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公司法对分红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对分红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对分红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利益分红的权益,也就是公司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出资的比例来分得红利,如果公司需要增加资本,股东可以按照出资的比例增资,公司法规定,股东的盈余公积分配权,应以内部救济优先为原则,股东有权提出召开股东大会。

1、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俗称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

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从程序上来说,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以股东先行内部救济为原则,即股东可以提出召开股东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

由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实施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为大股东变现或操作股价的工具。在公司运作中,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的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从而引发的纠纷。

3、股东的盈余分配权(股东分红权)诉讼救济途径:

当公司具备上述的利润分配条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盈余利润分配诉讼;当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或以其它形式侵害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时,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资本多数决滥用,股东大会决议侵犯股东正当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同时请求分配股利。也就是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一般而言,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盈利,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上述两方面的权利中,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是为实现股东的财产权而服务的,是行为权利(或称手段权利);而财产权则是目的权利。

在公司法的实践过程中,股东往往可以将股东权利的一部分,即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让渡或委托给他人实施,诸如指派他人出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他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等。但是,股东将这一部分权利的让渡或委托实施并不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而作为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分红权的转让无疑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

股权中的股东分红权可否单独转让这一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呢我们不妨先从另一种具有综合权利性质的所有权说起。

关于所有权问题,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作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定。《民法典》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该法在调整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同时,也调整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权利的处置上,体现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在权利的保护和管理上,一方面,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另一方面,国家通过物权登记而参与物权的管理,从而体现国家意志。《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而对于动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知,依据权利人的意思表示,物权可以进行转让;同时,为保护和管理物权,国家依法设立了登记等管理制度,对于特定的物权,经依法进行登记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民法典》对所有权的界定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与股权相同,所有权也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其内容包含其它多项权利。根据《民法典》等条款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即将其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与所有权分离,并可转移给他人。

从《民法典》的上述规定看,作为一种综合性权利,所有权可以在分离后予以转让。反过来理解,所有权之所以可以分离转让,是因为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同样,《公司法》也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统一。与《民法典》相同的是,《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及登记也作出相应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除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外,还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与《民法典》不同的是,对同样作为综合权利的股权,《公司法》并未作出可以分离并转让的相关规定。正是由于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才会产生股权是否可以在分离后予以转让,其转让是否合法有效等问题。

一般而言,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盈利,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上述两方面的权利中,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是为实现股东的财产权而服务的,是行为权利(或称手段权利);而财产权则是目的权利。

综上所述,公司法对分红的规定,依据公司法,股东可以将自己股权的一部分,委托给他人,从而实施对公司管理和参与,股东的分红权是实质性的权益,公司法兼具公和私双重法律,如果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在股权登记名册中,记录转让人以及出资数额,有事项变更,应当登记。

·在我国合资公司法人怎么决定
      在我国合资公司法人怎么决定合资公司如今是比较常见的公司。对于合资公司来说,公司的利润和债务需要通过承担。同样的,合资工资也是需要有公司法人的。不过,对于合资公司来说,公司是由多人合伙投资的,所以在决定公司法人的时候,也需要尊重其他人的意见才可以。那么,在我国合资公司法人怎么决定?...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分公司可以履行总公司所签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履行总公司所签合同吗?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


·注册公司法人股份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注册公司法人股份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很多普通公民如果不太了解我国公司法的话,总是会觉得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公司一定是属于大股东,因此占有的股份也是比较多的。占有公司股份的话,肯定是属于公司当中的股东,但是不一定公司法人就必须是属于公司的股东的。所以说关于,注册公司法人股份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什么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什么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一、什么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所签订的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的合同。 合同的内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


·公司股东怎么证明自己是股东?
      公司股东怎么证明自己是股东?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工商局登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股权证应该都可以证明股东身份,其中工商登记中有股东名称登记,公司章程中有股东名单,股东名册很容易理解,股权证有些公司发,有些公司则不发,多数情况不发。如果是上市公司,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对股东股份进...


·关于公司法人变更后原法人有责任么?
      关于公司法人变更后原法人有责任么?世界万物都在变化,没有什么事情是可以静止不变的,就像法人也是不可以的,所以当法人变更之后就会发现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当公司法人变更后原法人有责任么,以及当原公司法人在时有债务需要承担吗,这一系列的问题在法人变更时都要考虑的,所以现在由我们介...


·分公司之间调动合同需要重新签订吗
      分公司之间调动合同需要重新签订吗?分公司之间调动合同需要重新签订,员工调岗,重新订立或新增补充条款从法律效力上看都是一样的,但有的地方的劳动人事部门,可能会要求重新订立合同,但通常而言,劳动合同中一般会授权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员工岗位,只要是没有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就无需另订...


·私募基金公司备案手续怎么办理?
      私募基金公司备案手续怎么办理? 一、私募基金公司备案手续怎么办?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


·公司垫资虚假出资的危害有哪些?
      公司垫资虚假出资的危害有哪些?现在有一些小公司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会采用垫资虚假出资的非法形式制造公司注册资金大的虚假现象。这种行为社会危害大,是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那么垫资虚假出资危害有哪些?虚假出资还有哪些表现形式?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来做个大体了解。 一、垫资虚假出资...


·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是谁来承担的
       现在内地市场上的这些营利性质的公司法人完全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可是法人在拥有独立的权利能力的同时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与此同时,实际上有很多初次创办分公司的人他们并不清楚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是谁来承担的?在这里我们可以普及一下,公司分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也是要总...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