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债权人撤销权起诉对象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起诉对象有哪些 一、撤销权的对象有哪些
从形式而言,撤销权的对象包括四类。
(1)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要约。《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遗嘱。《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4)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从法律归属而言,撤销权的对象包括三类。
(1)行为人自己的行为。
(2)他人的行为,如《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行为人和他人的行为组合—合同。
从行为效力而言,撤销权的对象包括两类。
(1)无民事效力的行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任意撤销之行为,应无民事效力。
(2)有民事效力的行为,又可细分为两类。未生效行为。如《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的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之善意相对人的行为。生效行为。如到达相对人之要约;完成给付之赠与行为,如《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从数量而言,撤销权的对象包括:(1)单数行为;(2)复数行为—合同。
从生效时间而言,撤销权的对象包括:(1)生前行为;(2)死因行为—遗嘱。
综上所述,民法撤销权的对象包括:《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要约、遗嘱、自己行为、他人行为、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组合、无民事效力的行为、有民事效力的行为、生效行为、未生效行为、单数行为、复数行为、生前行为、死因行为,等等。这样就产生了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可撤销行为?这一问题其实是:什么是民法的撤销?民法撤销的对象存在什么共性?民法的撤销权是否应该有统一的法理根据?
二、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1款将其表述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性质学界历来有四说即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责任说,在此我国学者多采用的是折衷说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有所不同。前者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后者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效力上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
通过上文的介绍,您应该对撤销权的对象有哪些有所了解,我们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一定要注意撤销权的时效,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权利就要消灭。债权人撤销权起诉对象后,债务人的行为将会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


·高利贷借款人跑了怎么办
      放高利贷的,需要承担的风险是比较大的。此时风险不仅来自于法律方面,借高利贷的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说不定也会选择逃跑。那么高利贷借款人跑了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高利贷借款人跑了怎么办 1、通过第三者和借款人取得联系,重新协商借款还款方法。放款人必须明白,...


·收到股东短期借款的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收到股东短期借款的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收到股东短期借款的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有出借行为。 二、公司股东挪用公司资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
      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这就产生了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中,超过约定的期限不进行付款是常见的违约形式。这种违约的方式产生的后果就是必须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那么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是什么?为您解答。 一、逾期付款 逾期付款包括未按约定期限或者法...


·借人钱没写借条怎么办?
      借人钱没写借条怎么办?没有借条,可以找证人,也可以没有借条,可以偷偷录音在讨债过程中,相关的讨债材料即讨债证据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要想在法律上有着更多的收债证据,相关的借条和债务资料成为讨债行动是否成功的一个基础,而许多追债案例中仍有不少债务没有借条和没有什么书面的证据,虽然这种债...


·借钱出去之后若借条超两年怎么办?
      借钱出去之后若借条超两年怎么办? 一、借钱出去之后若借条超两年怎么办? 1、借条超过两年,如果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查看债务偿还期限届满到现在是否超过三年,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就过了,除非债务人自愿偿还债务。 2、如果借条上没有预定还款期限,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并且向法院申...


·老公借钱老婆不用还吗?
      老公借钱老婆不用还吗? 一、老公借钱老婆不用还吗 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则会产生老公借钱老婆不用还的结果,这取决于借债的目的以及债务的用处是否与家庭有关。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男女因结婚而成为了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


·借贷关系中借承兑怎么打借条?
      借贷关系中借承兑怎么打借条?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


·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是否消灭?
      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是否消灭?不消灭,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规定的是抵押权的司法保护期,并非抵押权...


·如何解决公司恶意拖欠货款的问题
      如何解决公司恶意拖欠货款的问题 一、恶意拖欠货款纠纷如何处理 1、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代为追讨货款期间,当事人未经代理律师同意不得撤回委托。 2、当事人擅自撤回委托的,当事人应赔偿代理律师为追讨货款实际支付的费用以及期待利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律师在当地合作代理律师事务所或追债...


·民间借贷2023新规定是什么
      民间借贷规定之一,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的是合法的,在36%以上的,法律是不承认的。比如说你去找人借钱,他的每年的利息是在24%以内,你没有给,那就是违法的,法院会判你必须给。如果年利率是在24%到36%之间的,你没有给,法院也不会去判你必须给出这些所有的利息,但是你给了利息,...


·凭一张借条能起诉吗
      只有借条可以起诉。1、如果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对方没有还款的,可以起诉;如果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尚不能起诉。2、如果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归还,但需给债务人一定的合理期限。自债权人催要、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偿还后...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