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分割的比例如何分配

在中国,夫妻双发离婚就会面临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个比较复杂的程序,它要区分婚前个人财产和夫妻双发婚后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在夫妻离婚后是不划入财产分割的,婚后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后将要进行财产分割,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分割的比例如何分配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的处理,当男女双方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离婚。而在我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但不管选择哪一种离婚方式,男女双方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离婚。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二、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1、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夫妻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分割的比例如何分配的问题,首先必须是夫妻双方是离婚,不管是和平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按照走法律规定的途径去离婚,国家对于这一方面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可以不纳入分割,但是婚后共同财产一定会进行分割的,分割的比例要根据国家的规定。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是否需要证明共同还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一方因犯罪所负的赔偿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犯罪行为是指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侵权行为必定会产生侵权行为之债,行为人须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刑法规定对刑事诉讼中的犯罪行为...


·如何计算上海孩子抚养费负担数额?
      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我们是需要对于孩子的抚养费进行一定的约定的,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同的,所以我们在进行计算的时候,需要考虑当地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对方的收入的状况。那么,您知道上海孩子抚养费是如何计算的吗?下面,我们会为您介绍上海地区的抚养费的数额的计算方法以及给付发期限的...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男方死亡抚养费还需要支付吗?
      孩子的抚养费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对于未离婚的家庭,需要承担未满18周岁的孩子的合理费用。对于已经离异的家庭为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根据自己的能力按期足额的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那么离婚男方死亡抚养费还需要支付吗? 一、哪些情况下需要支付抚养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


·什么是离婚财产保全担保财产?
      什么是离婚财产保全担保财产?财产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财产...


·一、离婚财产分割证明公章由谁出具?
      一、离婚财产分割证明公章由谁出具?离婚财产分割证明公章一般是由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不仅是需要去民政单位进行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果涉及到数额庞大的婚后财产夫妻之间如何进行分割都是一个难题,那么,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跟随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资料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


·判管制对子女的影响有哪些
      判管制对子女的影响有哪些 父母判过刑会对子女以后的政审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影响不大,如子女考公务员,当兵,都可能过不了政审关。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后,对家人的影响是不太大的,但如果孩子参军、报考公务员时,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 具...


·我国大多数人都只知道现在醉驾的话是要被判刑的,但是对于国家具
      我国大多数人都只知道现在醉驾的话是要被判刑的,但是对于国家具体的规定和相关的法律实施细则并不是特别了解,就比如说有的时候,交警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醉驾司机的车辆进行扣押,扣车以后,司机比较关心的问题是在我国醉驾被扣车主费多少?之所以有人会考虑这个问题,还是体现了本人对于醉驾的相关...


·国家赔偿金怎么支付的?
      国家机关对刑事案件一般都是严格审查的,但是也有因为某些纰漏审出一些冤假错案的事情发生,这种情况下,国家是需要根据受害人因国家机关失误而受到的各种侵害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那么,国家赔偿金怎么支付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国家赔偿支付方式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据了解,...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