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陕西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应该从小就有人教育我们不告而拿视为偷的,我们对于别人的物品在想要使用的情况下,必须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而且要在约定的时间之内归还给别人的。可是有些人根本就连这种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也不具备,生活当中自己缺钱,就选择去偷盗别人的。下面我们要给您介绍的是陕西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陕西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对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全省部分地区,规定的新的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四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对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量刑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规定的盗窃罪量刑标准,又有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的明确授权,应作为陕西省境内处罚盗窃犯罪的依据。

二、盗窃罪量刑标准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4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4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特殊情形: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其实在陕西省对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规定的也是不一样的,一般在陕西的西安,咸阳,铜川等地区盗窃二千元就构成盗窃罪了。我国各地盗窃罪的数额标准规定是不一样的,都是跟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所联系。

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最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是怎样的?
      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是怎样的?"/> 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使每个公司的权利都可以得到保障。对于犯罪人员来说,制定法律可以有效对他们进行 震慑,也可以对犯罪人员进行惩罚,维护 社会公平。刑事诉讼法是一部针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制定的法律,为了使人们更好地理解它,国家出台了刑事诉讼...


·食品监管渎职罪怎么量刑?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与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客体...


·醉驾可以不用拘役吗?
      醉驾可以不用拘役吗醉酒也是有可能不判拘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来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同时危害不大的,则不予定罪处罚。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则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要是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要么不...


·非法储存弹药罪既遂怎么判刑?
      非法储存弹药罪既遂怎么判刑? 一、 非法储存弹药罪既遂怎么判刑? 非法储存弹药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


·刑法自首情节的规定有哪些
      有的刑事律师在进行辩护的时候选择的辩护方向可能是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这些情况下虽然也是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但却可以从轻或减轻作出处罚。那我国刑法自首情节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法自首情节的规定有哪些 刑法中对自首的规定自首包括一般自首...


·拒执罪申请书当中包括哪些内容
      其实在有些债务债权关系当中就算是拿到了法庭的判决结果,但是对方没有执行能力或者拒绝执行的话也是白搭的,应该真正等到当事人偿还完了全部的款项以后,才能够说这整场官司全部了解完毕了,在对方拒绝执行的情况下还是要申请司法介入的。但可能您也并不太了解拒执罪申请书当中包括哪些内容? 一、...


·犯罪中止免除处罚什么意思?
      犯罪中止免除处罚什么意思?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态。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


·死刑和死缓有什么样的区别?
      死刑和死缓有什么样的区别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1、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


·遗弃罪是真正不作为犯罪吗?
      遗弃罪是真正不作为犯罪吗?1、遗弃罪是纯正不作为犯罪。遗弃本身是犯罪人对自己应尽义务的推诿、不履行,是一种放任遗弃对象处于生活无助状态的犯罪心里,其没有主动实施特定加害行为(或者刑法上的加害行为)的意思,故不是作为。如老人瘫痪而独自在家,子女明知而不去履行赡养义务。2、如果行为人...


·监视居住如何折抵刑期
      监视居住如何折抵刑期 监视居住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的措施,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日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刑的话,则是可以折抵刑期的。那么监视居住如何折抵刑期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监视居住如何折抵刑期 新刑诉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传唤和拘传的最长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传唤和拘传的最长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传唤和拘传的最长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公安传唤和拘传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