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索赔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索赔有哪些规定?
一、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情况属于《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危、急、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推诿、拒绝抢救,或自己有能力处理而不负责任地转院(科),以致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离职守,贻误诊断、治疗或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病情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诊疗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危重,不及时请示上级医生或不听从上级医生的指导,擅自处理,或上级医生对下级医生的请示报告不及时认真处理,以致延误诊断、治疗或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手术制度,手术前准备工作草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或违反操作规程损伤重要器官、血管、神经,或将纱布、手术器材等异物遗留在病人体内,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护理工作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违反药品管理制度,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药剂部门配错处方,发错药物,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毒、限、剧药品无明显标签,制剂中药物含量不符合标准,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更正而照方发药,使用不合格或过期失效药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选错麻醉方式,错用麻醉药物或麻醉过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违反药物过敏试验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检验、放射、理疗等医疗技术科室,丢失或拿错检验标本,漏报或错报检查结果,配错血或发错血,拍错片或理疗过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后勤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借故推诿,拖延时间,影响诊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发生诊断、治疗、护理上的错误,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及功能障碍,属于医疗技术事故。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开展新技术、新疗法、使用新药物或进行重大手术,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事先作了充分准备,并向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但仍发生意外的;
(二)在手术或抢救过程中,出现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医疗仪器、器械故障或发生其他难以预料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包括:
(1)病情危重,抢救过程中发生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的后遗症;
(2)由于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关系不清或畸形等,导致手术操作困难,损伤周围组织;
(3)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生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
(4)病员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患,术后发生切口裂开、切口出血、吻合口瘘、继发性感染等情况;
(5)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治疗过程中,病员发生严重的副反应或药物过敏(不含规定做过敏试验而未做者和已知病员对某药物有过敏史而继续使用者);
(6)在诊疗(手术)过程中,病员属特异性体质,目前医学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而发生不良后果的;
(7)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病情突变;
(8)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心包等重要脏器穿刺及心导管、各种内窥镜等特殊检查时发生意外的。
第五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抢救危重病人补记病史和抢救记录,不属涂改伪造。但修改病史的医生必须签名和注明修改的时间。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得修改病史和抢救记录。
第六条 各类医院、疗养院(包括其他行业的医疗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本单位先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二级医疗事故,须逐级上报到省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上报。
第七条 省、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省中医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市、县(区)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内设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各级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机关,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
第八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限于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受理。
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确定死亡原因,应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尸体解剖,尸体解剖费由医疗单位负担。尸体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经过鉴定属医疗事故的,由医院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鉴定结论时,须有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以出席者半数以上通过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不同的意见均应记录在案。鉴定结论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由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签发,分送申请(委托)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鉴定结论未经公布,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 县(区)以上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在医患双方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病人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委托他人或外省、市所作的技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地区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
第十二条 确认是医疗事故的(包括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由医疗单位根据事故等级给予患者或患者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不超过三千元;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不超过二千元;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不超过一千五百元。
第十三条 乡村保健医生和接生员发生的医疗事故,补偿费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责任者共同负担。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其补偿费由开业者负担。
第十四条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病员及其家属得到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其依法享有的其它福利待遇。厂矿企业单位的职工,可由所在单位按劳动保险有关规定,比照因公发生意外事故处理;农民、城镇居民生活确有困难者,由当地政府给予照顾。
第十五条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在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或与事故无关的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病员因医疗事故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送太平间。尸体存放时间,每年五月至十月期间不得超过四天,十一月至次年四月期间不得超过一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负责火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家属领回,火化费由死者单位或家属负担。
第十七条 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医务人员在进修期间发生医疗事故,应停止进修,由接受进修单位将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交原单位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医院、疗养院、医务室、卫生室(站、所)、防疫站、妇幼保健所、救护站、血站等医疗卫生单位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在此以前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或事件,不再按本实施细则重新处理。
二、医疗纠纷的索赔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分别是: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 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由于医疗机构不同于其他企业单位,在过去的办法下,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减少本级财政的压力,往往将赔偿标准规定过低,引起患者及其家属的不满。新条例通过这种详细的规定,一方面可以将各地不同的标准统一起来,另一方面,也以较多的赔偿项目和较高的标准保护患者权益。引人注目的是,这次的赔偿规定首先将旧办法的 “补偿”换称“赔偿”,这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医疗事故的“侵权性”。
此外,条例明确地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其中,体现了法规对个人权益的全面保护。这些规定,实际上也对医疗机构形成了压力,促使他们提高医疗质量,防止事故的发生。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网上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索赔。当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处理的就是把医患关系双方的情绪冷静下来,然后再逐渐梳理事情的经过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从而进一步的按照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来进行处理,该赔偿的赔偿,该安抚的安抚。最后达到让医生和患者和解的方式。
·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程序是什么?
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程序是什么 一、什么是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对治疗方案与治疗结果有不同的认知而导致的纠纷等。
二、法律处理程序
(一)接待医疗纠纷投诉的规定及处理程序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
·医疗事故处理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处理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医疗事故在生活中是经常都会发生的,因此我们可以未雨绸缪,提前了解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赔偿的标准,有助于您在面对医疗事故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一旦发生医疗...
·怎样成功解决医患纠纷问题?
怎样成功解决医患纠纷问题?
近几年来,医患关系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常抱怨,在中国医院看病难;医闹的胡搅蛮缠和某些换着或家属的无知;某些医生种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让患者也不能理解,由此看来,中国医患关系如此紧张,怎样成功解决医患纠纷问题,今天我们来为您讲解。
一、怎样成功解...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标准近几年医患关系比较紧张,而且医疗事故也时有发生,这时候在责任认定以及赔偿上,就会有一定的标准,不知道您对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否有一定的了解呢?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带您了解一下相关问题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
·医疗单位可免责的情况有哪些
医疗单位可免责的情况有哪些《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医疗单位可以免责的情形有:
1、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如果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完全由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所引起,则应免除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之一,医务人员也有医...
·医疗过错需要什么程序
医疗过错需要什么程序 一、医疗过错需要什么程序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
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
·医疗机构责任状具备内容是什么?
医疗机构责任状具备内容是什么?
医院机构不同于其他单位,其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任。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医疗机构责任状,通过规章制度来提高全员责任心。因为很多医疗事故的发生就是相关人员责任心不到位造成的。那么医疗机构责任状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医院机构责任书
为...
·医疗过错参与度d级是什么?
医疗过错参与度d级是什么责任 一、医疗过错参与度d级是什么责任
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参与度ABCGEF分级
A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B级: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C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D级:损害后果...
·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如何规定的
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如何规定的医疗事故诉讼纠纷根据纠纷案由的不同,有不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新的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和寄存财...
·医疗纠纷医学鉴定陈述书
医疗纠纷医学鉴定陈述书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简要的治疗经过、陈述的主要意见、理由、申请鉴定时间等,医疗机构要载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许可证》代码,医务人员要载明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合法执业资格证书代码。
2、当...
·各种医保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各种医保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一)、住院费用报销
1、门诊病历;
2、出院小结;
3、疾病证明书;
4、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5、住院费用清单;
6、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7、异地住院费用报销的,提供单位(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