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中或因工作原因收到身体上的伤害或职业病,现

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中或因工作原因收到身体上的伤害或职业病,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很多因工死亡的现象,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员工工伤死亡的赔偿。对于工伤死亡的赔偿金,家属等人又该如何分配呢?将就工伤死亡赔偿纠纷怎么解决的问题为您解答。
一、死亡赔偿金获得的途径和权属
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亲属获得的死亡赔偿属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因用工主体的不同,造成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不一,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1、合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死亡,其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用工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统筹机构向死者亲属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死者亲属支付。
2、非法用工单位造成劳动者工伤死亡,按劳动部2003年19号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由非法用工单位按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没有划分具体的赔偿项目,该办法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的,该赔偿应属工伤死亡赔偿金。有些省级人民政府(如河北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煤矿发生工伤死亡事故一次性赔偿不低于20万元,其他矿山不低于15万元,也属工伤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个人(含自然人合伙)雇工非法开采发生的矿难,由于个人非法私挖乱采,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矿主与遇难人员之间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雇佣法律关系,此时的赔偿金应属人身损害赔偿。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对小煤矿、私营煤矿、个人私挖乱采的管理和打击力度逐年加大,个人私挖乱采的现象很少存在。
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件中,原告是自认为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的死者亲属,被告是持有死亡赔偿金的死者亲属。因用人单位与死者亲属之间签订的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多数未明确某一亲属获得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此死亡赔偿金在未分割前,无论由谁持有,该款项都属于有权获得赔偿的亲属共有,该共有实质是未明确份额的按份共有,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对其应有的份额予以分割明确。
案件性质决定案由名称,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案由时多数以“抚恤金分割纠纷”立案,该案由过于笼统模糊,抚恤就是抚慰救助,一般是指慰问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并给以物质上的资助,具有道义性质。而工伤死亡赔偿是用工方必须向劳动者亲属支付的,在确定案由时,笔者以为以“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立案较为适宜。
二、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人员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参与分配的人员是死者直系亲属中的配偶、父母、子女,但也包括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其他亲属,具体范围按劳动部2003年18号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用人单位支付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性质,不属于精神抚慰。非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有劳动能力的亲属不得享有,在具体分割时不宜为其以后丧失劳动能力时预留份额。有权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亲属还应参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割。当参与分割人员较多时,应综合考虑死者父母的年龄、劳动能力、收入状况、有无其他子女,配偶的年龄、劳动能力、抚养子女的能力,子女的年龄、受教育状况等因素,尽量做到公平合理。
在分割工伤死亡赔偿金时是否为胎儿预留相应的份额,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作法不尽相同。对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又没有参加诉讼的年老体弱或尚未成年的死者亲属,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审查起诉时通知其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不应按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其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其明确放弃该权利的予以认可。如不通知其参加诉讼,则处理时明确其份额与诉讼主体相矛盾,不明确其份额,让其与死亡赔偿金持有人在第一次分割后共有,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而对其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其社会功能很大程度反映在定分止争上,若不通知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死者亲属参加诉讼,明确其应分割的数额,以后很容易发生新的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赔偿项目和数额的细化
《工伤保险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死亡赔偿项目基本相同,丧葬费的规定是一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内容一致,均是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应当获得的基本生活费,计算标准和给付方式不同,前者按劳动者工资的比例逐年给付,没有规定具体的年限,直到未成年人成年或被扶养人死亡;后者是按被抚养人居住地居民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按照规定的年限计算一次性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死亡赔偿金均是对死者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计算的时间和标准不同,前者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给付48-60个月,后者是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20年;对精神损害前者没有,后者是有条件获得。
因大部分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中未明确具体的项目和数额,人民法院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必须予以细化,否则容易出现平均主义和大概化的倾向,损害部分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按以下三项确定具体数额:
1、丧葬费,以死者生前6个月工资为标准,结合埋葬地一般费用确定,处理工伤死亡事故人员差旅费用按合理的实际发生额确定;
2、供养亲属抚恤金,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按死者生前月工资标准40%,其他亲属按死者生前月工资的30%并结合被扶养人生活地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确定,总数不超过死者生前工资总额,分割时因属一次性处理不能逐年领取,未成年人应计算至18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可按20年计算,超过60岁的每超过1岁减少1年,超过75岁的按5年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为死者生前48-60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给付的死亡赔偿金的总额扣除丧葬费、处理工伤死亡事故人员差旅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后,有的小于48个月工资总额,有的大于60个月工资总额,但无论多少均宜纳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范围予以分配。
有人认为死亡赔偿金含有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对部分当事人提出单项分割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权致人死亡而不适用于工伤致人死亡的情形,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对工伤死亡赔偿一般无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参与分割死亡赔偿金的亲属之间很难确定谁的精神损害大、谁的精神损害小,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包含有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的性质。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当事人另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但死者家属与用人单位约定有精神损害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的,从其约定。
死亡赔偿金持有人以该款项清偿死者生前所欠债务,对方当事人认可的,人民法院不予干涉。若对方当事人不认可,无论其是否继承死者遗产,对清偿债务部分均应纳入死亡赔偿金总额中予以分割。清偿人可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要求其他亲属予以补偿,司法实践中应防止持有人虚构死者生前债务,侵占死亡赔偿金。
四、处理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
工伤死亡赔偿虽然是民事侵权赔偿的一种,分割时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因该赔偿是基于工伤引起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排除该《解释》的适用,即使是非法用工单位造成劳动者工伤死亡,按劳动部2003年19号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在分割该赔偿金时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而不能作为雇佣关系处理。只有在个人私挖乱采造成劳动者死亡的情形,才按雇佣关系处理,死者亲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在分割时按《解释》的规定处理。死亡赔偿金虽然是基于死者工亡而产生的,但用人单位给付的对象不是死者而是死者的亲属,其性质与死者的遗产不同。遗产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用人单位对死者亲属的补助和抚恤,不是死者生前财产,不具有遗产的性质,故不能适用《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往往大于或小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故亦不能完全套用该《条例》进行分割。《民法通则》中也没有死亡赔偿金分割应适用的具体条款。工伤死亡赔偿金在获得时是以死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在死亡赔偿金分割时,当事人之间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为统一法律适用,笔者以为,应适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障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位阶,合理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死者亲属间公平合理地予以分配。
工伤死亡赔偿根据工伤死亡情况分为多种不同的情况,赔偿金的获得途径也不相同。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获取后,死亡员工家属应按照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人员的确定顺序依法获取死亡赔偿金。我国法律保护死亡员工家属获得赔偿的权利不可侵犯,我们在这里提醒您,在您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工伤死亡赔偿纠纷怎么解决的问题,您了解了么?

·房屋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房屋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程序是怎样的?虽然人们的生活水平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人们买一个房子还是不简单的。近些年因为房子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变的很多,人们买房子就是为了满足生活的需要,如果房子产生质量问题是比较麻烦的,所以我们应该知道房屋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一、怎么处理房屋...


·劳动者签订合同和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签订?
      劳动者签订合同和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签订?雇佣方如果是分公司,分公司有独立的法人主体(有单独的营业执照),则可以直接和分公司签,没有则要和总公司签。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作为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代表总公司和分公司员工签合同,但合同上盖的章还是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法人,所以分公司不能与劳动...


·劳动仲裁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裁决吗?
      劳动仲裁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裁决吗?首先劳动仲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该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参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涉及仲裁涉及到的内容有:1、关于仲裁前证据保全。新《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如果想要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则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的话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员工做出赔偿。那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呢?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为您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 ...


·腰肌劳损工伤应该怎样鉴定
      腰肌劳损工伤应该怎样鉴定 一、腰肌劳损工伤应该怎样鉴定 肌劳损是一种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中老年人病症,一般来说是一个慢慢累积的过程,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一般不会直接认定腰肌劳损为工伤,大多数情况都是认定为腰部扭伤,然后要求工伤职工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疾病与工伤关联鉴定,如能通过劳...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行政复...


·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规定怎么办
      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规定怎么办 一、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5条对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期间计算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 (1)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 (2)期间以日、月、年计算。 (3)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


·没买社保的工伤鉴定能不能做
      没买社保的工伤鉴定能不能做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交保险的责任在单位,你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是否缴纳社保,与做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实践中,就算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社保。在职工发生伤害事故之后,仍...


·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如今遍地高楼此起彼伏,建筑工地也是随处可见,相信有不少人对这一方面有兴趣或者正在从事其中。建筑工程涉及方面很多,从开工到施工完成都有方方面面的规定。今天,我们就为您讲解一下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


·兼职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能否申请劳动仲裁,关键看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兼职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不定时的技术或信息咨询服务,即顾问式服务; 第二类为劳动者定时向用人单位提供非正常全日制劳动; 第三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 第一类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一些用人单...


·一般工程质量要求分几种?
      一般工程质量要求分几种?我国对工程质量的要求非常高,在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验上,有着十分详细的规定。主要原因是工程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再到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问题,同时对工程质量标准,有着不同的划分来保证工程质量合格,那一般工程质量要求分几种?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程质量标准主要有国家标...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