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股权转让协议须知
土地股权转让协议须知经济学、法律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本来界限是十分清晰的。但虚拟资本的转让,往往意味着实体资产支配权的转移,从而使一些人对二者的界限模糊起来。比如,有人认为,在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时,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权也发生了转移,所以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缴纳有关土地税费,否则,即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根本区别在于,股权转让是虚拟资本的转让,受《公司法》调整,不能认定为任何特定实体资产的转让。股东取得股权,意味着取得了对公司一定程度的财产支配参与权与收益分配权,而不是某个特定财产的拥有权,只有在公司财产分割时才能确认具体财产的权益。即使在极端的情况下(如公司仅有土地使用权),也不能理解为特定财产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是实体资产的转让,也是特定资产的转让。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调整。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一种特定实体资产支配权的转让,与股权转让有本质的不同。尽管股权转让中涵盖了包括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在内的支配权的转移,但不能说股权转让就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特质的不同,使二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系列差异。
区别一:构成要件不同
转让主体、转让标的和转让条件均不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的标的是实体资产,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体是土地使用权人,即公司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股东。因此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即在原来合法使用基础上的再次转移;二是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存在于两个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人之间,即转让方、受让方必须在同一时点同时存在。在这种方式下,转让双方直接以合同方式约定土地使用权买断性转移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后转让方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标的是虚拟资本,即股东登记依法所享有的公司股份、股东权利和股东责任,而不仅仅是公司出资人的出资额,更不是其曾拥有的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公司某项现实财产。股权转让主体是拥有公司股权的股东或出资人,而不是公司本身。股权转让主体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公司股东之间与股东和其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构成股权转让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公司股权发生了转移,在股权转移中股东构成发生变动;二是股权转移行为发生在一个民事主体即公司法人内部。就土地使用权而言,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财产时已表现为货币化或股份化的形式,是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股东依法转让股权时,只是股东发生变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并未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财产性质也未发生改变,因此,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畴。例如,A与B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依法取得了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后股东A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了D,此时,C公司的股东变为B和D,但土地使用权人仍为C公司,并未发生变化,因此,不能认定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
区别二:转让条件不同
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为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言,有三项限制条件: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已完成一定的工作量。
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就内部转让而言,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太严格,通常可以自由转让,或由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但对外部转让来说,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区别三:登记部门不同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应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发生转让的,无需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如果认为股权发生转让就必须办理变更土地登记,那么,只要上市公司的股权因股票的买进卖出而发生变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要根据千变万化的股市来实时进行土地登记,这显然是不可行的。
但是,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其转让股权时应办理土地登记。这是因为,合伙企业中股东变化的主要形式是退伙与入伙,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形并不多见。合伙的财产主要由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构成。合伙人出资财产中,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因此,对此类出资,在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一般应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区别四:发生税费不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发生的税费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股权转让时,从税收上看,现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从表面来看,似乎股权转让的税负明显低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规避土地增值税等。但深入分析,由于股权转让不涉及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变更,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而大多数公司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以拥有土地为目的,开发建设后一般要转让或分割转让房地产,此时,该公司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并且是以最终土地转让价格与原取得土地的价格差额计算土地增值,以此计征土地增值税,该公司并不能真正规避土地增值税,从国家角度看,也并未流失税收收入。
区别五:适用法律不同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不同的法律所调整。土地使用权转让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调整。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转让方式及转让条件。而股权转让则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有关法规。
从上述区别和实践来看,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股权转让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因为股权转让中的实体资产转让内涵而认定规避了有关税费。任何税费的征收,都是对特定的交易而言,如增值税是针对销售货物和相关劳务征收,土地税收是针对土地交易或保有征收。而对虚拟资本的交易,无法划分什么是土地交易,什么是设备交易,什么是货物交易。
土地市场化是土地资源配置的发展方向,从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是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的行为,以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实施土地开发利用,和以公司股权转让的重组方式实现土地开发利用,对加快土地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都是有利的,是合法的方式,甚至是政策目的之所在。但是如果在转让过程中发生了违法违规的土地用途变更等,则要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转让形式的否定。
当前,股权转让现象十分普遍,也的确存在着开发商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牟取非法利益的问题。但我们不能因为个案否定市场化方向,更要分清哪些是合法行为,哪些是违法行为。这就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股权转让的研究,完善土地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而不是将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混为一谈,如此,才能真正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由上可知,虽然土地股权转让可以更好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但一些人将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混为一谈,简单认为股权转让等同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以在我们签订土地股权转让协议时,一定要辨别清楚分清哪些是合法行为,哪些是违法行为,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国家和社会都需要发展,而发展离不开国家建设。所以,为了国家的发展会进行相应的工程建设。但是这一过程就会对人民使用的土地进行占用。不过,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不受损失,根据人民所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而国家为了补偿工作的进行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那么,国...
·房地产企业并购流程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并购流程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并购流程是什么
房地产企业并购流程是什么?
1、制定并购战略规划
企业开展并购活动首先要明确并购动机与目的,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购战略规划。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并购战略规划,通过详细的信息收集和调研,为决策层提供可并购对象。
2、选择并购对象...
·河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河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意为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例如铁路、公路、机场修建等公共设施,通过行政手段取得个人或者集体财产所有权或土地所有权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一般来说,铁路、公路或者机场等公共设施因为需要大面积修建,因而需要土地面积较大,基本需要远离市区等居民集...
·丹江口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丹江口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丹江口近年来的发展势头不容小觑。在城市飞速发展过程中,各种现代化建设与日俱增。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的时候,为了更好的方便工程和美化市容,会向老百姓征收土地。征收土地过程中,您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补偿问题。对于丹江口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将为您做出介绍...
·如何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如何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在当今飞速发展的社会,城市面积在不断的扩大。但在经济告诉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也在不停地涌现当中。农村乡镇向城镇化发展,方便了农村老百姓的生活,看似是件好事,但前提是要在这个过程中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尤其是土地问题。今天我们就来帮助一些即将走上城镇辛福生活却又担...
·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在现实生活中,依法纳税是所有公民的义务。有人说我工资达不到起征点,不用纳税,那么税收就与我无关,但是其实不然。平常我们在购买商品时,我们所应当缴纳的消费税其实早已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无形之中我们已经履行了缴纳税务的义务,税收无处不在。...
·最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征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的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平川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99528元/亩;旱地/园地:49764元/亩;林地:24882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2441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城郊区
...
·济南买房子首付多少外地?
济南买房子首付多少外地?
一般规定,买房首付首套首付不低于30%,第二套房子的首付不低于60%。
在济南买房子的条件政策
1、能提供在济南缴存了满一年的社保或者纳税证明;
2、有着不低于拟购房屋房款30%的首付款;
3、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还具备按时足额还款的能力;
...
·洛阳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洛阳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俗话说拆迁富三代,很多人都希望能遇上拆迁,从此一夜暴富。这现象,其实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征地拆迁补偿的政策引起的。每个地方政府都会依据本地经济的发展情况制定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以及当地的拆迁补偿项目。那么,洛阳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详情参考下文。
...
·一、承包土地合同单方面毁约怎么办?
一、承包土地合同单方面毁约怎么办?已经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土地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履行。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
·一、异地银行卡身份证丢了怎么补办吗?
一、异地银行卡身份证丢了怎么补办吗?
异地银行卡身份证丢了需要先补办身份证,但可以打电话先挂失银行卡,异地补办身份证的流程是: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2、缴纳证件工本费,申请补领的需要带上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