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房产税缴纳依据是什么?内容有哪些

国家征收每一部分的税都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对于房屋而言,会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根据不同情况缴纳的税率也不相同,对于私自买卖房屋不交房产税的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行为,房产税缴纳依据是什么呢,下马由来为您解答。
房产税缴纳依据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一般都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房产税缴纳依据可分为四种不同情况,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依据,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依据,投资连赢及融资租赁房产都由实际情况而定,小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而定,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缴纳房产税时我们要清楚自己所要缴纳的项目以及金额并按照规定按时缴纳

·和国有资产租房纠纷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和国有资产租房纠纷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一、和国有资产租房纠纷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租房纠纷的...


·在租用商铺时,租户和房东都会签署租房协议书,一般会把双方个人
      在租用商铺时,租户和房东都会签署租房协议书,一般会把双方个人资料、房屋面积、地址、租赁期限、用途、租金等基本信息都写清楚,但是,如果之前这个铺面是由另一个人租用,就会涉及到转租、营业执照处理、装修等的问题,都需要双方相互之间协调处理,以下是签订门市租房协议书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几...


·离婚时有限产权房如何分割?
      离婚时有限产权房如何分割??1、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小产权房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2、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


·怎么处理拆迁抵押房屋纠纷
      近年来,企业常以房屋产权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这类房屋在拆迁时,金融机构为了实现抵押权,将加入到拆迁法律关系中,为此,抵押房屋的拆迁纠纷便具有一般房屋拆迁活动所不同的程序与特点。那么实践中,该怎么处理拆迁抵押房屋纠纷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么处理拆迁抵押房...


·农民口粮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什么内容?
      农民口粮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什么内容? 一、《土地管理法》对于拆迁补偿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般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二是安置补偿,三是土地补偿。除土地补偿对村集体外,其他两项都给个人。要征收土地,...


·打官司期间房子能卖吗
      能。若房子没有被查封、扣押、冻结是可以的。法院拍卖的房屋,已经被查封,而被查封的房屋是不能私自出售的,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购买人自己承担。千万不要去购买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查封》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


·夫妻离婚房产更名手续费多少钱?
      夫妻离婚时可能会涉及到房产问题,如果是一方想要将房子变更房产证名字给另一方,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房产更名。一般来说,在进行房产更名时,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手续。有些人可能会关心办理手续的费用。那么夫妻离婚房产更名手续费多少钱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离婚房产更名手续费多少钱? ...


·在日常生活当中,对于大家来说,房子这样的不动产几乎是一生当中
      在日常生活当中,对于您来说,房子这样的不动产几乎是一生当中最重要的。所以您在购买的房子以后肯定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房屋的质量问题,并且现如今其实对于建筑方和企业单位来说,对房屋的建筑质量也是非常关注的。在下文中我们为您介绍的是,房屋质量保修书要怎么写? 房屋质量保修书要怎么写? ...


·随着现在对于住房需求的显著增高,很多开发商为了适应市场需求,
      随着现在对于住房需求的显著增高,很多开发商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加快土地的开发建设,建造更多的住房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当然建设工程并不只是有关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还有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其中的任何一项都是十分的重要的,关系到民生建设和人们的生活质量,如果建造的工程不符合...


·庭外和解房屋承包合同违约金协议书有效吗
      庭外和解房屋承包合同违约金协议书有效吗? 一、庭外调解 1、庭外调解,即诉讼外调解,是指由除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组织主持,就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其他组织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和仲裁委员会,因而诉讼外调解主要...


·婚前承租公房,离婚时如何分
       虽然房改政策已经实行了很多年,但是还是有很多公房没有上市,广大居民只有公房的承租权。不过即使没有所有权,公房毕竟也能遮风挡雨、安身立命。因为夫妻离婚时对公房的争夺也很激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婚前承租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呢?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具体介绍。 一、婚前承租公房,离婚...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