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股权分割应该遵守那些规定?
1 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问题。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关系;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分。夫或妻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东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实际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股权(或股票)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章程规定情况,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等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股权处理结果.
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 (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 夫妻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至未成年人名下只要尊重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应该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3 如果离婚纠纷中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那么离婚进行股权分割时,无论持有的股份所占的比重有多大,法庭都不会认为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优先购买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以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使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4 案例一:法院在采取必要的司法调查、司法审计等措施但肖飞鹏提供丰泰公司财务资料不全的情况下,依据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3年审理的蔡小丽起诉要求与肖飞鹏离婚一案中的《审计报告》来认定诉争股权价值为7516661.45元,并根据肖飞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情节,判决将肖飞鹏名下丰泰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7516661.45元全部归蔡小丽所有,并无不当。蔡小丽关于在享有丰泰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7516661.45元的基础上再进行股份分割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蔡小丽在本案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分割丰泰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在肖飞鹏同意进行股份分割、丰泰公司另一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蔡小丽并未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股份分割。在二审上诉请求中蔡小丽也未提出股份分割的主张。故蔡小丽在再审申请中提出股份分割的主张不予支持。2.蔡小丽在认可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丰泰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7516661.45元都归其享有的情况下,还主张对丰泰公司股份进行分割,属于对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权益从两个方面的双重主张,既违反常理,也缺乏法律依据。3.在肖飞鹏不同意股份分割及丰泰公司另一股东未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蔡小丽要求对肖飞鹏名下丰泰公司70%股份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在肖飞鹏同意进行股份分割和其他股东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关于对诉争股权不能进行股份分割的认定欠妥。但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基于肖飞鹏恶意转移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为更好保护蔡小丽的利益,二审判决对肖飞鹏关于诉争股权进行份额分割而不能进行价值分割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总结:对股份的分割可以是份额的分割或价值的分割,其中价值的分割价值举证很重要。
案例二;傅理平与梁荷珠原系夫妻关系,傅良、傅义淮系傅理平与梁荷珠之子。2001年10月13日,傅理平出资2759.9万元、梁荷珠出资2258.1万元成立了华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日公司),傅理平与梁荷珠分别占55%、45%股份。2007年11月22日,傅理平出具委托书,委托梁荷珠将其名下华日公司的股权变更至傅义淮名下,并授权梁荷珠代办相关变更手续、签名确认、领取相关文书及证件。同月23日,梁荷珠代表傅理平召开华日公司股东会,最后决议将傅理平所拥有的华日公司55%股份以2759.9万元转让给傅义淮,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约定了“1、转让标的及价格:傅理平在本公司所持有的55%股权(2759.9万元)按原价全部转让给傅义淮;梁荷珠在本公司持有的股权45%(2258.1万元),按原价全部转让给傅良。2、价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受让方按应付数额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用现金一次性付给出让方。3、……(2)受让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按约定数额支付转让金。如不按约定支付的,出让方有权收回股权或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同月27日,傅理平与梁荷珠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在该《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其中约定“黄岩华日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讼争的华日公司)、杭州华河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华日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江门华日集团公司分割傅良、傅义淮名下”。2008年1月7日,梁荷珠与傅良、傅义淮签订了《华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傅义淮与傅良分别将其持有的25%、20%股权转让给梁荷珠。签订上述两协议后,华日公司的股东及份额情况随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相应变更。
2009年2月6日,傅理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傅义淮、梁荷珠将华日公司55%的股权返还给傅理平。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2007年11月23日的《协议》是梁荷珠受傅理平委托与其两个子女签订的协议,尽管傅义淮、梁荷珠主张除了其签名系亲自所为外其他签名均是梁荷珠代签,但根据协议的约定,傅理平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傅义淮,梁荷珠则将股份转让给傅良,实际上在该协议中存在两个股份转让关系,二者之间相互独立,故梁荷珠与傅良间股份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并不影响傅理平与傅义淮的股份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梁荷珠依据此前傅理平对其的授权,有权代表傅理平签订关于傅理平在华日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故应认定该协议系傅理平与傅义淮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傅理平与傅义淮均应严格遵照执行。至于2007年11月27日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该协议内容涉及傅理平与梁荷珠离婚及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傅理平关于该协议系被告胁迫其签字的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根据已生效的《协议》第二条第2款及同条第3款第(2)项的约定,傅义淮取得股份应支付对应价款,否则傅理平有权收回该股份;而傅理平以离婚协议形式自愿将该股份分割给傅义淮,因此傅理平以傅义淮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要求返还股份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梁荷珠与傅理平于2007年11月22日签订的《委托书》的约定,傅理平授权梁荷珠将其名下华日公司的股权变更至傅义淮名下并代办相关变更手续和签名确认。为此,在本案股权变更过程中,梁荷珠有权代傅理平签名,即上述《委托书》将产生签名权代行之法律后果。故2007年11月23日梁荷珠自己及代傅理平签字与傅义淮、傅良签订的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判确认其有效并无不当。当事人均应按该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傅义淮不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则出让方傅理平可收回股权。但是,傅理平基于《股权转让协议》收回股权后,根据傅理平与梁荷珠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华日公司的股权分割傅良、傅义淮名下。故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傅理平诉请傅义淮、梁荷珠返还华日公司股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从现有证据看,《股权转让协议》和《离婚协议书》对本案股权的处分,均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离婚协议书》可作为被上诉人对抗上诉人请求返还股权的抗辩事由。基于当事人行使诉请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方便之考虑,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抗辩事由成立的情况下,本院即可径行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无需告知被上诉人另行起诉确认其享有本案股权。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收回股权的诉请及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三 1997年,陈×与冯×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陈×与冯×因生育子女等问题产生矛盾。2012年,双方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但并未登记离婚,之后诉至法院。法院查明,陈×系北京泛华嘉荣商务策划有限公司、北京苏铼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至本案审理终结时止,陈×在北京泛华嘉荣商务策划有限公司有5%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陈×出资额25万元),在北京苏铼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有99%的股份(依据2012年12月7日公司第二届第一次股东会议决议内容,该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增加至1000万元,实收资本由200万增加到360万元,剩余注册资本640万元,由股东陈×以货币方式分两期缴纳)。
陈×在北京泛华嘉荣商务策划有限公司及北京苏铼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中股份的分割问题,因陈×与冯×均同意分割陈×名下相关公司股份,相关公司股东亦提交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陈×分割相关股份的意见,法院不持异议,最后判决:在北京泛华嘉荣商务策划有限公司中陈×所持百分之五的股份由陈×与冯×各占百分之五十。在北京苏铼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中陈×已实际出资三百五十九万元所占公司股份由陈×与冯×各占百分之五十。
·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有传票吗?
很多夫妻感情不和,会选择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是离婚一个重要的途径,由法院裁决,公平公正。起诉离婚有着非常严格的程序,体现了我国法制社会有法可依和法律的效力。那么,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有传票吗?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起诉离婚有传票吗?
起诉离婚是有传票的,法...
·离婚赔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一、离婚赔偿金标准是怎样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金额目前司法界尚无定论,但可以参考以下以下几个方...
·男女离婚需要付多少抚养费给孩子
如今夫妻离婚的情况比较多,若没有生育的有子女那还好,但要是有子女并且子女尚未成年的话,对子女的影响就会比较多。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夫妻在离婚之后也是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那一般来说男女离婚需要付多少抚养费给子女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男女离婚需要付多少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
·一、小三告男方重婚罪成立一般判多久?
一、小三告男方重婚罪成立一般判多久?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
·离婚后如何打抚养费的官司?
现代社会,很多夫妻在结婚之后因为性格原因或者其他原因选择离婚,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孩子的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当时可能已经协商好了,但是在离婚之后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那么,离婚后如何打抚养费的官司?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离婚后如何打抚养费的官司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问题。...
·离婚时该怎么争取小孩的抚养权
离婚的时候,如果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订立离婚协议,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但是很多时候夫妻经常都想得到子女的抚养权,所以争议不断,甚至告上法庭,那么具体来说离婚时该怎么争取小孩的抚养权?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探讨这个问题吧。
一、离婚时该怎么争取小...
·离婚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办理完毕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来做: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
·被起诉离婚要请律师吗?
被起诉离婚要请律师吗?
这些离婚情况您不需要请律师:
1、结果明确可预料,不要找律师
有些离婚案子争议标的额也许很大,但法律关系很简单,判决的结果一眼就可以看出来。
比如,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全额付款,办理完产权证后与另一方结婚。婚后感情不和,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要求分割房...
·家庭暴力的类型有哪些
家庭暴力的类型有哪些
一、家庭暴力的类型有哪些
1、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亲戚间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家庭暴力分为:
(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溺、弃、残害。所谓溺...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
·父母立遗嘱需要子女在场吗?
父母立遗嘱需要子女在场吗立遗嘱时子女可以不在场。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如果立遗嘱人是65岁以上的老人,最好有医院出具的意识清晰证明,如果没有证明,需要所有子女在场签字确认。立遗嘱最好找律师见证,这样遗嘱的效力不会轻易被撤销。《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