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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欠款律师
关于《合作协议》效力问题。从协议的性质看,双方虽约定投资比例和各方在项目中的股份,但同时约定不以上述股份比例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www.nj48.com。该协议不具有合作开发房地产.担风险的本质特征,虽名为《合作协议》,但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规定,本案争议合同是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作协议》签订前恒发公司已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诉争土地具备进入市场进行依法转让的条件,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项和第三十九条..款第二项关于土地转让时投资应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规定,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物设定的于物权变动时的限制性条件,转让的土地未达到25%以上的投资,属合同标的物的瑕疵,并不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项和第三十九条..款第二项的规定不是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因此,恒发公司关于《合作协议》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项和第三十九条..款第二项规定,应认定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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