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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已收款举证

债权人通常包括出借方、供货方、施工方等,是相对于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方、供需合同中的购货方和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发包方而言的。债权人启动诉讼主张债权,对于已收款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样的呢?



即使长年执业某个领域的..律师,所面临的问题、挑战,也不比年青律师少多少,也一定是在不断学.的路上,因为实践没有尽头,源于实践的理论、规定、解释、经验也在实时刷新、没有穷尽,正所谓此一时彼一时。21世纪初,律师开始执业时,对有位年长律师讲到该问题的情景记忆犹新,其代理了一起债权诉讼,在面对法庭问及债权人收到还款的证据时,以“债权人没有已收款的举证责任、认可的还款数额是对债务人举证责任的豁免”,言罢之余是顺利通过庭审询问且胜诉的喜悦。



也曾请教过其他..律师讲到,债权人在调查陈述阶段明确收到还款数额的部分,不再负举证责任。其实,表面上来看,认可债务人还款是对债权人不利的,是诉讼法中的自认,似乎不应再负举证责任,但如果债权人有意无意调降收款额、提升未结款额呢?当然,债务人还可以举证呢,但若是债务人一方恰恰未能有效送达、未能出庭、未能有效举证呢?由此,法院判决失真、失衡的风险,亦或导致误判再审的可能都大大增加。所以,债权人的债权款额是一个应当通过债权人自身证材能相对确定的数字,是陈述、举证后,受“虚假陈述、伪证”惩罚风险威慑后的固定的诉求结论,是多数情况下不会被法庭分配,但一定包括还款举证责任在内、完成扣减收款后的权利。例外是从未收到还款、付款。



当代理无数债权人诉讼,从未举证还款、从未被法庭坚持要求举证还款、涉及到举证还款但被对方陈述、举证等解决问题,也都全部胜诉时,可以肯定的是,几乎不会多想:已收款竟然也是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想当然地认知,不会必然地成为执业保障,相反,或许我们注视该风险的眼睛正在受蒙蔽。



2022年秋的一个外地工程款债权案庭审,有惊无险。一是庭前调解无果后,对债务人公司员工代理的手续提出专业质疑,简易程序的独任法官并不以为然;二是法庭不安排有关债权事实的陈述,直接举证;三是法庭直接要求债权人方提供已收款的证据,并明示裁判思路为,不提交已收款的证据,即使自认收款,也确定会驳回诉求,因为你为什么告的是这个数而不是那个数;四是当你对债务人还款证据多是复印件提出异议时,法庭一再表示已作好了结束审理的准备,他是在帮债权人审理,即使债务人方是复印件,仍然不会支持债权人诉求,除非完全认可。



细细想来,如果债权人代理人有一个债权人也负收款举证责任的观念时,对法庭的这些作法都很好理解,但当时情景之下,代理人因为才疏学浅,囿于知识和经验的现状限制,反倒对法官有了隐隐的“老顽固”认识,而主要的还是是围绕案子走向考虑取舍,担心法庭随时结束调查、甚或直接宣判,确实律师必备地特点之一冷静有了用场,至少要有客观应对,也作了撤诉的准备,宁可东山再起,不可丧失权利。在和法庭平静沟通后,法庭原则同意当即向千里之外的债权人核实。哈哈,令人一身冷汗的是,债权委托人除了坚持提供的收款表数据外,就是有的代收人不认识,债务人可能重复计算还款了云云,能感觉到的是,与庭前调解通话时的态度有所松动。不能等核实结束,当即申请法庭休庭,回去详加核实、书面确认。最终就是,充水诉状的后面,一定有一个缩水的判决。



简单来说,对于已收款,一定不是债权人的免责之处,也许不用上来就提交已收款证据,也不当然成为债权证据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总有某一个诉讼场景,或许就是债权人的举证义务所在。稳妥,是执业律师的另一个必备特点,对于债权人诉讼,就请放一些注意力在那方面吧,就劳请委托人也为我们准备一下禁得起考验的已收款凭证、明细,而不仅仅是表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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