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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成立,从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及夏顺阳书写的收条来看,原告已完成借款的交付,夏顺阳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现夏顺阳已死亡,该借款系夏顺阳与被告屈红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借,属于夫妻.同债务,被告屈红应承担还款责任www.nj48.com。被告夏某某、夏公寿、王秀珍作为夏顺阳的继承人,应在继承夏顺阳遗产的范围内,对夏顺阳所借款300000元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秦素云的上述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秦素云要求被告自夏顺阳出具借条之日起支付利息,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本院认为利息应从原告秦素云起诉夏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开始起算,即自2012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屈红、夏某某、夏公寿、王秀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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