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025-84110110
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陷阱合同审查
首页 >>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的亮点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一直是刑事活动中的准则,但其本身也有一些规定模糊的问题,所以,司法解释无疑是一种解决法条模糊问题的一个好方法,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有一定的亮点,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的亮点有哪些呢?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




亮点一、明确“疑罪从挂”赔偿具体范围

近年来,“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福清纪委爆炸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刑事赔偿案件,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对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规范刑事赔偿处理程序、统一刑事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细化。

记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是“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所谓“疑罪从挂”,通俗来说是指被国家权力机关拘留或逮捕,后来一直没起诉、判刑的案件。

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介绍,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对公民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

《司法解释》明确,尽管被超期监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经不成立,针对这类具体个罪而言的超期羁押行为构成无罪羁押,应当予以赔偿。“这样规定也是对刑事赔偿司法实践发展的回应,如‘萧山五青年案’中的部分赔偿请求人就存在‘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的情形。”刘合华说。

亮点二、明确了公检法 “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亮点三、明确了请饭财产权的刑事赔偿的审查范围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亮点四、规定了可获赔偿的“违法刑事拘留”的情形

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亮点五、明确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亮点六、规定了受害人死亡时申请赔偿的主体

1、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2、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3、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亮点七、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1、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重审无罪赔偿,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亮点八、明确了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

1、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

2、护理费;一名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3、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4、误工费:根据受害公民的误工时间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5、受害的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6、残疾赔偿金: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至二十倍。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至十倍。七至十级的,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以下。

亮点九、规定了对罚没、追缴的资金的利率赔偿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刑事诉讼法内容非常丰富,实践中会遇到问题很多且很复杂,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是一个实践中不断探索、吸取其中的教训极其经验、优化司法制度的过程。

·侵占罪的诉讼时效最长是多久?
      侵占罪的诉讼时效最长是多久?《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


·电信诈骗罪怎么判刑的?
      现在网络科技发达,很多金钱的交易都在手机电脑上进行,您也越来越以来电子银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给我们提供了巨大的额方便但是一直以来发生电信诈骗的例子数不胜数。如果犯了电信诈骗罪,电信诈骗罪怎么判刑的?下面来看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何。 电信诈骗如何判刑,一般判几年? 【三年以下...


·二审认罪减刑是否有相关依据
      很多刑事案件之所以会有二审的这一程序,肯定也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某些行为是能够争取到法庭从轻判决的结果的,但一审的判决结果和律师所料想的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并且大多数提起二审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本身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承认的。那么,在我国二审认罪减刑是否有相关依据? 一、二审...


·挪用资金罪自诉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我们都知道的,很多刑事类案件,比如我们常见的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故意杀人罪,这些罪都是需要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之后法院才受理,处理公诉类案件,还有很多自诉类案件,还有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的案件,刑事类案件大概就分这三种。那么关于挪用资金罪自诉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用资金罪是自诉案件吗...


·行贿量刑新标准是怎样的
      受贿罪和行贿罪是对行性犯罪,也就是说,有行贿就会有受贿,有受贿也会有行贿,但并不意味着一方构成了行贿罪的情况下,另一方就必然也会构成受贿罪。法律中对行贿和受贿行为的处罚不同,今天我们为您带来行贿量刑新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行贿罪 (一)行贿罪的概念行贿罪,是指...


·拾得他人遗失物侵占构成犯罪吗
      拾得他人遗失物侵占构成犯罪吗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由于疏忽意料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丢失我们的物品,这也就是民法上所规定的遗失物。当我们的遗失物被别人取得,由别人侵占之后,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取回属于自己的遗失物。那么,拾得他人遗失物侵占构成犯罪吗?我们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


·已经判过拘役能入深户吗?
      已经判过拘役能入深户吗? 一、已经判过拘役能入深户吗? 已经判过拘役的是不能入深户的; 具体条件如下: 1、身份证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需到医院做入户体检。 3、已在深圳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 4、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刑事诉讼法证据类型有哪些?
      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法治国家,我国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制订了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包括证据类型在内的详细内容。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据类型有哪些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部分,是证明犯罪嫌疑人...


·危险驾驶罪如何从重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罪名,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如今此罪的表现形式达到了四种,这些行为都会对我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产生一定的威胁,必须严肃处理。为此国家专门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下面让我们一起去了解危险驾驶罪如何从重处罚吧。 一、危险驾驶罪是什么?...


·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一、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即性病患...


·高利转贷罪及其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行为人要是以谋取暴利为目的,而利用信贷资金紧张之机,采用各种手段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这种行为就是高利转贷。那么,什么是高利转贷罪,其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高利转贷罪 (一)高利转贷罪的概念 高利转贷罪,是指...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南京合同律师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合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