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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谈离婚怎么才有效果?
南京律师谈离婚怎么才有效果?
南京离婚律师专业办理离婚案件,为离婚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起草离婚协议等法律文书.常年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离婚财产、财产分割、保全、抚养等婚姻诉讼。
南京离婚律师供全面的离婚办理知识以及结婚、分居、离婚办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婚姻热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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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及娴熟细腻的办案技巧,擅长处理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股权争议、子女抚养等焦点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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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离婚律师谈协议离婚中有哪些常见纠纷
协议离婚的纠纷,有的情况下是因为一方事后感觉在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吃亏上当或不合理而引起的。有的人当初签协议时甚至完全听任另一方的安排,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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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事后很容易出现纠纷。
还有一种情况,则是在协议离婚纠纷中,一方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如有精神障碍),而另一方却出具了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蒙混过关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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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避免发生纠纷,离婚双方在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清楚的方面 请律师指点,或向.起诉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谈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从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进行分析,在此规定中列有“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而无“夫妻判决离婚后财产纠纷”,此为何因?难道判决离婚后就没有未审或漏审漏判之财产需要分割?当然不是。所以很明显,最高.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仍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判决的严肃性。就是说,如果在.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已经涉及的财产,当事人无论如何也不得就此再次向.提起再次分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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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忽略了部分财产,或者因某种原因漏判、漏审了部分财产,该如何处理呢?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分割夫妻.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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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时是公有房屋或产权不充分,.没有作出处理,离婚后,一方取得产权而引发的争议
对于这种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离婚时已经将现有房屋状况向.作出了陈述,日后取得产权后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但是如果审理时当事人因种种原因而没有向.做出陈述,.也没有就此问题做出裁判,一旦日后一方当事人取得产权,又该如何应对呢?此问题现在出现较少,并且争议较大,在尊重当事人财产权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对此问题作出处理。
三、有部分当事人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经对部分重大财产达成一致意见,出于节省诉讼费用的角度,双方都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一些重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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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情况下,.只能就已查明财产作出裁判,这就为当事人事后就未涉及财产发生争议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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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一方不遵守所谓的协议,会给对方带来无尽的烦恼。
解决对策:首先,在.审理过程中不应当为了审理区区的诉讼费用而故意漏报部分财产。这种行为其实风险相当大,稍有不慎,往往会给对方以“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为由提起诉讼,其结果往往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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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真的是经济紧张、为了节省诉讼费用,双方庭外达成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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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对方在事后提起诉讼,此书面协议也可以对抗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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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一些.对在起诉后,审理过程中查明增加的财产往往不再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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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南京市鼓楼区.,在庭审笔录中会作出记录,但很少要求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用。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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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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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又对此有进一步规定,其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南京离婚律师谈哪些情况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现行《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离婚赔偿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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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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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应有以下五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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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受害人无过错。
4、有损害事实。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直接因果..。
★南京离婚律师谈婚姻破裂
因感情而不是分开了2年的丈夫和妻子分离由于不超过2年,一般可以构成婚姻破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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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离”是指夫妻双方不再合作,不再履行夫妻相互的义务,包括生命的结束,经济不再在一起,生活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支持。
2年的分离,说明丈夫和妻子之间的..是一种形式,名存实亡。
当事人对离婚的上诉.,如果调解不成的,应当允许当事人离婚。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分家的原因是因为婚姻的不和谐,而不是因为工作,分离铅和其他原因的研究,和丈夫和妻子的住房问题而引起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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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夫妻分居夸张的是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不履行家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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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夫妻分居满2年,但没有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通过调解,不可能有思想,有前提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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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这对夫妇分开或不分开,不超过2年,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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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不成的,任何分离或分开的年龄在2岁以下的,还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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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定义如何识别的若干意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审理离婚案件,不应准予离婚是否相互影响不再作为区分的界限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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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是否彼此的感情不再存在,应该从婚姻,婚姻,离婚的原因,对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和可能的和解现状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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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和婚姻法的审判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首先,一个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无身体缺陷等原因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第二,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对.同生活。
第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生活,没有和解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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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是同居多年,但他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第五,被判入狱5年,还是非法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第六,一个失踪了2年,起诉离婚的,公告中没有找到的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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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谈协议离婚的优点:
1、时间短,只要手续齐全,当日当场就可以拿到离婚证书,双方婚姻..解除,和马拉松式的离婚官司相比,更为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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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费用低,仅收取9左右的离婚登记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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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压力小,当事人避免了几个月的诉讼过程带来的思想压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少一些,同时离婚手续相对隐密,来自父母和周围朋友的压力也会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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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谈协议离婚的缺点: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
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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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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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毕竟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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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完善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没有司法上的强制力,和.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不同,判决书、调解书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另外一方直接可以向.申请执行,但是一方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由.判决认可离婚协议后再申请.执行。
★南京离婚律师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关于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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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没有.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之一。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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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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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已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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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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