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建设工程合同在生活中并不是很常见,它主要是在建筑方面才会使用

建设工程合同在生活中并不是很常见,它主要是在建筑方面才会使用,因此很多人对该合同其实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知道它的特征到底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介绍了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供您做一个了解。
一、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特征

(一)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即主要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
(二)合同的主体存在限制。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根据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登记的,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司法解释第5条确认,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无效处理的,不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型。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的色彩。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即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但是《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属于一般性规定,具体到各种有名合同的实际情况,则存在种种制约合同效力的具体因素,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影响其效力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主体
建设工程合同是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主体方面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关于发包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合同法》及《建筑法》未对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的限定,但是从实践看,发包人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一般不是发包人但法律并未排斥自然人的发包人地位。实践中由于发包人的主体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几乎没有。
2、关于承包人的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项目完成者是作为承包人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效益关键取决于这些单位和企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因此,法律不仅对这些单位和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而且对它的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合同内容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所谓“阳合同”或“白合同”一般是指经过公平的招、投标程序所形成的合同,是经过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而“阴合同”或“黑合同”即为私下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或“阳合同”签订之后,双方以所谓“补充协议”、“乙方承诺书”等形式出现的协议。对于
“阴合同”的法律效力,只要内容涉及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合同签订的程序
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国家对特定类型的建设工程的订立在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主要是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除某些不宜招标的军事、保密等工程以及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个人捐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等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以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于应实行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而未实行即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如果工程尚未开工,不准开工;如果已经开工,则责令停止施工。《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50条、52条、53条、54条、
55条、57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问无效。以上就是我们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由上可知,建设工程合同仅仅限于建设工程,一般的情况下是不能够使用的,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他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索赔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胜诉技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不签订,将面临惩罚性赔偿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工程保险费取费标准怎么算的
      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各行各业都在飞速发展,这其中就有保险一行。而保险也有多种多样的分类,即使是工程也有保险。工程保险费就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建设期间需要实施工程保险的费用,其中工程保险费取费标准也会根据工程的类别而有所区别。工程保险费取费标准怎么算的?按照不同的工程类别,工程保险费取...


·手指指甲出缺失工伤鉴定几级?
      在大多数体力劳动中,特别是用手较多的工作中,工人很容易受到伤害。当手指指甲出缺失工伤鉴定几级?而工伤索赔一直都很容易引发纠纷。这些都有具体的法律适用条件的,需要更准确地了解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专业法规。下面由我们为你详细解答吧。 一、工伤申请认定 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在办公室厕所摔伤算不算工伤?
      在办公室厕所摔伤算不算工伤?工作时间,工作中上厕所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工作中上厕所摔伤,虽然上厕所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可以视为“因为工作原因”摔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


·怎样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
      劳动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那该劳动合同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那具体而言,怎样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呢?无效的劳动合同会给劳动双方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即不利的法律后果,那到底无效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明。 一、怎样的劳动合同属于无...


·公司辞退员工保险怎么赔偿?
      公司辞退员工保险怎么赔偿?1、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2、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一年按一个月月平工资计算,不足半年按半个月计算,半年多不满一年也按一个月算。3、没提前30天通知辞职,给一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标准为上个月应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法律规定哪种情况不属于工伤
      哪种情况不属于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自然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得认定为工伤。2、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因醉酒而伤亡,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种人身伤害是行为人自己的责...


·退休人员返聘算不算工伤
      退休人员返聘算不算工伤?退休返聘工作中受伤不能认定工伤。已经退休的职工,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的 ,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能进行工伤认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员工怀孕期间工资发放吗?
      员工怀孕期间工资发放吗?1、如果是产假,当然是三个月,按底薪算。计件按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算。2、如果是病假,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有计件工人则以其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但工人所有之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低于此标准的,以最低工资的80%计发。二、女职...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是怎样的在对劳动纠纷进行处理的时候,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是仲裁前置,也就是说实际处理劳动纠纷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之后,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那再可以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但此时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有自己的案件受理范围。那究竟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是怎...


·员工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吗?
      员工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吗? 一、员工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吗 员工当然可以提前接触劳动合同,不过如果是员工无理由接触劳动合同可能无法获得法律规定中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法相关规定条款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获得赔偿金的。 二、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