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重庆大渡口企业拆迁补偿办法

重庆大渡口企业拆迁补偿办法

政府对个人的土地进行征收,会对土地的使用者进行一系列的补偿。全国各地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拆迁补偿标准。在重庆大渡口地区的企业会对重庆大渡口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比较感兴趣,我们将为您提供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土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管辖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

征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和征地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稳定工作。

第二章 补 偿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每亩1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五条 青苗、构(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费由实施征地部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二)构着物补偿标准采取据实清理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

(三)附着物补偿综合定额标准为4315元/亩,由实施征地部门将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补偿到户。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四)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房屋补偿

(一)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

(二)村民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住宅房屋改作其它用途的,其房屋补偿标准仍按农房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拆迁范围内属于住房安置的,其房屋拆迁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可按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房屋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四)对征地中已实施补偿的农房,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第七条 下列地上青苗、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八条 集体土地企业补偿

(一)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批准手续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后,原建(构)筑物由实施征地部门负责处置。重置价格应当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1.按征地部门确定的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对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批准手续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附表5所确定的标准给予重置价格补偿。

2.评估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建(构)筑物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给予重置价格补偿。

(二)设备搬迁损失费

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被拆迁企业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

(三)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九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并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员;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三)征地公告之日后出生或申请迁入的人员。

第十一条 征地农转非人数计算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数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一)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农转非人数。

(二)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三)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

(四)征地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十二条 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被征地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第十三条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一次性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二)下列农转非人员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划拨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1.未满18周岁的孤儿;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人员;

3.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4.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十四条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五条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六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第十七条 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住房和统建优惠购房两种方式。被拆迁的安置户,在选择住房安置方式时,只能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住房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以户为单位与征地部门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安置责任终止。货币安置费按3000元/平方米乘以应安置面积计算。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第十九条 住房安置对象自愿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以户为单位,按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300元/㎡)向征地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征地公告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第二十条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一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一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为农村户口,长期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建安造价购买一个自然间的住房,但只能安置一次住房。

在征地公告发布前,长期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经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的子女(农转非人员)在征地公告发布前未分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可申请按建安造价购买一个自然间的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的成年子女,因轮换(顶替)等原因,并转为城镇户口,经审核他处确无住房,且长期居住在征地范围内,可申请一个自然间的住房(含成年子女的配偶及子女),按建安造价购买,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征地公告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以户为单位,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以建安造价购买住房;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征地人员,以户为单位,按统建优惠房价格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和子女为城镇户口,是否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由住房安置对象所在社、村、镇负责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当地合作社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作为区实施征地部门审核对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进行住房安置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户口分别在2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一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建安造价为1000元/㎡,综合造价为1800元/㎡。

第二十三条 采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进行住房安置的征地拆迁户,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每户5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第二十四条 采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农转非拆迁户,每人每月过渡费1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大渡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企业拆迁补偿暂行办法》(渡征办发〔2006〕1号)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2008年1月1日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如因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拒绝征地补偿安置的,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农水局、区财政局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之职责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中提到了重庆大渡口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政府需要征用企业的土地,那涉及到的问题会比较多,企业需要持续经营才会有利润,如果拆迁的话,就需要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寻找新的地址、搬迁过程中的花费都会比较大,对于这些费用,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成立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
      成立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1.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2.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3.有书面合伙协议;4.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5.有合...


·集体企业改制新三板案例探析是什么?
      集体企业改制新三板案例探析是什么? 如今社会在不断发展,经济也在飞速发展,而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如何生存下来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此集体企业对应的措施就是不断地改革创新,也就是改制来让企业变得强大,来适应市场经济现状,那集体企业改制新三板案例探析是什么?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企业法人客户的身份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法人客户的身份信息包括哪些内容?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


·股东退股公司财产分配规定是什么?
      股东退股公司财产分配规定是什么? 一、股东退股公司财产分配规定是什么? 企业股东要退股分配: 退股应该首先算出公司所有者拥有多少公司资产,按其占有的股份百分比进行分配。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合理分配资产,按照比例清算。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


·企业净资产与注册资本区别是什么?
      企业净资产与注册资本区别是什么?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的区别是注册资本是企业在工商登记时记载的金额;净资产是企业总资产减企业总负债合计。《公司法》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


·外资企业成立流程是怎么样的
      外资企业成立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外资企业成立流程是怎么样的? 1、申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首先需要申报项目立项,接着提交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向外经贸审批机关申请审批,取得批准证书。 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前,要先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如何认定?
      一直以来,社会上都流行着一种说法:“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在这种错误观念的诱导下,许多具有一定职权的人往往利用手中大大小小的权力,收受利害关系人的好处,损害公共利益,为他人谋取私利,对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此类行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如何认定呢?公司企业人员...


·企业图片被侵权如何维权?
      企业图片由于企业的信用而具有经济价值,故而根据著作权法,若企业图片被侵权,企业经营者、领导者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来说,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没有时间,或者没有能力处理诉讼事宜,故而会聘请律师处理相关事宜。 一、企业图片被侵权如何维权? 1、收集证据 著作权人在发现他...


·公司法相关法律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相关法律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什么? 大部分人都知道,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但除了涉及公司生死存亡或危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外,股东会、股东大会一般不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针、计划的制定和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等其他重大事务,而是交由董事会决定,那么,公司法相关...


·个人独资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是什么?
      个人独资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是什么?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费用 注册公司的费用一般是各地都不同,具体根据地区而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流程 需准备的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


·公司法股东有限责任是怎样的?
      公司法股东有限责任是怎样的? 一个公司能顺利的发展下去,与公司的领导人是分不开的,那么有的公司可能会涉及到股东,对于股东来讲,有限公司的责任应该是怎么分配的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应该有有限公司的法或股东共同来决定,具体来看下面的文章。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