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劳动关系种类包括哪些?

对于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所建立的关系叫做劳动关系,我们知道劳动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了,而且劳动关系还要分种类的,那么到底劳动关系种类包括哪些呢?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劳动关系的种类包括哪些

1、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

1)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

2)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年增多。

2、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常规形式:

1)即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

2)停薪留职形式。

3)放长假的形式。

4)待岗形式,下岗形式。

5)提前退养形式,应征入伍形式等等。

3、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

1)国有企业劳动关系。

2)集体企业劳动关系。

3)三资企业劳动关系。

4)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4、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

1)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2)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

3)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等。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对于劳动关系种类,从文章中我们知道,劳动关系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来分,种类就会不相同,具体可以按照四种标准来划分劳动关系的种类,具体是哪四种,文章中已经一一罗列出来了。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任何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什么?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什么?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地...


·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坏处有哪些?
      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坏处有哪些? 可以从理解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来理解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非全日制用工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就业形式多样化而发展起来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利于用人...


·在试用期怀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们知道怀孕是无可避免的事情。公司之所以会有一个试用期,就是考察新的员工是否有能力可以胜任这份工作,若是有能力就会不继续被录用,若是没能力可能就会被辞退,那么在试用期怀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为您解答疑惑。 一、在试用期怀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如果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工程质保金税法规定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工程质保金税法规定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您都知道,建筑不是一项可以儿戏,可以随随便便完成的事情。我国对于建筑建筑物包括商业住房、桥梁还有一些大型的公共设施的要求都是非常严格的,这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不得不加以重视。其中,有一个法律词汇叫做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金税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代工厂同意贴标合同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代工厂同意贴标合同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一、代工厂同意贴标合同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代工厂同意贴标合同书合同中应当包括: 1、双方的姓名和地址; 2、商标及其注册号; 3、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 4、贴标期限(不应超过被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期); 5、许可使用商标的...


·如果工伤鉴定7级该赔偿多少?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是有明确的鉴定标准,在工作当中受伤了,算是工伤,在做了基本的工伤伤残鉴定之后,如果医疗机构提出工伤鉴定7级的证明的话,公司和政府有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呢?下面我们就带您简单了解下如果工伤鉴定7级的鉴定和具体赔偿标准。 工伤鉴定7级具体赔偿: 从工伤保险基...


·工伤鉴定后单位如何办理后续事宜?
      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受到身体伤害时,首先应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取得工伤认定通知书后,对于因工伤导致身体出现残疾、或者对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根据鉴定结果就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了,那么,工伤鉴定后单位如何办理赔偿事宜呢? ...


·在家办公2023年疫情工资怎么算
      在家办公疫情工资怎么算?单位有权要求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通过网上办公等形式提供劳动,或者就居家隔离而无需提供劳动。这种情况严格上来讲,属于单位的工作安排,可以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不成的,应该按正常的工资支付。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用人单位对于加班的劳动者是否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


·水电工程规定工程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水电工程规定工程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是一个基建大国,各项工程的是否由质量保证,不仅影响着一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也牵扯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对于一般的工程项目,工程发包方会与承包方按照规定工程质量标准确定工程的验收标准等,对于水电工程之类的与民生相关的工程,一般政府单位会采取招...


·政府官员醉驾是否会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政府官员醉驾是否会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