、隐瞒,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宜认定为“情节严重”;从犯罪行为的手段来看,利用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掩饰、隐瞒行为的也宜认定为“情节严重”;另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掩饰、隐瞒行为也宜认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种类、次数、上游犯罪的性质及对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的妨害程度等因素认定“情节严重”,规定了一般标准、特殊标准,并设置了兜底条款。
关于一般标准南京合同律师网。《解释》从犯罪数额上予以确定,设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不宜设置过高,否则实践中很难用到,但也不宜设置过低,否则可能造成量刑大幅上升,十万元的数额标准参照了盗窃、诈骗、抢夺刑事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的数额规定,体现了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要小于上游犯罪的特点。
关于特殊标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十次以上的,行为次数多,社会危害性大,应严厉打击;二是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三次以上的,价值总额达到前项十万元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五万元)的;三是针对公用设备、设施及其他特殊财物,对情节严重的标准有所降低,不要求次数的限制,只要数额达到一般标准十万元的一半即五万元以上,就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另外,考虑到有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虽然所涉及的犯罪数额不大,甚至很小,但上游犯罪的危害特别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解释》规定,“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和“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的情况下,即使其犯罪数额不到十万元甚至不到五万元,仍然应当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南京合同律师网

司法实践中,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情节严重”应综合上述方面进行考量,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南京合同律师网

★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8694988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怎么走? | 南京市高淳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

联系南京律师:
  >>电话:025-84110110

在线咨询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微信咨询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最新咨询
  • ·请教一下感情钱财纠纷
      咨询一下感情钱财纠纷...

  • ·公司以连续亏本为由,来强制要求员工转岗。或者离职,还
      公司以连续亏本为由,来强制要求员工转岗。或者离职,还...

  • ·加盟合同,签了字交了钱。对面公司啥都没干,不退加盟费,我看过
      加盟合同,签了字交了钱。对面公司啥都没干,不退加盟费,我看过您打过类似的案子。所以来找您...

  • ·用法律武器怎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于2010年12月8日法院判决**有限公司应返还我公司12万元及利息,至今已经一年了,一分钱都不还。其中一个股东跑了,...

  • ·发生车祸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可以报销?
      发生车祸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可以报销?...

  • ·别人找我借钱不还总么怎么起诉
      别人找我借钱不还总么 怎么起诉...

  • ·律师你好,我老公在家买流量卡被抓,我们家在甘肃,被山东警察带
      律师你好,我老公在家买流量卡被抓,我们家在甘肃,被山东警察带走,说是协助调查3.4天,结果被羁押看守所,我们离的特别远,...

  • ·踹门进家打断3根肋骨
      你好我想咨询下!前2天晚上我妈妈关门睡觉门被人家踹开!把我妈打了!肋骨检查断了3根!打人的人现在一点事都没有!我想问一下...

  • ·刑事拘留最短期限是多久
      刑事拘留最短期限是多久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但是其强度却没有逮捕的强度大。相关法律中,对刑事拘留的期限也是作出了...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

  • ·怎么通过和解追讨债务
      怎么通过和解追讨债务 一、怎么通过和解追讨债务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

  • ·起诉离婚之后还能撤诉吗?
      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其实作为原告都是可以撤诉的,当然此时也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个别较为特殊的案件则就有可能不允许原告撤...

  • ·诉讼法学专业的研究方向是什么?
      随着我们国家对于法学越来越重视了很多的高考生都会选择法学专业。实际上,在我国法学专业,它是分为很多种类的,比如说有诉讼类...

  • ·浙江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现在社会上的骗子越来越多了,诈骗是非常的可恶的,但是你们知道浙江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吗?你们可能还不是特别的了解这方面的法...

  • ·哪种情况无过错方能请求赔偿
      哪种情况无过错方能请求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 ·本人对裁决不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吗?
      本人对裁决不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吗? 一、本人对裁决不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吗? 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

  • 相关机构:
    ·南京市女子看守所
    ·南京市第五看守所
    ·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区分局
    ·南京市公安局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阳江法庭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漆桥人民法庭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中哪些情节属于“情节严重”?
    ©Copyright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