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合同诈骗与集资诈骗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诈骗与集资诈骗的区别有哪些?

在商务合作时,都可能遇到合同诈骗的情况;而集资诈骗则多发于一般人。那么,有人就会问了,合同诈骗与集资诈骗的区别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为你整理了关于这问题的详细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集资诈骗和合同诈骗具体有哪些不同方面,就请跟着我们一起往下看吧。

合同诈骗与集资诈骗的区别有哪些?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发徒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行为:

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b、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c、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d、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e、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该犯罪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市场秩序,该犯罪行为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侵害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扰乱的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是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群体,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总结的关于合同诈骗与集资诈骗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希望在文中有关介绍可以帮助到您。总而言之,集资诈骗是在集资时利用诈骗手段骗取金额较大时的行为,而合同诈骗则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如果你还有疑问和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本网站进行相关咨询。

·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该怎样处罚
      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该怎样处罚 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怎样处罚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


·因拒付租金而对租赁合同解除诉讼时效为多久?
      因拒付租金而对租赁合同解除诉讼时效为多久?《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原告在起诉前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从未行使过上述权利,即使被告因种种原...


·设计招标合同代理合同是什么?
      设计招标合同代理合同是什么 在建筑工程的建设中,设计招标的合同是比较常见的。在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中,有的时候一个供应商是不能完成建设的,这是因为建筑工程的工程量比较多,这时候就会进行招标,可以选择合适的建设商进行建设。那么设计招标合同代理合同是什么? 设计招标代理合同范本 打...


·合同是我们在法治社会中经常遇到的事情,因为只有签订了合同协议
      合同是我们在法治社会中经常遇到的事情,因为只有签订了合同协议才能保障双方的利益不会因为个人原因造成损失,我们在贷款的时候不要进行抵押固定资产,一般抵押的都是房产在抵押的时候要签的合同,那南京房产抵押合同怎么写?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方、抵...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之区别有哪些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之区别有哪些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


·毁约合同要怎么赔偿
      毁约合同的赔偿方式一共是有三种,其中第一种就是恢复原状,第二种就是金钱赔偿了,那么第三种就是代物赔偿。对于这三种赔偿的相关内容,以下详细说明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例:从别人借了一台收录机,这样你需要把收录机修好或者重新买一台还给借你收录机的人,在里面的修理指的就...


·变更合同主体申请书范文是怎样的
      变更合同主体申请书范文是怎样的?怎么变更合同主体? 合同是最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是非常容易变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变更,从广义上来说,包括主体、内容的变更。我们整理了一些资料,主要介绍变更合同主体的相关内容,并以劳动合同为例,介绍了变更合同主体申请书范文。 一、合同主体变...


·代理商与商家合同未生效能否解除?
      代理商与商家合同未生效能否解除?代理商与商家合同未生效不能解除,首先,我们要知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合同的双方对合同的目的、数量、价格等其他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了共识,也就是双方的意见达到了统一,那么合同就成立了。但是合同生效是什么呢,合同生效呢是指这个成立的...


·什么情形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法益?
      什么情形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法益? 一、合同撤销权的概念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


·交易对方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习惯做法能否作为填补合同漏洞的补充
      《民法典》所称交易习惯的认定强调该种习惯做法主观上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习惯做法不能约束不知道该做法的对方当事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于将某种做法认定为交易习惯非常重要,是将一种普通意义上的习惯认定为交易习惯的基本依据。现行立法对认定交易习惯的主观要件...


·确定单方终止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
      确定单方终止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 一、确定单方终止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 1、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 2、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 3、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