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非法采矿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在我国,采矿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行,这样也是为了保护矿产资源出现枯竭的情况。而要是违法进行采矿的话,则就有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采矿罪。实践中要想以此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就需要先做出认定。那非法采矿罪的认定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非法采矿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二、非法采矿罪与他罪如何区分

(一)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客体不同: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司法实务中,对非法采矿罪的认定其实是很重要的。毕竟只有先认定构成了犯罪之后,才能依据《刑法》中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在对非法采矿罪进行认定的时候,除了对比相似犯罪之后,更重要的还是要看是否满足规定的构成要件内容。


·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犯罪吗?
      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犯罪吗?不犯罪的,只要程序手续合法,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


·刑事诉讼延期审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在我国未成年强奸未遂判刑吗
      在我国未成年强奸未遂判刑吗 在我国未成年强奸未遂判刑吗 未成年人强奸案件应当依法考虑的法定情节有初犯、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未遂、预备犯、中止犯等。应当将法定情节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再考虑酌定情节。既不能将法定情节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忽视酌定情节,也不能强化酌定情...


·抢劫与绑架罪区别都有什么
      抢劫与绑架罪区别都有什么1、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2、客观要件不同。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


·非法经营罪的未遂是否存在
      实践中,大部分的刑事犯罪都是可能出现中止、未遂以及既遂的犯罪形态的,但也有一些犯罪是不存在未遂的,那么对于非法经营罪来讲是否存在未遂情况?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烟草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联系是什么?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联系是什么??犯罪未遂与中止发生在犯罪预备之后是这三者之前既定的联系,且犯规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


·构成故意伤害判刑还赔钱吗
      故意伤害判刑还赔钱吗故意伤害罪作为一种暴力型犯罪,被告人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也要对伤者进行民事赔偿。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民事赔偿,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


·贩毒能判缓刑吗?涉嫌贩毒会如何判刑
      贩毒可以说在中国是一种很严重的行为,毕竟《刑法》中对贩卖毒品罪的量刑中最高的为死刑,也就是说我国将贩毒罪规定为了重罪。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人就认为构成贩毒罪是不能判缓刑的,那到底贩毒能判缓刑吗?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贩毒能判缓刑吗 缓刑的适用条件: 1、缓刑...


·怎样才能正确界定敲诈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中并没有一个叫做敲诈罪的,这里的敲诈罪应该就是指敲诈勒索罪。这是《刑法》中比较重要的犯罪。实践中,对此罪的准确界定,才能更好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那到底怎样才能正确界定敲诈罪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敲诈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


·刑事案件自诉人申请抗诉可以吗?
      一、刑事案件自诉人申请抗诉可以吗?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


·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规定如何?
      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规定如何?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是指司法机关追究罪犯刑事责任的有效时间,一旦在这个时间内司法机关和原告都能用一切合法手段对罪犯进行刑事追究,而一旦这个时间过去,便不予追究,所以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关系重大,知道时效的期限和计算方法是很重要的。 ...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