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我国,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我国,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不同,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也是不同的。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怎么看呢?为了解决您的问题,我们特意搜集了如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而这些归责原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规则当中是综合运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这一款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二项则是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即是危险责任。严格责任的特点首先在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它的归责基础不是过错,而是危险活动或危险物等情形;其次,它本身是一个合法的活动;再次它对抗辩事由和免责事由是严格限制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相符和的,是综合运用的。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规定
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关于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之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我国法律在此问题上的观点,笔者提出“控制力说”,也就是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原则上应由损害发生时对机动车具有实际控制力者承担。根据这一标准,机动车所有权人(“车主”)的责任被弱化。在机动车所有权人与肇事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形,原则上由后者承担责任。采这一标准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现行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并非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既然以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为归责基础,赔偿责任也应主要由驾驶人负担。当然,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本应并且也能够控制机动车的使用,但由于控制不力而导致他人驾驶其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所有权人也须为此负责。
(二)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关于借用或租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存在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借鉴德国法等外国法的经验,仍将出借人、出租人视为车辆的“保有人”,并使其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所有人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为宜。《侵权责任法》则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规定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所称之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应指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例如,所有人明知或应当知晓出借或出租的机动车有一定瑕疵,存在安全隐患,或其明知或应当知晓借用人、承租人无证驾驶。
(三)转让并交付但未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因买卖等原因已经交付的,受让人取得机动车的占有和事实控制,并享有其利益,因此应由受让人而非出让人承担责任。另外,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只是对抗要件,而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所以受让人在取得对机动车的占有时已经成为了所有人。同时,应注意一点,在买受人因分期付款买卖占有、使用机动车而其所有权保留在出让人手中的情况下,由于机动车为买受人所实际控制,亦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动车被盗或被抢后,所有人完全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故应由车辆的实际控制人(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所有人丧失占有并非基于其意愿,其对机动车的后续利用没有任何控制力,故其也不承担第49条意义上基于过错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被盗抢的机动车辆在盗抢期间肇事的,对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阅读以上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的资料,相信您对于责任分配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总的来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责任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若是肇事车辆为借用、转让或者盗窃的车辆,那么责任的承担就要根据具体情况而言了,不一定就是车主承担责任。

·离婚财产分割车辆公证是怎样的?
      一对夫妻因爱而走进婚姻的殿堂,但也有很多对夫妻也因为隔阂而选择了离婚。在离婚案中常见的,也是大众们最搞不懂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的问题。有位朋友问到,离婚财产分割车辆公证该如何办理?今天我们就来为他解决这个问题。 一、离婚财产公证办理 离婚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达成协议,到...


·校车超员细则规定是什么?
      校车超员细则规定是什么?孩子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因此对于孩子的方方面面都要足够重视,特别是人身安全问题。孩子在上学时为了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就设立了校车作为专用车来接送孩子们上学,但是也有校车超员的现象,那校车超员细则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校车的相关信息 1...


·摩托车无证驾驶拘留吗?
      摩托车无证驾驶拘留吗? 摩托车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交通工具,尤其对于三四线城市以及县城、城镇上的人而言,它显得尤为重要,它是一种机动车。很多人熟知汽车的交通规则,但是对于摩托车需要遵守的交通规则却缺乏足够的意识,以致于在不知不觉中违反了相关规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便。最近我...


·一、黄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以向肇事方索要赔偿吗?
      一、黄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以向肇事方索要赔偿吗? 黄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以向肇事方索要赔偿的。索赔的项目可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根...


·交通事故现场如何勘查
      多数交通事故都是由交警部门作出处理的,而交警在作出处理之前,会先根据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勘查,那么实践中交通事故现场该如何勘查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现场查勘的主要内容包括: 1、车辆刹车痕迹。据此判断肇事前车辆行驶速度及行驶路线...


·工伤鉴定9级交通鉴定无伤残可以得到赔偿吗?
      工伤鉴定9级交通鉴定无伤残可以得到赔偿吗? 一、工伤鉴定9级交通鉴定无伤残可以得到赔偿吗? 是可以得到赔偿的;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


·车祸死亡最高赔偿多少
      具体项目有,死亡赔偿金、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事故实际损失费等费用。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城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农业户口的按照当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农村纯收入计算20年;被害人居住地的标准高于上述地方标准的按照被害人住所地标...


·江苏商业车险费改时间规定是什么?
      江苏商业车险费改时间规定是什么 一、江苏商业车险费改时间 为进一步释放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改革”)红利,让改革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消费者,保监会近日决定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通过市场化手段进一步降低商业车险费率水平...


·交通事故打官司程序是怎样的
      就遇到的交通事故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则不能是法院受理了案件就完了,在等待开庭之前,当事人应该了解一下交通事故打官司程序、证据方面的内容,这样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相关纠纷。那到底这个交通事故打官司程序是怎样的呢?现在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打官司程序是...


·股权转让印花税双方都要交吗?
      股权转让印花税双方都要交吗?股权转让在现代化公司常见的一种现象,股东可以对自己的股权进行转让,转让时需要缴纳规定缴纳的一切税,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等,其中对于印花税,很多人都疑问,股权转让印花税双方都要交吗?对此,我们为您做了查询整理,下面将为您详细回答一下股权转让印花税...


·客车超载的处罚是怎样的
      客车超载的处罚是怎样的 一、客车超载的处罚是怎样的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第四十...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