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关于诈骗罪的指导意见有哪些?
近几年来诈骗罪发案频率较高,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修订后的刑法在各方面对诈骗犯罪做了完善的规定。为了更好的运用这些规定,起到打击此类犯罪,保障市场、社会、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等作用,江苏省高院关于诈骗罪提出哪些指导意见呢?下面跟着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构成合同诈骗 、涉税诈骗、部分金融诈骗犯罪,并规定了与自然人不同的标准。实践中,认定单位诈骗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的;
2.为本单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实施诈骗行为的;
3.诈骗行为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即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单位负责人决定的。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原则上,个人承包的公司、企业及私有公司、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诈骗犯罪的主体,具体认定时,应根据个人承包的公司、企业的性质、承包方式、经营运作方式或私有公司、企业的具体状况、经营运作方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依照修订后的刑法分则,构成单位犯罪的,根据刑法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2号《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对单位犯罪处罚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实施诈骗狙罪后,在起诉前已被依法注销的,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应本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仅仅从客观方面考察,任意扩大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
二、关于诈骗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应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有关规定,尽可能对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及时主动作出退赔或返还处埋,以及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害人所得到的退赔或返还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坚持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应当允许。
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如果被告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诈骗犯罪依法判处财产刑的,对被害人财产的退赔或返还也应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
对诈骗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六部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执行。
诈骗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物质损失"的范围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
三、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1.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 中,"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及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合同诈骗原则是指书面经济合同诈骗。
2.要严格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 的界限。行为人主观上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
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从以下几方面具体分析:
(1)从行为人的身份判断。行为人不具备经济合同主体资格,而以虚构的或冒用的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自己虽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但未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而是以虚构、假冒的署份与他人签订合同,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无履行合同的诚意。
(2)从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判断。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仍然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3)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判断。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行为人为履行合同所作的努力程度。如果行为人为了能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努力生产、联系货源、筹措资金,只是由于经营失误、不可抗力或第三人原因,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认定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如果行为人对履行合同不作努力,或者只履行小部分义务,而逃避更大的义务或者继续采取欺骗手段,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对其应履行的义务进行搪塞、应付,说明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第二,行为人对对方财物的处分行为和对他人损失的态度。如果行为人获得对方财物后,不是用于正当经营,而是置他人损失不顾,任意挥霍,随意处分,如用于非法活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用于个人消费、抵偿个人债务等,当地人要求返还或退赔时,不能返还或退赔或者拒不返还或退赔,说明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诚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应从各方面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无履约诚意,并不代表其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只想暂时"占用"他人财物,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实践中应注意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转化。"占用"应当是暂时的,有的行为人开始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观条件的变化,起初的"占用"故意可能转变为非法占有故意。
四、关于金融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1.金融诈骗罪作为从传统的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特殊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行为人主观方面均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不能构成该类犯罪。
2.《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全融票据作支付、结算手段,骗取票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不包括用虚假的金融票据作担保,骗取其他财物的情况。实践中,对于用虚假的金融票据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是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定会同诈骗罪;如果是在贷款诈骗过程中实施,用以骗取贷款,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应定贷款诈骗罪 ;如果不是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或不是在贷款诈骗中实施的,则应按普通诈骗处理。
用虚假的金融票据搪塞债权人的,一般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明知是他人签发的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或者明知是出票人签发的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出票时作了虚假记载的汇票、本票而使用,骗取票据项下财物的,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或第五项的规定。
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中的"使用"、"冒用"是指以信用卡作为支付或结算手段的使用,不包括超出信用卡法定使用功能以外的使用行为,如用信用卡作担保骗取财物或用伪造的信用卡本身作为交换标的骗取财物等。
五、关于诈骗犯罪的情节认定问题
对刑法有关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条款中:"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均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1996]32号《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九种情形。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
以上就是江苏省高院关于诈骗罪的若干指导意见。它对诈骗罪的关键方面如单位犯罪、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可能出现的问题做了详细的介绍,以便更好的使用刑法的相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在线律师。
·介绍卖淫罪的二人次以上的可以立案吗?
介绍卖淫罪的二人次以上的可以立案吗?可以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
·职务侵占罪属哪种类犯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或者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但是很多人对于职务侵占罪的了解还停留在字面意思上,那么职务侵占罪属哪种类犯罪呢?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职务侵占罪属哪种类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
·中国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中国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一、中国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中国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
·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都有哪些
关于共同犯罪,很多人都想当然地认为,只要两个人一起犯罪,就是共同犯罪。但在刑法中,共同犯罪是有严格界定的,因为性质不同,最后的处罚方式也不一样。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都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害量刑标准是什么
若行为人出于故意而对他人的人身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同时造成的损害程度达到了轻伤的话,那此时是可以以故意伤害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过具体来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害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为您整理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害量刑标准是什么...
·死刑适用减刑吗 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国法律中所说的减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措施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执行期间,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就可以给予刑罚种类的变更,或者刑期的缩短。在司法实践中,死刑适用减刑吗?这要从减刑的适用范围说起,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解答这个疑惑吧。
一、死刑适用减刑吗,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减刑是指对...
·法律规定被诬告诈骗要拘留多久
被诬告诈骗要拘留多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或者致人拘留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什么是诬告陷害罪(一)诬告陷害罪的概念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
·盗墓犯罪判死刑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盗墓犯罪判死刑的情形主要有哪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
·进拘留所拘役多长时间可以看望?
一、进拘留所拘役多长时间可以看望?
进拘留所拘役刑法中规定的可以看望犯人的时间是:拘役期间一般不可以探视。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二、拘役是怎样执行的
拘...
·刑诉法第7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司法界的工作人员平常在工作的过程当中的每一个细小的环节全部都是根据我国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内容谨慎做出的决定,可能很多普通民众对于所谓的被告方和犯罪嫌疑人是用有色的眼镜去看待的,但这一点在我国工作人员身上是不允许带有私人情绪去处置的。下面我们给您介绍的内容是,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内容...
·如何区分抢劫罪和盗窃罪
从罪名上来看,盗窃罪与抢劫罪都是以占有为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和抢夺罪有着相似之处,因此我们要了解如何区分抢劫罪和盗窃罪。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区分盗窃罪与抢劫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