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后果

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后果 一、因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有因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有效的,有因不符合生效要件而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就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其确认标准在于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相对无效即可撤销合同而言,主要涉及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无论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因撤销而归于无效,都是自始无效。除此之外,就因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而言,合同的效力状态还存在着第三种情形,即效力待定合同。此类合同,既非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绝对、当然地无效,亦非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相对无效,而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处分权方面存在瑕疵而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其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有效、抑或无效并不确定,而要待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追认权加以确定,若权利人追认则为有效,不追认则为无效。
二、因无权代理所订立合同被确订无效时之责任承担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承受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及责任,此点自不待言。而在相对人行使撤回权,撤回其向无权代理人所为之意思表示时,合同自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而归于不存在。在此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问题。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无论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不行使催告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情况下,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包括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和对相对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很可能成为一种侵权责任,如伪称代理人,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名称权,以及商业信誉等。
(一)承担责任的根据
善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就无权代理人而言,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就相对人而言,其目的是与被代理人建立合同关系。然而,当无权代理行为不被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行为归于无效,所订合同的效力不能发生,相对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亦不能发生。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利益损失,皆因代理人无代理权而造成。所以,为了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保护相对人利益,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人应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责任之构成要件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无权代理人依《民法通则》第66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即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消灭后而为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时,因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4.相对人须为善意。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若相对人属恶意,即明知或可得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时,则咎由自取,法律对其利益不予保护,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关于此点,如《德国民法典》第179条有“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时,代理人不负责任”之规定。
(三)责任内容
无权代理人以承担赔偿责任为妥。因为,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所为之订立合同行为,其目的在于为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建立合同关系;相对人的目的也是与被代理人建立合同关系。被代理人如果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所订合同并不当然对无权代理人产生效力,无权代理人并非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没有承担履行责任的资格。依选择责任的模式,虽给予相对人以选择范围,客观上有利于相对人,但似缺乏法理上的依据,与代理制度的本义不相适合,故应规定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效果,综上所述,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无权代理人应对相对人负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追认便为合法合同。如果您还有相关的疑问,可以向网站的律师进行相关咨询,专业的律师会解决您的问题。


·合同到期补偿金怎么算?
      合同到期补偿金怎么算?1、仅就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而言,是从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计算的,标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


·液氨购销合同范本怎么写
      液氨购销合同范本怎么写 液氨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供方: 需方: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金额、供货期限: 产品名称 数量 出厂价 总金额 供货期限 液氨 吨 元/吨 万元 [ ]年[ ]月[ ]日前。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


·合同生效则合同成立吗?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合同生效则合同成立吗?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一、合同生效则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怎么样办?
      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应当区别对待。首先,从维护交易便利和确保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单纯的财产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死亡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未分割租赁物所有权的变更,不影响与前一次租赁相同的效果。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


·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终止的情形有: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


·法定撤销权合同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法定撤销权合同行使的条件是什么?一、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订立的合同。 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约定不明应该怎样进行赔偿
       一、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约定不明应该怎样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


·入职后一直不签合同应该怎么办
      在日常生活当中,劳动关系之所以能够得到保护,主要是依据我国各种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这其中劳动关系的签订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法院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依据。其实员工在入职以后一定要注意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在下文当中我们将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入职后一直不签合同应该怎么办? 一、入...


·合同撤销权超过一年怎么办?
      合同撤销权超过一年怎么办?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多少年?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


·合同中违约金有什么分类
      合同中违约金有什么分类 一、合同中违约金有什么分类 1、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


·合同诈骗罪判刑多少年,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生活中有些人会采用投机取巧的方式去获得利益,例如诈骗。现在诈骗的方式百出不穷,有些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则较容易被别人欺骗,例如签署合同时被别人诈骗钱财,这就是我们即将提到的合同诈骗罪。那么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它会以哪些类型的诈骗方式出现?它的立案与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由我...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