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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志使用协议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志使用协议书》约定上诉人授权被上诉人使用“布朗熊和可妮兔”项目标识,双方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开展项目运营合作,服务期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服务费用50000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核心技术资料、经营管理及市场运营等理论指导、技术操作培训、物料供给、设备采购及使用指导、店铺选址评估、装修设计指导、设备及物料配送、带店指导、督导等服务,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的是一整套的服务体系,且被上诉人需要在上诉人的指导下进行经营,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
二、上诉人没有尽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直接影响到被上诉人决定是否上诉人与签订合同,因此,被上诉人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志使用协议书》,并要求上诉人返还服务费用
首先,对于上诉人授权给被上诉人使用的“布朗熊和可妮兔”商标的所有权相关情况,上诉人自始至终未提供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多次向上诉人催要确认,上诉人提供给被上诉人的是另一家南京海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布朗熊和可妮兔商标所有权的相关材料www.nj48.com。
其次,上诉人2019年 2月28日才注册成立,2019年11月23日就与被上诉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显不符合2店1年的特许经营条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
因为上诉人隐瞒了真实的商标所有权和经营状况,在被上诉人与之签订合同时夸大其次,虚假宣传,导致被上诉人作出了错误的决定,鉴于被上诉人没有开设成店铺,也没有实际经营,被上诉人有权解除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并要求上诉人返还全部服务费50000元。
三、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酌定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45000元,并未支持被上诉人要求返还全部50000元服务费用的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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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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