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现如今无论生意公司与公司合作还是找工作,买房子等等,都需要签合同,而且合同是主要当 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可以更好的受法律保护。 那么如果合同解除后还有一些债权债务问题,那怎么办?我们一起来看看,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般说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一、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

二、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什么类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合 同性质不同,其处理方式不同。

三、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 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关于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的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 既往的效力。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 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 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还有一 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 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 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 的利益。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 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 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 收回。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合同解除 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 付不必付,假,问已付则可收回。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 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 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 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 情况和合同性质既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也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 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 不必恢复原状。这类情况主要有:

1.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 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

2.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 量的劳务返还。

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将损 害第三人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 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就失去了保障。

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 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措施。

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有几种方法:

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般说来,合同解除后,如果没有履行的,就应该终止履行;如果履行过的,需要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希望这些对你有所帮助,同时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



·如何证明夫妻婚内债务?
      如何证明夫妻婚内债务?夫妻婚内债务通过收集一些证据来予以证明,比如说在发生一些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这些债务已经用于家庭的一些具体的支出,相关的流水账单等都是可以用以证明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


·挪用特定款物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挪用特定款物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珠海社会抚养费罚款标准是怎样的?
      虽说我国的二胎政策已经在各地区得到全面推广,鼓励符合政策的夫妻诞下二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育龄夫妻可以超计划生育。如果不按照生育政策生育或超计划生育,这些人员需要按照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也就是您所说的“超生罚款”。那么珠海社会抚养费罚款标准是怎样的呢?具体的规定如下所示。 《珠海...


·犯了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几年
      犯了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几年 一、犯了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几年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抵押免担保贷款怎么申请?
      无抵押免担保贷款怎么申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资金紧张的情况。当遇到这类情况时,人们会选择向银行贷款。无抵押免担保贷款属于信用贷款,根据你个人或者企业的信誉来决定你的贷款额度和限度。那么接无抵押免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是怎样的,有哪些流程?我们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一、无抵...


·负债离婚还能索要赔偿吗?
      负债离婚还能索要赔偿吗?负债离婚不构成离婚中有过错方,所以是不可以进行赔偿的,有关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


·抵押担保债权也并非万无一失对吗?
      抵押担保债权也并非万无一失对吗?一、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二、已为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但被其他债权人申...


·女朋友借钱要不要写借条?
      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


·欠债还钱,这是很正常的事,但是有一些债务人就一直拖着不还钱,
      欠债还钱,这是很正常的事,但是有一些债务人就一直拖着不还钱,债权人试了很多办法都不能解决还钱问题,就采取拘禁债务人或与债务人相关的人来要求还钱,那么索要债务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吗?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索要债务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


·借钱不还到哪里的法院起诉
      借钱不还到哪里的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中,一般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但对于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可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因借钱不还导致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其属于接收...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什么内容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什么内容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8、合同的有效期限;9...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