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title}}>律师 南京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拆迁律师
 

南京拆迁律师


南京拆迁律师办理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房地产纠纷等拆迁相关法律事务,擅长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案件。

●南京拆迁律师谈房屋拆迁基本程序:
1、调查核实www.nj48.com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南京合同律师网
2、逐户走访。
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南京合同律师网
3、编制拆迁计划。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南京合同律师网
4、申请拆迁。
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南京合同律师网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南京合同律师网。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南京拆迁律师谈拆迁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南京合同律师网。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南京合同律师网
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北京拆迁律师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www.nj48.com

●南京拆迁律师谈什么是“违章建筑”
在《城乡规划法》中,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的授权性规定集中体现于两条南京合同律师网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www.nj48.com
理解该规定的要旨在于,乡、镇人民政府既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等行政决定的主体,也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www.nj48.com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该条规定旨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主体,而对于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www.nj48.com。(请注意前处的决定、执行是两个单位的行政行为)另外此处的“有关部门”实践中有各种情形,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所属执法大队乃至少数地方公安部门参与.同组织实施;此处的“责成”程序实践中也各有不同,有的以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有的就个案作出责成决定,有的表现为内部行政程序,有的同时产生外化效果,有的直接以政府名义催告当事人或者作出带有责成内容的强制执行决定,等等www.nj48.com
南京拆迁律师提醒:行政机关如果因拆违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人民.能够提供司法保护与救济。
概括地讲,人民.对拆违涉及的行政侵权可以在三个环节发挥司法保护作用。
..个环节,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个环节,在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作出后,强制拆除活动进行前,行政机关如果依照行政强制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www.nj48.com
第三个环节,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本身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南京合同律师网
强制拆除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即使对违法建筑物、设施、构筑物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没有采取适当的动产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合法财产损失,以及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或者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实施等情形,当事人对此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
通过本律师团队长期经验的积累,对于被拆迁人如何合法的应对拆迁程序,以达到争取合理拆迁补偿的目的,还是有一定技巧和方法的,如需帮助可联系我们,

●南京拆迁律师谈被拆迁人对拆迁评估价格不服怎么办?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是拆迁律师工作当中最常见的,通常都是被拆迁人认为该结果不能反映自己房产的真实价值。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应当如何解决呢?南京拆迁律师提供以下方案:
1、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www.nj48.com。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2、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3、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南京合同律师网
4、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5、估价..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南京拆迁律师认为,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6、估价..委员会应当由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组成www.nj48.com。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www.nj48.com。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www.nj48.com。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南京合同律师网www.nj48.com

法律咨询中心: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 ·您好:本人于2013年6月15日在宜兴市人民医院体检,被告知
      您好:本人于2013年6月15日在宜兴市人民医院体检,被告知是1.2公分的胆息肉, 举报人于2013年8月3号去人民医院门诊复诊,...

  • ·办理期房抵押时贷款合同除了购房人外能允许增加一个共同贷款人san
      办理期房抵押时贷款合同除了购房人外能允许增加一个共同贷款人divclass="w990mamt20...

  • ·刘律师。你好
      刘律师。你好...

  • ·宁律师晚上好!我们有经济纠纷!法院己受理了。能邦我们要回吗?
      宁律师晚上好!我们有经济纠纷!法院己受理了。能邦我们要回吗?...

  • ·关于拆迁咨询以及户口问题
      关于拆迁咨询:我一家六口人(老母、我、妻、大女儿、大女婿、小女儿)在一个户头上,如果把大女儿(有三级残疾证)、大女婿两个人单独立户,是不是能...

  • ·离婚后房产赠予纠纷
      离婚后房产,当时我百分之五十。赠于大儿子。由于儿子才十三岁。没过户。法院判的离婚。三十天之类过户。没过。还在我名下。我前夫答应过我带别的女人...

  • ·我上月在幼儿园做饭,但工作不合适,不想做下去,老板不发工资,我OO元投诉有用吗、
      我上月在幼儿园做饭,但工作不合适,不想做下去,老板不发工资,我OO元投诉有用吗、?...

  • ·分居没离婚可以要分居期间孩子扶养费吗
      分居没离婚可以要分居期间孩子扶养费吗...


  • ·在租房时租房者要向房主交纳一定的租金,租金的多少
      在租房时租房者要向房主交纳一定的租金,租金的多少是由双方协商约定而成的,但是交付租金后合同生效吗?还是需要在合同上签了字才会生效?那租房合同...

  • ·软件著作权转让登记都需要怎样办理?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脑的普及。软件作为一种工具,已经越来越普遍的走进人们的生活中来了。由于其独特性和知识产权性,我国对这类产品的转让尤为...

  • ·透支不到三千元信用卡诈骗成立吗?
      信用卡透支的现象是很多的,有些是明知犯罪还要透支的,有些是实在无力偿还,生活困苦的,但是无论是何等理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欠钱还钱是中华人民的...

  • ·行政处罚非法采石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非法采石的规定是什么? 很多不法商贩为了金钱非法采石,导致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国家财产的破坏。非法采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行政...

  • ·专利权的概念法律特征是怎样的
      专利权的概念法律特征是怎样的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

  • ·离婚协议抚养费自理标准是什么?
      离婚协议抚养费自理标准是什么?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

  • ·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处理?
      一、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处理?收集证据,要回押金。租房押金是房东和租客进行协商,实行押一付三,即要押一个月的租金的形式来保护房东房屋设施无损毁的...

  • ·发回重审后还能上诉么?
      发回重审后还能上诉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上诉,若该案件在重审发回之前,原审是第一审的,应按一审程序审理,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


  • 南京商品房律师<<< | >>>南京市浦口区律师

    相关机构: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南京栖霞区看守所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区分局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
    ·江苏省检察院
    ·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大厂分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程桥人民法庭
    律师在线
    >> 
    南京拆迁律师

    南京拆迁律师
    擅长领域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南京拆迁律师
    Copyright © 2000-2024 南京合同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