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如何约定探望权
约定探望权
1、法律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离婚协议对于探视权可以这么约定: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孩子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孩子。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也可以泛泛约定在不影响孩子学习、___正常生活的情况下,___可随时探望____抚养的孩子。____不得无故阻挠,也不得无故拒绝____方的探望。孩子满十周岁了,则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
2、探视权视情况而定,可以协商。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应当本着以下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探望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
3、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4、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 律师认为,法律设置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宪法规定,子女从出生一刻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父爱、母爱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规定探望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
5、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时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当事人协议可以在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将协议内容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希望子女不因父母的婚姻状态而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并期望通过合理的探望权方案,来尽量减少或者弥补因此而可能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原告就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提出以下方案供法庭参考:......。此外在孩子年满10周岁后,原告的每周及寒暑假期间的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尊重孩子的自主意愿,在孩子年满16周岁之后,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应完全以孩子自主意愿为主。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协助义务,并告知其家庭其他成员,不干扰原告行使探望权。所以,原告行使探望权既是法律权利也是法律义务。私自签下协议约定,一方不得探视孩子,放弃孩子的探视权,协议中此条款是否有效呢?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之规定,离婚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
原告某男与被告某女结婚后生育一子,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某男带领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某女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孩子。但离婚后,某女由于思念小孩多次到某男家试图探望,遭到某男及其家人的拒绝。于是某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某女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虽被告某男辩称,二人离婚时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称答应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且签订合同是某女自愿的,原告应该遵守合同。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之规定,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阮某和成某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其实无效条款,关于探视权的如何行使,协议关于探望权的条款应受婚姻法调整,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因属无效。
案例一: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2013年X月X日原被告在某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女儿张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均由原告支付,在不影响女儿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被告可以随时看望并带女儿外出游玩,每周至少有一天的看望时间。
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中止被告探望权。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提出被告经常骚扰张某,严重影响张某的正常生活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因原告未提交被告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据,故对原告提出中止被告探望权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邱某甲、普某于××××年××月××日在XX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邱某乙,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8月6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女儿邱某乙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拥有每周一天的探视权;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承担额为人民币5000元,至女儿满二十岁止;女儿指定读书所属地为XX市,同时女儿拥有绝对的自主权改变读书指定所属地;因女儿自主改变读书指定所属地原因导致女方无法配合男方每周一天的探望责任不归责于女方承担,相关探望由男方自行决定,并向女方提前做出探望申请及承担相关因探望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离婚后,小孩邱某乙在XX市××××区第一小学就读。2015年3月,普某将女儿带离XX生活。普某的行为导致邱某甲无法行使探视权,自女儿离开珠海后,邱某甲再未看过女儿,也未电话联系过女儿,离婚后邱某甲一直有转账支付抚养费。邱某甲又称,愿意负担普某送小孩往返XX的交通费用。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一份完整的父爱与母爱,对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书》约定邱某甲有权每周探望女儿邱某乙一次,但该协议签订时,邱某乙尚在XX生活,上述约定可基本满足邱某甲的探望需要,现普某将女儿带离XX至云南生活,如仍要求邱某甲依原约定每周探望一次,客观上难以实现,无法满足父女之间维系亲情的需要。基于XX、玉溪两地相隔较远,为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邱某甲请求寒暑假部分期间探望女儿并与女儿共同生活一段期间,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小孩上学、往来交通、满足父母感情需要等各方面因素,法院酌定邱某甲探望女儿邱某乙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为邱某乙每年暑假的公历7月20日至8月20日期间和每两年寒假中第一年寒假的农历十二月二十日至正月十日期间,普某于每个探望期开始之日在普某住所处将女儿送交给邱某甲,探望期内由邱某甲与女儿共同生活,探望期结束之日再由邱某甲在普某住所处将女儿送交给普某。
·离婚过错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过错赔偿的条件是什么(一)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并且是故意。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况看,有过错方所持的主观心态均为故意,没有过失的情况。也即是说,实施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不管是通过作为形式,还是不...
·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可撤销婚姻申请的时间是多长
要是男女在缔结婚姻关系的时候,一方或双方是受到胁迫的话,那么这样的婚姻在一定时间内,是可以申请进行撤销的。不过很多人却不是很清楚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申请的时间是多长。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可撤销婚姻申请的时间是多长
因受胁迫而与对方缔结婚姻的,一般认为这样的婚姻关系为可撤...
·未婚生子抚养费协议书怎么写?
未婚生子抚养费协议书怎么写?非婚生子女的男女双方关系只能以同居关系来处理。为了孩子的前途及正常生活,需要至少其中一方对子女进行抚养。抚养方和扶养费的给付方,由双方协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上诉。若有多个子女也可用这两种方法决定。协议中可另外规定探视权利和违约责任,以下是协议书实例。
...
·起诉离婚需要身份证吗 婚外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我们发现无论是在协议离婚中,还是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其实都是需要当事人提交一定的材料的,而一般在协议离婚的时候需要提供的材料里面就包括了当事人的身份证,那要是起诉离婚需要身份证吗?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需要身份证吗
1、民事起诉状。民事起...
·揭阳社会抚养费标准
?
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希望更是一个好国家的未来,所以对子女如何出、抚养费抚养费应当由谁来出、社会抚养费应当交多少我国法律都有做出相当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有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则是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主要是根据当地的收入情况进行征收的,那么揭阳社会抚养费20...
·离婚后改嫁妻子给孩子抚养费吗?
夫妻双方离婚后,就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在离婚官司中,夫妻二人除了在分配财产方面会有一些争论以及分歧外,还有一方面就是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在判定二人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问题也占了很关键的一部分,那么这里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离婚后改嫁妻子给孩子抚养费吗?离婚后改嫁妻子给孩子抚养...
·一、离婚抚养权变更律师办理都?
一、离婚抚养权变更律师办理都有哪些规定变更相关的抚养权案件,需要符合以下的相关条件。(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要求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自己的权益开始在意起来,特别是死后对自己的所有物品的支配问题,也是非常的担心的,不少人选择将动产或不动产以遗赠的方式交给现在抚养自己的人,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就需要签订一份遗赠抚养协议,那么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要求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形式要求
1、遗...
·继父母子女的扶养关系能否解除
继父母子女的扶养关系能否解除1、继子女受继父母的抚养并已经成年独立生活,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一般不能自然解除,即使和继父母结婚的那方生父母死亡或者继父(母)和生(父)母离婚的也不能自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一方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双方提出解除的,达成...
·深圳社会抚养费是多少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子女,是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如果是出现超生的情况的话,一般是需要进行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的。对于抚养费的支付的标准,每个地区的政策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那么,深圳社会抚养费是多少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会为您带来当地的相关的政策,供您参考。
一、深圳社会抚养费是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