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核定医药商标使用范围

核定医药商标使用范围

您肯定都很想知道怎么才能检查医药商标的使用范围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我们也是经过大量的搜索探寻,翻阅资料才找到了医药商标的知识,毕竟在中国医药行业是非常受重视的行业,下面我们马上为您介绍核定医药商标使用范围的知识。

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正当利益,现就药品使用注册商标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医药商标使用范围

注册商标应当印制在药品包装容器或标签的显著位置上,“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应当印制在商标附近。

药品包装容器或标签过小不便印制商标和标明注册标记的,必须在其较大的包装容器或标签上印制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指人用的中成药(包括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对生产、经销本通知中新列入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的企业,自接本通知后,必须在新列入的药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如果其商标未经注册,必须立即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其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从实际出发,给予临时过渡时限。

该时限不得超过1986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发布以前购进入库的没有使用注册商标或没有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新列入的药品,尚未销完用完的,允许销完、用完为止。

二、医药商标的规定

1983年4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83)工商87号《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自1984年8月1日起,药品在市场上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违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985年5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85)工商标字第6号《关于药品必须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的函》规定,自1985年7月1日起,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即○注或○R)。违者,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为避免造成经济损失,保证人民用药,对1984年8月1日以前购进入库的符合药政管理规定的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以及1985年7月1日以前购进入库的符合药政管理规定的没有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药品,尚未销完用完的,允许继续销售、使用,销完、用完为止。各地要加强对这些药品的管理。

三、医药商标的核定

生产、经销药品的企业,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企业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范围内新增加的品种,允许使用该注册商标,但必须将每种药品的名称、生产批准号连同所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分别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企业所在地区省、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在地区省、县两级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备案。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范围新增加的品种,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商标。

四、医药商标的药品管理法

鉴于《药品管理法》对进口药品已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因此,进口药品不要求必须使用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但是,进口药品不得侵犯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

进口药品分装出售时,必须在其说明书或包装上注明原商标或使用分装企业的注册商标。否则,禁止在市场上销售。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通过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现在国家为了避免您造成经济损失,保证人民用药,对1984年8月1日以前购进入库的符合药政管理规定的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都采取用完为止的决定,就表示国家对这个医药商标的重视性,还想知道更多关于核定医药商标使用范围的知识请咨询网站的在线律师!

·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法人承担责任吗
      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法人承担责任吗医疗纠纷发生后,很多人都知道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但是当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超过了医疗机构承担能力时,这时该怎么解决呢,是医疗机构法人承担责任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一、医疗机构法人承担责任吗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


·济宁医疗纠纷律师给出了这样的建议和解决方式 医疗纠纷是现在
      济宁医疗纠纷律师给出了这样的建议和解决方式 医疗纠纷是现在比较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作为患者在医院接受专业的治疗结果因为医院的责任造成了患者的伤害,患者有权利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医疗纠纷在解决的过程中有几种方式,济宁医疗纠纷律师就提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律师要求医疗纠纷发生了患者要注...


·医疗过错具体赔偿标准
      医疗过错具体赔偿标准医疗过错具体赔偿 ?标准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


·侵权责任法 医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医院的医护人员所担负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而医术仁心是不能仅依靠于这些医疗队伍的行业自律的,国家在诸多法律当中都提到了医院对于一些医疗损害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是为了能够保障医护人员在工作过程当中必须要高度负责任,侵权责任法当中有关于医疗损害的法律条文。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归责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医疗损害责任使用过错归责是由法律原则解释的。如果患者在治疗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所以医疗结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医疗事故责任需要承担什么呢?一、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


·民办医院股东如何分红?
      民办医院股东如何分红?民办医院股东按照股东之前所进行的一个约定来进行比例方面的分红,《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二、公司法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


·医疗纠纷调解怎么办
      医疗纠纷调解怎么办,包括哪些方式当前医疗纠纷出现得越来越平凡,医患关系有着越来越复杂的趋势。面对出现的医疗纠纷我们应该怎么办才好?调解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首选也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医疗纠纷调解怎么办才能够使我们的权益最大化?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医疗纠纷调解。 一、...


·故意伤害医院的伤残鉴定结论会被采纳吗
      故意伤害医院的伤残鉴定结论会被采纳吗 一、故意伤害医院的伤残鉴定结论会被采纳吗? 一般是不可采纳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


·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什么?
      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什么? ?一、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1、医疗事故损害的是患者人身这一客体,这种损害可能是死亡,可能是残疾,也可能是由于器质性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这种...


·中国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