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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义务

依《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二、居间人介入的义务。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中,委托人或者合同的相对人要求其保守姓名或者商号的名称的,居间人应当遵守委托人或者合同相对人要求保守其姓名、商号名称,意味着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不与相对方见面,其签订合同的事务由居间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负履行责任。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为最终达到保守秘密的目的而实现的,居间人在满足委托人及合同相对人提出的保守姓名、商号的名称的同时,应保守在其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三、促成双方成交的义务。促成双方成交的义务是居间人为保证居间人的收益权利的积极手段。《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约定支付报酬。”该条规定居间人索取报酬的前提是“促成合同的成立,”合同未成立,居间人则无利益保证,《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居间合同的法律定义
      居间合同,依《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其合同的成立,只要居间人和委托人达成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成立,自合同成立时起,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


·居间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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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义务
      依《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二、居间人介入的义务。居间人在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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