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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2000年版合同示范本,受让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市房地资源局拟定的标准;

    6、已经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7、已经确定了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8、已经制定了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二、签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否是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2000年版合同示范文本,且应具备以下内容:

    1、转让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地产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

    4、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方式和使用期限;

    5、房地产的规划和使用性质;

    6、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状况;

    7、房地产转让的价格(含㎡的单价及总面积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8、房地产交付的日期;

    9、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的方式;

    11、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12、附件1、2、3、4、5。

    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除了可以把房产商的要约(即广告)和口头承诺的内容等记入合同中外,还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条件,当条件满足后合同生效。

    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具备上述的两个条件,在出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或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后,受让人可与转让人逐条协商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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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包装、检验的要求
      买卖合同中应当对物品的包装、检验作出全面严格的约定,以免在物品交付时造成损毁、灭失。《合同法》对物品的包装、检验作了如下的规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商场发错货物,是否可以要求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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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品质或者法定品质,不存在物的表面瑕疵或者隐蔽瑕疵所负的义务。 A.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质量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买受...


·购房合同中规划设计变更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建造商品房,商品房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销售或者予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标准,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应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及时通知购房人,因未尽通知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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