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市 镇大 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原告 诉被告 市 镇 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 镇 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及其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2月27日签订 市 镇 村林场承包合同(包含了此前被告与第三人承包合同中的全部土地)。本合同附页内容第一条明确:第三人的合同到期后,应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合同内容要求无条件地移交给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早已到期,但第三人仍未将其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林场归还给原告。原告曾因此提起诉讼,为照顾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又撤诉,但被告不顾及原告的让步,既不归还土地,又拒收原告的承包款。请求:
一、被告必须自觉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中向原告交付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的义务;
二、第三人必须立即归还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林场土地,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 市 镇大 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依据。被告与第三人于1993年10月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5年,自1993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该合同未到期时,第三人要求行使优先承包权,强烈要求继续承包。在此情况下,被告根据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关于优先承包权的约定,于2008年10月2日同意再与第三人续订4年合同。现续订的合同尚未到期。更为重要的是,原被告签订的合同附件第一条中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应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的约定为无效条款。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曾提起反诉,以合同签订后原告迟迟不交5000元的合同款,而且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私自砍伐约10亩左右的果木树和50亩左右的风景树,并在腾出的土地上栽种杨树骗取退耕还林款,严重违背了约定的发展旅游业的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向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款5000元;赔偿被告林木款10000元。审理中经多次做调解工作,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5000元赞助款和到期承包款,被告撤回了反诉)。
第三人 述称:1994年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约定到期后第三人有优先承包权;2002年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把第三人正在承包的土地全部并入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第三人的合同在先,且未到期,被告的承包合同在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侵犯了第三人的优先承包权。2008年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到期前,被告已与第三人续订了原合同,现续订的合同仍未到期。要求履行续订的合同。
经审理查明:1994年2月19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林场分片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5年,至2008年9月30日止;并约定合同期满后,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2002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林场承包合同,承包期为50年。被告在没有告知第三人并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第三人正在承包的林地一并发包给原告;该合同附页第一条约定: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应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2008年10月初,被告原村主任陈桂申在与第三人的合同上备注:同意原合同续签肆年整。2009年元月6日,被告现村主任 又在该合同上备注:同意上述意见。第三人现仍在承包管理其原来承包的土地。因第三人承包的土地未能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移交给原告,原告按合同每年应交的2000元承包款变更为每年实际交纳1670元。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其移交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第三人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起诉与答辩,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被告与第三人、被告与原告签订林场承包合同,原告向被告交纳承包款的收据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现在是否应当履行原被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附页第一条中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第三人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是否应将其续包的土地交付给原告。庭审中查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先,并约定了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在后,且签订合同时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未到期,被告在没有告知第三人并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第三人正在承包的林地一并发包给原告。第三人的合同到期后,其行使了原合同约定的优先承包权,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与被告续订了4年的承包期。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附页第一条中约定的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的内容,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该条款只能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即在第三人放弃优先承包权的情况下,被告才负有履行合同附页第一条中移交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给原告的义务;第三人行使优先承包权继续承包管理其原承包的土地,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故原告提出的被告必须自觉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中向原告交付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的义务及第三人必须立即归还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林场土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一份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解除土地承包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另一种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两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征地拆迁行政调解案例都有哪些?
征地拆迁行政调解案例都有哪些?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地面积的不断扩大,征地拆迁越来越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有些“钉子户”不愿搬出自己居住多年的家园,因此搬迁户与拆迁方之间会出现好多纠纷和摩擦。那么出现纠纷和摩擦后该怎么办呢?下面就由为您讲解一个征地拆迁行政调解案例。
一、案情介绍...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和赔偿标准
年征地拆迁典型案例和赔偿标准 一、征地拆迁典型案例
据介绍,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以及在...
·潍坊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潍坊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征收工作开展也越来越广泛,国家需要征收大量的土地实施建设项目。对于农村居民来说,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征地补偿相关政策。各个地区的补偿标准是有所差异的,今天我们将为您介绍潍坊市征地补偿标准。
潍坊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5年4月7...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
·集体土地征收协议怎么写
集体土地征收协议怎么写
集体土地的征收是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问题,其补偿费用、补偿方法以及补偿的落实情况广受关注,作为弱势群体,广大农民对集体土地征收也比较陌生,为了有效保障相关权利,需要与相关方面签订具有法律意义的协议以保障自身权益的落实。那么集体土地征收协议怎么写呢?下面...
·各地拆迁补偿怎么计算
各地拆迁补偿怎么计算
一、各地拆迁补偿怎么计算
拆迁补偿费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
·出现宅基地转让协议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
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快速开展,不少乡村居民愿意把本人的宅基地转让给别人,然后搬到城市里寓居。为此,却常常会引发宅基地转让纠葛。那么,关于宅基地转让协议纠纷应该如何处置呢?
1、协议要看详细的签约对象
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效能要看详细的签约对象,假如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宅...
·土地使用权能否附期限转让?
土地使用权能否附期限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的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通过出售、交换或者赠送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我国土地属于国家,人们只具备土地使用权,且有一定的时限。那么,土地使用权能否附期限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我们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土地使用权能...
·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之间的联系是什么
部分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之间不会存在着多大的联系,但有的时候,如果股东的股权本来就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入股的,那么在股权发生转让的情形之下,无疑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也相应的发生了转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应该要注意一下,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之间的联系是什么?
一、股权转让土地使...
·土地征收审批前要做哪些事?
土地征收审批前要做哪些事?
1、确定征地位置范围相邻,四周要明确
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
·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合同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合同怎么写?
按照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租户和农民。我国人口众多,并且出于不断增长的趋势中,因此土地在我国属于稀有资源,更应该合理利用。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那么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合同怎么写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