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补偿标准是多少?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补偿标准是多少?

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2、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另一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又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不须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这种权力: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受其约束: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上述权力时,还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也分两种:

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才有权力行使: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跟有无固定期限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因此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解除也是按照劳动者本人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不同的年限来赔偿的,工作时间越长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就越多。

·劳动争议仲裁由什么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由什么组成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


·单位安排在春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单位安排在春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根据国务院修改的国家节假日放假规定表示,春节一般休假时间为农历正月初一到正月初三,可以与周末进行调休。因此在春节期间正月初一到正月初三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要支付劳动者日工资三倍的加班工资;其余调休时间内加班的应该支付两倍加班工资。二、加班了,拿不...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第二、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第三、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员工怀孕期间工资待遇是什么?
      一、员工怀孕期间工资待遇是什么 1、如果是产假,当然是三个月,按底薪算。计件按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算。 2、如果是病假,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有计件工人则以其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但工人所有之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低于此标准的,以最低工资的80%...


·工伤认定超期后伤者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现在社会上的就业方式通常都是给企业打工,当员工,也有少数是自己创业的,大多数的企业当员工在上班途中受伤的话,都是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一定的理赔的,但是很多受伤员工及家属对进行工伤认定的时效不熟悉,经常会有工伤认定超期的情况发生,下面我们带您一起看一下工伤认定超期后伤者的救济途径...


·在建筑工程时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吗
      在建筑工程时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吗? 建筑商在承包工程的时候,不仅要与开发商协商好工程款如何支付以及何时交工等问题,还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负责,就算建筑商不想负责开发商也会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但是在工程验收时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吗?下面就和我们来看一下有关的资料吧。 一、在建筑...


·劳动者室内中暑算不算工伤?
      劳动者室内中暑算不算工伤?1、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注意,需要满足中暑、职业病这些条件。工作中中暑一般不属于工伤,但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引发的中暑,才属于工伤的范畴。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可以约定吗?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固定劳动合同里面需要填写用工时间,很多劳动者并不知道这个时间怎么填写,那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可以约定吗?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可以约定吗?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是可以约定的,既可以...


·未进行工伤认定还能鉴定不
      未进行工伤认定还能鉴定不需要看此时做的鉴定是什么鉴定。如按工伤赔偿,应先进行工伤鉴定后方可办理工伤伤残鉴定;如按伤害赔偿,可以不经过工伤认定,直接办到司法鉴定所办理伤残鉴定。因此,在未申报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受伤劳动者要做鉴定,主要是看需要做什么鉴定。在一般情况下是做工伤鉴定,但也...


·一、腰椎骨裂工伤鉴定为几级?
      一、腰椎骨裂工伤鉴定为几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九级定级原则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其中第十二、十三条: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椎间盘髓核切...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有哪些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有哪些? 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不仅需要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步骤仔细完成工作,还需要有专门的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状况的验收。在具体的验收活动中,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也有不同的资质等级,不同级别的检测单位可以接受不同的工做任务。下面我们就为您总...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