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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协议内容不是前方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下作出的,依法应予撤销。该调解书的内容与前方公司的上诉初衷不符,是在高新区.违法超标查封前方公司的主要财产,导致前方公司无法正常营运的压力下达成的www.nj48.com。而襄阳中院对本案基本事实未进行任何审查,直接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违反了调解应当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基础上进行的规定 。2、(2011)鄂民监二再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对借款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曾志伟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300万元的借据不能作为认定曾志伟向前方公司交付1300万元借款本金的依据 。曾志伟及其代理人曾珍均不能提交600万元现金提取、交付的证据。曾珍在本案多次庭审中均旁听了本案的法庭审理,在最高人民.对本案的再审听证中,更是作为曾志伟的代理人全程参与了听证等诉讼活动,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曾珍不能再作为本案的证人进行作证 。肖飞的证言是在公安部门作出的,真实可信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请求,驳回曾志伟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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