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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在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的权益能得到保障写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有些单位由于在劳动者入职时,没有雨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等,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的现状,在人民法院审理劳动纠纷的过程总,劳动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呢?

劳动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资格合法性之惑

(一)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处理纠纷?非法用工关系能否成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之间的中间地段?

(二)设立中公司是否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公司设立期间筹备组与聘请的劳动者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保险公司筹备组案件)?非法用工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公司设立成功或失败对他们的关系认定是否有影响?

(三)公司清算期间是否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清算义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聘用的人员与清算公司之间还是清算义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四)公司与不满16周岁的童工之间是否属于非法用工关系,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童工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童工受伤是否不论伤亡系工作原因造成都按《非法用工伤亡人员赔偿办法赔偿》?

(五)退休人员是否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与企业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

(六)未取得定居权,未办理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无效关系、非法用工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

(七)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与直接雇佣的中国工人之间是什么关系?雇佣关系还是非法用工关系?

(八)实习生是否符合劳动法主体资格,实习生与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实习生受伤按工伤处理还是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九)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是否符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与其聘请人员是否有劳动关系?

(十)寺庙、足球俱乐部等组织是否符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与其工作人员是否劳动关系?

二、从属性之惑

(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是否存在从属性?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公司与总经理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双方有无从属性?

(三)股东能否成为劳动者,担任公司高管职务的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委任关系?

(四)建筑企业包工头聘请的工人与建筑公司有没有从属性?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建筑工人受伤,建筑公司要不要承担工伤责任?

(五)承包经营人及其聘请的员工与被承包的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从属性?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否有从属性?

(六)挂靠人及其聘请的员工与被挂靠的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从属性?

(七)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是否有从属性?承包关系、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八)带车入职人员与企业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租他的车还是用他的人?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九)桑拿按摩人员、夜总会酒水推销人员(公主)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从属性?双方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十)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双方之间是保险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三、有组织性之惑

(一)有组织性是否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场所?家政公司与家政人员之间是居间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家政人员提供的劳动是否家政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二)送报人员提供的送报服务是否报社业务组成部分,送报人员与报社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

四、有报酬性之惑

(一)如何理解报酬的直接支付与间接支付?建筑公司要求包工头必须委托其发放建筑工人的工资,建筑工人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有报酬性吗?

(二)集团公司委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由子公司管理和支付报酬,子公司管理和支付报酬的行为能否视为受集团公司委托的行为,集团公司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子公司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到子公司工作系借调还是调动?

(三)关联企业之间混同用工,签合同的主体与支付报酬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区分报酬的直接支付与间接支付(委托支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是正规企业等问题。在确定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才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司法鉴定等事宜,若是用人单位故意隐瞒劳动关系造成司法机关审理案件阻碍的,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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