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医疗过错案例介绍参考
胎儿医疗过错案例介绍参考 一、案情介绍
小赵怀孕后一直在某妇幼保健医院检查。随着腹部一日一日的隆起,小赵期待着小宝宝的诞生。预产期到了,小赵住进了某妇幼保健医院。小赵十月怀胎并没有结果,她的小宝宝并没有如她所愿呱呱坠地,她为人母的希望落了空。因为她生下的是死胎。小赵接受不了在她身体内孕育的小生命在没有出娘胎就消失了的现实。回想了生产的整个过程,她认为某妇幼保健医院对胎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某妇幼保健医院认为,从受精到胎儿分娩,胎儿与母体之间始终处于动态的、互相排斥和共同生存之对立统一的矛盾体系中,随时都存在着妊娠或继续或终止,这样两种完全相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部分脐带绕颈的胎儿,在妊娠期间,胎儿飘浮于羊水之中,脐带虽绕颈,但松驰,不影响胎儿生长发育和胎位。但在分娩时,随着宫缩,胎儿进入产道,脐带拉直、绷紧,缢勒胎儿颈部导致其死亡。这一质的变化,可在瞬间内发生,他人无法阻止。事实上导致胎儿死于宫内的原因极其复杂,仅临床产科最常见的胎死原因就超过百余种。其中既有缘自孕妇生理和病理方面的,也有缘自胎儿自身的;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既有直接因素,又有间接因素。甚至还包括心理、社会文化、经济等非生物学因素。因此必须对胎死宫内的性质进行严格界定,客观公正的区分医源性因素与非医源性因素,特别是对临产胎儿的死亡原因分析。为弄清胎儿死亡原因,医院建议对胎儿进行尸体解剖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死去的胎儿讨个说法,小赵同意了医院的建议。
不久,胎儿的尸检报告出来了。该报告分析:该胎儿有脐带绕颈一周史,病理检查见脐血管壁炎症,脐静脉内血栓形成,胎盘灶性梗死、炎症,两肺淤血、水肿,羊水吸入、灶性炎症。根据病史及尸检所见分析,该胎儿系宫内感染致脐血管炎症,血栓形成引起胎盘灶性梗死、炎症造成缺氧致羊水吸入性肺炎死亡。
尔后某医学会对小赵的胎儿死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分析认为:
1、该产妇入院时已过预产期,检查胎头高浮,入院后2次述胎动减少、胎动消失,B超提示脐带绕颈,产妇有高危因素,医院未引起重视,未及时终止妊娠。
2、医务人员2次阴道操作后均未用抗菌素预防感染,违反了医疗操作常规,使产妇高热。胎死亡、宫内系缺氧合并宫内感染。因此,某妇幼保健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胎儿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是毫无疑问的,但鉴定专家在对该起医疗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该事故构成什么样的等级等问题上,却遇到难题。原因是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中对胎死宫内的定性、事故分级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要有“人身损害”,也就意味着医疗事故是对“人”的损害。但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未出生的胎儿显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医疗机构对死于腹中的胎儿来说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四级,患者死亡构成一级甲等,一级乙等到三级则要求患者有残疾现象。小赵十月怀胎希望落空,对其本人而言,生理及心理上的损害是不言而誉的。但小赵本人并没有留下什么后遗症状和残疾,因此,医疗机构显然不够成三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现在只剩下四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对造成患者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15条涉及到胎儿问题,即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但对胎儿宫内死亡的却没有规定。经讨论,鉴定专家对该起医疗事件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二、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造成患者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3年。也就是说即便患者构成一级伤残,比如患者呈植物人状态,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3年的生活费,不构成残疾的则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四级医疗事故是患者不构成残疾的医疗事故等级,因此,根据《条例》的赔偿规定,小赵不能获得精神损害的赔偿。但十月怀胎的艰辛,爱的结晶的消失,小赵的最大打击显然是精神上。为此,小赵决定挑战《条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除赔偿《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法院受案后也遇到了法律问题,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从出生时开始,意味着我国的胎儿不具有健康权、人格权等民事权利,因此,要对小赵的胎儿宫内死亡给予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胎儿在未出生时是母体的一部分,胎儿的受损在法律上就是对母体健康权的侵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某医院的医疗事故造成原告产下死胎,使其十月怀胎欲为人母的美好愿望落空,对原告心灵造成的创伤是显而易见的,故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结合损害后果、过错程度、侵害方式、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考虑,酌定为5万元。小赵挑战《条例》获得成功,如愿得到了精神损害的赔偿。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胎儿医疗过错案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医疗过错中胎儿的受损相当于对母亲健康权的侵犯,患者方可依此申请医院赔偿其实际损失甚至是精神损失费,具体的赔偿数额除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应当依照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医疗纠纷是先鉴定还是先起诉
医疗纠纷是先鉴定还是先起诉第一,医疗纠纷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医...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发生医疗纠纷后,因为涉及索赔与权责问题,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一张医疗损害鉴定书往往是最有力的证据。而选择有关部门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那么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我们为您在下文中解答,请您往下阅读。
医疗...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归责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医疗损害责任使用过错归责是由法律原则解释的。如果患者在治疗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所以医疗结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医疗事故责任需要承担什么呢?一、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
·医患打官司需要注意事项
医患打官司需要注意事项 患者仍要承担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否患者就不需要举证呢?对此,有关法律专家表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不等于患者完全不举证。作为病人或其家属,还要承担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和医疗行为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在病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时,仍应承担的基本举证义务包...
·出现什么情况属于医疗过失
出现什么情况属于医疗过失第一种情况是技术过失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
·侵权责任法医疗费计算是怎么样的?
侵权责任法医疗费计算是怎么样的?
一、侵权责任法医疗费计算是怎么样的?
侵权责任法医疗费计算是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
·医疗纠纷案件听证会如何进行?
医疗纠纷案件听证会如何进行?
一、组织听证会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
(一)组织听证会的目的、意义
1、通过鉴定人或专家就有关问题的提问和了解,进一步澄清事实;
2、通过对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沟通,使当事人和鉴定人增加理解和互信;
3、承办法官主持或参与听证会,法官和鉴定...
·医疗纠纷申请调解书怎么写?
医疗纠纷申请调解书怎么写?患者同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往往很难自行协商解决,这时医疗纠纷调解是派上了用场。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这时要提交一份纠纷调解申请书,来表达自己的主张。按照规定,调解申请应当是书面形式,那么医疗纠纷申请调解书怎么写?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具体...
·医患纠纷的预防与解决有什么方法
医患纠纷的预防与解决有什么方法
医患纠纷问题在当前社会非常常见,虽说医患纠纷问题的处理机制当前已经非常成熟,但是解决问题方便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出现的情况,我们要做的是如何去减少医患纠纷问题,而不是盲目的解决问题,治标不治本。医患纠纷的预防与解决有什么方法呢?
医疗纠纷预...
·河北省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多少
河北省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多少钱在诉讼中证据是整个案件的核心,是案件能否进行公平审判的关键。而司法鉴定是提供证据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关于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在整个医疗纠纷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了解医疗纠纷案件责任的有效手段。那么河北省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多少钱呢?下面...
·医疗损害责任情形的内容有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情形的内容有什么医疗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给病人进行医治的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带给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不同,赔偿责任的大小也就不一样。那么医疗损害责任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将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医疗损害责任情形。医疗损害责任情形1、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