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免除的法律特征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债务免除的法律特征
您的位置:首页  »  
 

债务免除的法律特征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1、免除为单独行为。

    2、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首先,免除为债权人抛弃其债权的意思表示,如其内容不属于对其债权的抛弃的,则不是免除;其次,既然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免除人应当具有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无处分权时,也不发生免除效力。

    3、免除为无因行为。免除债务的原因或动机,不为免除的内容,其不成立或无效,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4、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的原因虽得为有偿或无偿,但因与免除的效力无关,免除本身乃属无偿行为。

    5、免除为非要式行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须特定的方式,无论以书面或口头为之,或以明示或默示为之,均无不可。当然对于默示形式一般只包括行为推定,而不包括沉默。如债权证书的返还,可解释为债务的免除。

·申请离婚诉讼法律援助会被受理吗?
    申请离婚诉讼法律援助会被受理吗? 一、离婚诉讼能否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规定就有离婚案件范围:法律援助范围:第八条:“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

·分公司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分公司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分公司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

·2023介绍卖淫罪能判几年
    介绍卖淫罪能判几年该罪名分为两个量刑档次:(1)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抚养费要给到什么时候
    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 1、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

·一、离婚后复婚前财产赠予属于个人财产么?
    一、离婚后复婚前财产赠予属于个人财产么?离婚后又复婚的,婚前财产按复婚的时间确定,即复婚前的财产均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当事双方根据离婚协议分得的财产,复婚后都是婚前个人财产了。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复婚时仍有效,离婚协议约定的归你的财产,复婚时就是当事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复婚,重新...

·什么叫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补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赔偿金的性质是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时要适用三个规则:

    第一,可预见性规则。合同法第1...

·苏州醉驾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苏州醉驾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行驶的路程、实际损害后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他交通违法情况。在量刑方面,苏州市规定,被...

·法院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条件是什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应将该方案提请法院审查,法院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以裁定认可。有关方案自法院裁定认可之日起生效,债权人会议经讨论未能通过破产财产方案,且在管理人二次提交该方案后,债权人会议仍不能通过的,管理...

·涉外收养的程序
     1、收养人和送养人的申请及审查;2、确定被收养人;3、订立收养协议和办理收养登记。

 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

·支票因其可流通的特点,渐渐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角。但是支票的使用
    支票因其可流通的特点,渐渐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角。但是支票的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问题,比如空头支票的签发。那么空头支票罚款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解决遇到的问题。 一、空头支票罚款标准是怎样的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