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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具有确认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对被告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认定第三人虞某与某水泥预制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这一焦点问题上存在两种的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称《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有权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如果在工伤认定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直接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则剥夺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被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不能对第三人与水泥预制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和《调解仲裁法》并没有规定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要首先进行仲裁,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被告可以对第三人与水泥预制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直接进行确认。

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有争议的,应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理由为:第一,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属工伤认定的范畴,而应归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工伤认定主要是对职工发生的事故伤害及所患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作出决定,以使受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可见,劳动争议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第二,劳动争议需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由于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民庭处理,行政争议则由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行政庭处理,将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确认分开解决,可以避免对同类案件作出不一样的处理结果。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可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直接认定。理由为: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授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权,如果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对劳动关系确认,那么只要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就都要先行通过劳动仲裁,那么,要求申请工伤认定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就没有意义了。第二,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认定劳动关系会过于繁杂,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

·无效劳动合同常见的13种情形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有以下13种: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


·用人单位未办理工商工商注册登记,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双方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用人bai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的时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未达到试用期法定最高限,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可以一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更是否影响工伤责任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还是从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是对仲裁申诉时效的一个补充规定。劳动仲裁申...


·用人单位向不特定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是否属于福利待遇?
      教育基金奖励是被告新年年会上各种奖励中的一种,而且专门针对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符合特定条件的员工,教育基金又是由公司创始人设立并由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并非通常意义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虽然采用了抽奖的形式,但并不符合射幸合同或者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由于涉案的基金并未按照有关...


·建筑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转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由实际施工人招募的工人与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引入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车主将车辆交由挂靠单位运营,挂靠人又将车辆承包或者租赁给他人的,实际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 2、这种经营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一旦造成驾驶员伤亡,对其权利进行救济时,通常会涉及驾驶员与挂靠公司之间究竟是不是劳动关系的认定。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


·劳动者的辞职,企业是否有批准权?
          劳动合同的解除遵循的是法定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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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所达成处分协议,其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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