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劳动合同法》双倍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双倍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一)、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员工主张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从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期间最后一日的次日作为起算点,时效为一年。

(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情况(在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内)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的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

(3)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的工资: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双倍工资的性质双倍工资中,一倍的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另一倍的工资实际是惩罚性赔偿金,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定责任的体现,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四)、双倍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要正确理解该条款,我们必须厘清什么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概括为“协商解除”)

第三十九条说的是,只要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须经济补偿,包括六种情形:(概括为“强制解除”)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不符合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违反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失职舞弊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多重劳动关系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欺诈胁迫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

第四十条说的是,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或格外多付1月工资。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概括为“补偿解除”)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病负伤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变化

第四十一条说的是,裁减20人以上或10%以上员工的条件(概括为“裁员解除”)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说的是,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概括为“禁止解除”):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危害作业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力丧失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医疗期间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生育期间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工龄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

但是,依照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以及依照第三十九条强行解除,是不禁止的。

综上所述,在满足一定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和双倍赔偿。现在,想必您对关于《劳动合同法》双倍补偿的规定已经有所了解了吧。在涉及到《劳动合同法》其他相关问题,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还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的在线律师。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基本规定有什么?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基本规定有什么? 房屋建设工程涉及的内容很多,包括墙面、屋顶,隔水隔热等,工序复杂,但这都不能成为开发商和施工人员偷工减料的借口,我国在工程验收方面都有相关规定。下面本文就《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基本规定进行了整理,以便您了解。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


·疫情影响无法上班工资发吗?
      疫情影响无法上班工资发吗?员工疫情期间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生活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


·收童工警察不管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在很多不发达的地区,会有很多店家招收童工的现象。而在我国法律上,招收童工是违法行为,法律是不允许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从事工作的。而一旦发现有招童工的现象,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是很多不在管辖范围,甚至因为一些原因,收童工警察不管怎么办?请看下文。 一、收童工警察不...


·安排在春节加班怎么计算工资
      安排在春节加班怎么计算工资春节放假安排:农历除夕到正月初六,其中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的300%加班报酬给劳动者,并且不能安排补休或者调休;正月初三到正月初六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200%的加班报酬。二、...


·员工入职材料都有哪些资料?
      企业员工入职手续办理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但是很多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或因为工作流程、或因为时间精力问题而忽视,造成后期员工提供材料不齐、档案不完整、需要用到材料时又因为临时向员工索要而误事,甚至造成很大用工风险,那么关于员工入职材料都有哪些资料呢?下面由我们来一一介绍。 入职需...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是什么?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


·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是什么?
      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是什么?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是什么?各县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明确各参建方责任,贯彻建设部建立分户验收制度的要求,结合《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


·弱电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弱电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弱电工程是电力工程的一个分类,弱电可以向人们提供照明用电和空调用电,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弱电工程作为一类工程项目存在质量保证问题,在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质量检修,施工队应该向业主提供一定的质量保修期,弱电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


·建筑工程质量监控的内容是什么?
      为了确保一项工程按质按量的完成,在工程的进行当中往往需要进行质量监控。质量监控在工程的完成效率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质量监控也并不是涵盖工程的方方面面。那么建筑工程质量监控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建筑工程质量监控的内容是什么? 1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 质量目...


·工伤能做司法鉴定怎么进行
      工伤是很常见的,您可能也听说过有关工伤的事,受伤以后要积极的治疗以外就是需要进行工伤的鉴定,工伤能做司法鉴定的,但是必须按照工伤的标准和司法鉴定的要求进行,确保通过严格的司法鉴定得到一个符合实际的情况的工伤等级,具体的该如何进行工伤司法鉴定,可以到本文进行深入了解。 一、工伤能...


·工程质保金返还时间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返还时间是什么?工程质保金是一种保障信誉的保证金,常见于承包承租的工程往来关系中,一般在建筑单位签订合同之前,会支付这一笔工程质保金。但是工程质保金是可以按规定返还给承包人的。那么你知道工程质保金返还时间是什么吗?接下来让我们通过本文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工程质保金概念...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