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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律师解释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关于协商解除,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要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通知以后不需要得到公司的批准就可以辞职。另外劳动者提前通知后,公司可以在不到三十日的时间要求解除合同,并不需要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律师点评】: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但如果公司发放了基本工资的不属于这种情况;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律师点评】:时间上要及时,数额上不能少;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律师点评】:企业未缴纳社保现在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了;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律师点评】:规章制度要在程序上合法、内容上合法才能有效。许多企业并不知道自己的规章制度不合法,给公司留下法律隐患。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签订内容必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许多企业让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这是无效的,但劳动者要负责对这个事实举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律师点评】:是一个兜底条款,方便以后对没预测到的情况做增加。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律师点评】:以上六项劳动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此款无须事先通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律师点评】: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律师点评】:企业规章制度非常重要,可以为企业减少损失。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律师点评】:“重大损害”应当在规章制度里以书面形式量化,如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否则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会让你摸不着北;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律师点评】:劳动者兼职要得到公司认可才可以。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律师点评】:劳动者的欺诈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点评】:法律仅限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均不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律师点评】:用人单位需充分掌握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否则,少算一天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得支付赔偿金了。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律师点评】: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是不需劳动者同意的,公司要举证其不合格,解除合同不需要给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律师点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律只赋予用人单位解除权。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律师点评】:该裁减人员规定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合法解除合同,不需要双倍支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点评】:这以上情况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为非法解除合同,要双倍赔偿。劳动者具备上述条件不代表有了“护身符”,如有第39条之情形的,同样可被辞退。

·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不能认为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经客观形成的合意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法且经过一定期间劳动者未提异议的。就应当对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评价,否则...


·劳动合同终止之通知
      一些劳动者反映,用人单位怕自己在知道单位不打算续签劳动合同后怠慢剩余时间内的工作,都会拖延宣布。等到合同到期才告知不能续签,总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如此呢?
      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


·用人单位未办理工商工商注册登记,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双方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用人bai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


·新用人单位聘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双方能否确立劳动关系?
      1、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若双方无特别约定,劳动者要求新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2、职工从原用人单位下岗或内退后,虽然原用人单位往往仍然会为其缴纳社保,但一般不会再发放工资或只发放少量的生...


·入职登记能否起到代替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于那些内容单一的入职协议之类的简易合同,实质上缺少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对于仅有简易合同而未全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入职登记表又如何呢?员工入职登记表不是劳动合同,只是一个能证明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


·未达到试用期法定最高限,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可以一次...


·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八大亮点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律师解读了此部法律是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所产生的...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标准应如何把握?
      1、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标准应如何把握? 2、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同工同酬的标准很难界定,一般来说,是在不低于当地最低...


·用人单位补贴劳动者外出旅游,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一、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能否认定工伤 应当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1、已达退休年bai龄但未依法享du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zhi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dao是劳动关系。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正式离退休人员再受聘后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但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该人员未享有退休待遇,因此其仍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


·劳动者辞职后应否返还用人单位财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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