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履行,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履行,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一、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履行
合同的履行原则如下:
(一)实际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合同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应给付什么,既不能用其它标的来代替,也不能用金钱来代偿。
义务人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合同责任,只要对方需要并坚持,还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二)适当履行原则。
是指切实、准确地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去履行,即为适当履行(适当二字在这里指履约行为和结果同约定条款的要求相符合)。
(三)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去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
(四)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合同纠纷一旦产生就会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律师在作合同维权业务时,对于不同种类的合同履行地要有清楚的认识。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是不一样的:
1、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履行
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履行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应妥善保管好合同原件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全部书面记录。合同原件不但是履行合同的依据,更是索赔的原始证据,合同原件的保管时间越长越好,最短不应少于2年期限,这2年期限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尤其要特别注意电子邮件证据的保管,不要擅自删除电子邮箱中的邮件原件,应尽可能长时间保存在邮箱中,在取证时由公证机关下载保存并打印,以制作成公证书。
其次,应充分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例如,合同法第54、55条对撤销权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消灭。又如,合同法第158条对质量异议期间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最后,应充分注意送货、收款等合同履行环节。例如,如果我方送货,在送货时应交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或由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又如,如果对方要求先开发票并挂帐,在送发票时应让对方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
五、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履行合同应承担下列责任: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从合同成立的目的来看,任何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能够实现合同的内容。而合同内容的实现,有赖于合同义务的执行。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条件。然而现实生活当中,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形,这时候合同当事人就需要知道怎么履行了。
·国有土地怎样分开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怎样分开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怎样分开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割如何办理
1、基本流程
(1)交整个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验审,验证是否可以办理。如果该土地有抵押,则不能办理。
(2)交房屋测绘报告;
(3)交土地分割登记宗地面积统计表(包含全楼盘所...
·借款合同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吗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可以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以被告住所地管辖为标准和原则。只有民事诉讼法或者民事诉讼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可以有,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方式。第一就...
·土地使用权继承手续办理如何进行?
土地使用权继承手续办理如何进行?
土地的使用权对于每一个农民朋友们来说都是相当的重要的,因为这关乎到他们的生活和收入来源。而如果土地的持有者,因为意外去世之后,这个时候的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就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了,那么土地使用权继承手续办理如何进行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
·丹东土地使用费的概念是什么
一、丹东土地使用费的概念是什么?
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者除外),国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偿使用土地的费用,是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交纳的费用,它是调节使用土地资源的手段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费与土地使用...
·最新土地使用年限规定有哪些?
最新土地使用年限规定有哪些?随着越来越快的城市化建设和城市拓展,进城工作的人越来越多,导致大量的农用土地无人耕种,有些人就利用这个商机去进行土地承包,发展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等,使这些土地得到合理地利用和规划,以下就是2017最新土地使用年限规定的具体内容。如果土地使用权证年限是70...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的相关内容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的相关内容
201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发包方: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条件有哪些?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条件有哪些?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果因为进城务工导致土地闲置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这样也可以得到一笔财产性收入。农村土地的使用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不是谁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那么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条件有哪些?下面请看我们的...
·异地离婚需要哪些资料?
离婚是夫妻感情不合,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很多夫妻因为长期分居在异地,由于产生矛盾,提出离婚。很多人不知道两人分在异地是否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经过怎样的过程。那么,异地离婚需要哪些资料?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异地离婚手续
离婚手续办理最关...
·土地确权证有继承权吗?
土地确权证有继承权吗?土地确权后并不意味着农民拥有土地的继承权。1、土地确权并没有改变我国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情况,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村集体组织,没有属于个人的土地。2、土地确权后在父母名下老人去世后儿女仍然继续经营,直至下一轮土地确权或国家...
·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的程序是怎么样的?(一)办理程序《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1、土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拆迁补偿标准,其实每个地方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而对于南宁来说有其自己的征地补偿标准,说到征地补偿标准,那么不但要确定标准,还需要确定相应的征地补偿的相关计算公式,这样才能更加准确的确定出相应的征地补偿的数额,那么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