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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毒品律师_南京毒品犯罪律师,南京贩毒案件律师,南京毒品辩护律师办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
南京毒品律师_南京毒品犯罪律师,南京贩毒案件律师,南京毒品辩护律师办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
南京毒品律师办理非法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等毒品类犯罪案件的辩护。
南京毒品律师辩护团服务范围包括江苏省各市县、南京市鼓楼区、玄武区、秦淮区、江宁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江北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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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毒品律师业务范围:
南京毒品律师专业办理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和民事经济案件,特别对毒品犯罪案件有深入研究,办理了很多毒品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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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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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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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毒品律师--运输毒品辩护词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本律师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法庭调查,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张XX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一、本案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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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张XX的供述,装毒品的袋子是梁XX交给张XX后、张XX在不知道里面装有毒品的情况下提上车的。而根据梁XX的《讯问笔录》,装毒品的袋子是其在南京市郊区一个转盘旁边的摩托车上拿的,且是张XX叫他去拿的。二人的说法相互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排除此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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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而梁XX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是同案犯罪嫌疑人,制作的是《讯问笔录》而不是《询问笔录》,且梁XX与本案具有密切利害..,有为推卸罪责而嫁祸于张XX的重大嫌疑,不能作为证人。因此,到底毒品是谁的、是谁提上车的这一基本的、主要的事实都不清楚。
根据2000年《 .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因此,本案中因梁XX的供述与张XX的供述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张XX构成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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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没有证据证明毒品是谁所有或者谁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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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指纹和掌纹不能证明该毒品是张XX所有或者持有的。根据被告人张XX的供述,在他们坐的车开过大桥后,因车没有汽油了,梁XX就坐摩托车去拿汽油,张XX等三人看见梁XX的行李中有四包黄色的东西就拿出来看了一下,他的指纹和掌纹有可能是因此而留下的。而指纹和掌纹毕竟是间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张XX接触过其中两包毒品,但并不能证明这两包毒品就是张XX所有或者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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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张XX对车内物品没有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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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运输毒品所用的车辆不是被告人张XX的、也不是张XX驾驶的,因此,张XX没有义务注意车上所放物品(毒品)的来源,没有义务注意谁是毒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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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两份《通话清单》证实,是梁XX与送货人联系的,其自己也供认是其接的货,而送货人的通话清单可以证实张XX并没有与送货人联系过,也就无从叫梁XX去接毒品,证明梁XX的供述是不真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进一步证实毒品与张XX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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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案不能排除以下几方面的合理怀疑。
(1)、根据被告人张XX的供述,因张XX、黄XX、张XX三人是从XXX就把行李装在后备箱后准备回广西老家,而梁XX是在景洪才上车并且要在玉溪市下车,所以只有梁XX的行李装在车的乘坐仓内,而其他人的行李都装在后备箱内,该黄色物品与梁XX的行李都是装在乘坐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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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排除该黄色物品是梁XX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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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这些毒品是张XX的,他为什么不把毒品与他的行李一起装在后备箱呢?如果他把毒品装在乘坐仓的目的就是为了好丢弃而逃避查缉,毒品就装在他的坐位下,他能意识到将毒品丢弃,为什么只丢掉两包而另外两包还装在他的坐位下呢?
综上所述,本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认定张XX构成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辩护人: 2014年03月12日
后注:.最后采纳了南京毒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无罪释放。
◆南京毒品律师谈非法持有毒品
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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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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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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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
所谓非法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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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南京毒品律师--新型毒品犯罪介绍
所谓“新型毒品”,实际上是针对传统毒品而言的。这里先对毒品作一个分类,刑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视为传统毒品。
刑法有规定的主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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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物品有: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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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还有规定的主要包括: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大麻烟、度(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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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物品有:麻黄碱、伪麻黄碱、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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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办理毒品案件“意见”提到的,主要包括: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氯胺酮、美沙酮、三唑仑、安眠酮、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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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联系电话:1880158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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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近年来发生的毒品案件,涉及到一些与传统毒品不同的,包括:K粉、摇头丸、麻果、蓝精灵、海乐神、迷魂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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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之间的换算,以海洛因为基准,换算如下(以量刑标准为依据,与化学成份含量无关):
1克海洛因=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冰毒);
1克海洛因=20克鸦片;
1克海洛因=1克可卡因;
1克海洛因=2克苯丙胺类毒品;
1克海洛因=2克吗啡;
1克海洛因=5克杜冷丁;
1克海洛因=0.0002克盐酸二氢埃托啡;
1克海洛因=4000克咖啡因;
1克海洛因=4000克罂粟壳;
1克海洛因=100克大麻油;
1克海洛因=200克大麻脂;
1克海洛因=3000克大麻叶;
1克海洛因=3000克大麻烟;
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俗称:K粉);
1克海洛因=20克美沙酮;
1克海洛因=10克替甲基苯丙胺(MDMA)(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克替苯丙胺(MDA)(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00克三唑仑(俗称:蓝精灵,海乐神);
1克海洛因=1500克安眠酮(又称甲喹酮);
1克海洛因=10000克氯氮卓(俗称:利眠宁,绿豆仔);
1克海洛因=10000克地西泮(俗称: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艾西唑仑(俗称:舒乐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溴西泮(俗称:宁神定)。
麻古(亦称麻果),是现在毒品犯罪中经常使用的一类毒品,最高.没有给出换算标准。麻古的主要成分是冰毒,属于笨丙胺类毒品。
南京毒品律师解释,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是不以纯度折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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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最高.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在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对于新型毒品犯罪审理时要做含量鉴定,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份及比例。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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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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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型混合毒品的量刑应以其主要毒品成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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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危害较大的主要几类毒品成分按其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再确定数量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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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走私等源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行为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可不适用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
◆南京毒品律师谈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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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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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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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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