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是怎么样的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是怎么样的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一般对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都是非常严格的,现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事例开始逐渐增多,那么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是怎么样的?的我们在本文中为您进行具体的介绍。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必经程序:

1、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2、立案告知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告知书);

3、审核决定阶段(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

4、强制执行阶段(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

说明:

1、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为说理式文书,连同《限期拆除告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须按照《民事诉讼法》送达要求给当事人,当事人若不在现场或拒绝接收,可在违建现场张贴除《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外的有关文书。

2、部分法律文书时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之间开具时间视违法建筑物的面积、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而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给当事人留足最长三个月的诉讼期限。《强制拆除公告》可以与《强制执行决定书》一并发放,或者在《强制执行决定书》期满前发放。

3、有关现场核查的问题:应在分别开具《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按合理期限内对当事人是否自拆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虽然仅仅两句话,但因不同解读,理解不一,基层执行起来非常困惑。

目前,您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说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步骤。与此同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还要做到两点:一是要进行公告限期拆除;二是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时才能强制拆除。但是,由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清晰,基层执法部门在限期拆除公告何时发布、公告什么内容等问题上,意见很不一致。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行政机关即可公告,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公之于众,而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换言之,公告的内容就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公告的时间是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同时。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公告的目的之一在于“让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之前,知晓自己的违法事实及可能面临的强制执行后果”。因此,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同时进行限期拆除公告,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按照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基本程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第二种观点认为,限期拆除公告应与强制拆除催告并列,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同时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就是催告书的内容。

这种观点的理由是,既然限期拆除公告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之一,就不应当出现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环节,而应当出现在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环节。公告其实是催告的形式之一。公告是广而告之,具有公开和严肃的特点,便于接受社会监督,但可能因种种原因当事人不一定看到。因此,应当将公告与催告相结合,“在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催告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当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向社会公告。”根据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基本程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同时向社会发布限期拆除公告,将催告书内容公之于众;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告程序是独立的。

首先,限期拆除公告应当在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况下进行。因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一句话强调的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才公告,而第二句话则表明,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才进入“强制拆除”阶段。其次,限期拆除公告不同于强制执行催告。两者是相互独立的环节,而且只有把两者相结合,才能保障强制拆除的效果,把工作做到位,给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更多机会和时间,因此,可以“在强制执行前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在正式强制拆除前还应当催告”。按照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基本程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向社会发布限期拆除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三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从立法过程的相关资料看,第三种观点可能更符合立法愿意。回顾立法过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是《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四次审议后在第五稿中加入的。立法者主要是“考虑到很多时候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并不是非常紧急,为了防止继续实施违法建设,也有不少查封等停止施工的措施,因此进一步对程序作出规范,防止尚有争议未得到司法救济的强制拆除得以实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是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一般规定的例外,这体现了公平、公正要求,也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

但是,按照第三种观点进行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不仅程序相当繁琐,而且对行政机关的权威会造成极大伤害,实践并不可行。在这个程序中,行政机关将要四次作出法律文书,包括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书、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要向违法建筑当事人三次送达法律文书。更糟糕的是,要限定三个“自行拆除”的期限,包括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限定“自行拆除”的期限、在限期拆除公告中的“限期”、催告书中的“履行义务的期限”。三个拆除期限虽然让当事人有更多自动履行义务的机会和时间,但是行政机关决定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

因此,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立法机关或有权解释的部门从执法实际出发来合理界定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上述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执法实际,可以作为规范的依据。

在上述流程中有一个问题还需要引起重视,即《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里所称的“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应当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要避免出现以下两个认识误区:

(1)不服催告书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催告书只是告知当事人应当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而这种义务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所设定的。因此,催告书,包括公告,本身没有给当事人新增加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不服催告书或限期拆除公告,均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强制拆除要中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除非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否则行政机关可以继续实施强制执行。

以上本文着重介绍了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大致分为四个步骤,同时介绍了相关的说明事项。同时针对我国强制拆除法的基层执行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说明,以公告方式比较符合执法实际。如果您有任何相关的问题,请及时联系的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服务。 ?


·建筑法律顾问主要职责有哪些?
      建筑法律顾问主要职责有哪些? 从日常管理上看,建筑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有: 1.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供法律可行性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和总经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2.参与制订、修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参与重大经济技术贸易谈判,审...


·建筑公司公司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建筑公司公司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一、建筑公司公司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1)按债券期限,公司债券可分为短期公司债券、中期公司债券和长期公司债券。根据我国公司债券的期限划分,短期公司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公司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公司债券期限在5年以上。 (2)按债券是否记...


·建筑承包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建筑承包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


·我国是一个建设大国,我们的社会生活是由各种建筑物所组建而成的
      我国是一个建设大国,我们的社会生活是由各种建筑物所组建而成的,故而若建筑物的质量存在瑕疵会危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要求与工程相关的各方单位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会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防范,其中,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的规定拟定承包合同时最基本的措施。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


·建筑分公司可以签分包合同吗?
      建筑分公司可以签分包合同吗?可以的;建筑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必须用总公司的合同章,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单位,如果要是想单独签订施工合同,就要改制为子公司,独立法人单位,重新办理施工资质,与你的总公司的大的资质就没有关联了,施工许可的范围就要小得多了。二、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否...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是怎么样的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是怎么样的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一般对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都是非常严格的,现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事例开始逐渐增多,那么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是怎么样的?的我们在本文中为您进行具体的介绍。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必经程序: 1、...


·审理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审理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一、审理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


·违法建筑的危害有哪些?
      违法建筑的危害有哪些?违法建筑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阻碍因素,一直以来,违建问题在全国各地都存在,因违建带来的问题也较多,尤其是违建存在安全隐患也令人关注。众所周知的是违法建筑一定有危害,只是危害的程度不同而已,等到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侵害的时候,后悔也来不及。那么违法建筑的危害有哪些?下...


·当代社会,在中国建筑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然
      当代社会,在中国建筑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然对于建筑方面的规定也是有的,比如说在中国存在着建筑法,但是实际上很多人并不知道建筑法的条文规定,那么在中国建筑法全文的内容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


·建筑公司法律风险有哪些?
      建筑公司法律风险有哪些?建筑公司法律风险包含技术、环境方面的风险、经济方面的风险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等。当前,国企改制正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集中而复杂,处理不当会引发各种法律危机,这也是当前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正因为这些风险的客观存在对建筑企业法律顾问...


·建筑公司法人的责任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不论是什么样的人员都是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的,因为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比如说在我国建筑《公司法》人代表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许多人对此并不是特别了解他们想要知道。建筑公司法人的责任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一、公司法人的责任和义务有什...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