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人是不是合同签订人和行使权力条件
撤销权人是不是合同签订人和行使权力条件
对于您想了解的合同的撤销权其实就是说的可以有权撤销合同的权利,至于撤销使用权人如果因为合同中内容欠缺了具有生效的要件,而享有以自己单方面的意思撤销就是撤销已成立的合同权利。那么我们对于这个行使撤销权人是不是合同签订人,行使权力的条件是如何规定。
撤销权人是不是合同签订人
在可撤销合同中,应该由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主张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因此,撤销权人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之一,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的几种情况,只有满足要求的合同才是可撤销合同。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就是可撤销合同之一,但当事人申请变更的,法院只能变更而不能撤销。撤销权人应该是申请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指对合同有重大误解而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合同当事人。
撤销权人行使权力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 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 (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作为一个债务人使用非常不合理的的低价转让这个财产财务,造成了债权人的严重损害,而且受让人还是知道该情形的话,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个行为。因此,我们对于撤销权人是不是合同签订人,综上所诉回复是肯定的了,但是也不是每个签订人或者随时都是能够行使这个权力的,必须要在以上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的,希望您对的回复还满意。
·单位不给签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单位不给签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一)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
·合同解除后,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所设之规则除旨在鼓励交易外,更为重要之目的是矫正当事人间因违约行为而引起的利益失衡,违约损害赔偿原则就是其中一种《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定金比例具体是多少?
合同法定金比例具体是多少?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通常为了保护卖方的权益会事先对买方收取一定的定金,对于定金收取多少,不是随便定的,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具体合同法定金比例是多少呢,我们为您整理报道。一、 定金的含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
·经济合同违约金比例是多少
经济合同违约金比例是多少? 一、经济合同违约金比例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
·怎样判断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之间就房屋租赁签订书面合同的,最根本的想法还是想要通过一纸合同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这也要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了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现实中,我么该怎样判断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判断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从哪些方面看租赁合同是否...
·订立赠与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订立赠与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订立赠与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
1、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
·定金是不是诺成合同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定金是不是诺成合同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一、定金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有哪些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有哪些法律依据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基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赠与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赠与关系的一种法律现象,作为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的同时要完成合同所附义务才能享受赠与的一种法律关系,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不能享受赠与。关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
·民事合同欺诈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事合同欺诈诉讼时效是多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是欺诈合同,也是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二、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一)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
·在诈骗犯罪当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但其
在诈骗犯罪当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但其实票据诈骗罪也属于诈骗犯罪当中的一种,并且在票据使用的过程中也很容易出现诈骗的情况。那么具体来说哪些属于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属于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