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别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别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别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行贿罪共犯很多时候也就表现为为行贿受贿双方搭线牵桥,充当中间人的角色,这点上面与介绍贿赂罪的行为很像。但是总的来讲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之间还是有不同的,那么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第一,从主观方面来看,行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在行贿人没有犯罪意图或者有犯罪意图但是没有明确的行贿对象时,行为人通过引见、撮合等方式引起当事人产生行贿或者受贿意图或者为之确定行贿对象,应该认定行贿罪共犯。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应该认定为介绍贿赂罪。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行贿罪共犯的关键在“帮助”,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帮助寻找行贿受贿对象、劝说行贿受贿、代表任何一方商谈财物交付及请托事项、中转贿赂财物等行为”;介绍贿赂罪的关键在“介绍”,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创造沟通、交流机会和传达信息”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参与行贿人的行贿行为或者参与受贿人的受贿行为,诸如商议行贿受贿数额、地点、方式或者亲自参与中转交接贿赂款物的,应当属于行贿罪的帮助行为而非介绍行为。第三,从侵害法益来看,尽管行为人在促成行贿、受贿双方不正当交易中间没有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但是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涵盖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之中”,因为不管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侵害的法益都是一样的,是否具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意图并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如果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而为行贿提供帮助行为,理应成立行贿罪,这样有利于刑法保护法益目的的实现。上文中主要为您整理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之间三点的不同之处,包括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侵害法益。希望可以帮助您准确地区分一下这两种犯罪行为。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轮流抚养协议该怎么签才合法
    轮流抚养协议该怎么签才合法如果离婚夫妻能够协商约定双方在离婚之后轮流抚养孩子的话,这自然是最好不过的,此时对孩子造成的影响相对也是比较小的。但这种情况下是当事人最好也签订书面的协议,那轮流抚养协议要怎么签才合法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轮流抚养协议该怎么签才合法 (1...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比较广泛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整个运营模式是由个人投资管理,所以所得的收益和支出也由个人承担。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

·分居两年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夫妻生活中产生矛盾的,可以暂时的分居,然后缓和矛盾。但如果分居之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话,那么也就可以选择离婚。说到分居离婚,您知道分居两年离婚的条件有哪些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分居两年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
    1、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定性不准,必须改定罪名。改定罪重的罪名,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因罪名改动,适用量刑的法律条文亦作相应改变,是否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是确定的罪名不准,属于适用法律有错误,根据刑事...

·当事人约定的高额利息是否有效
    当事人约定的高额利息是否有效 一、当事人约定的高额利息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判多久
    一、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判多久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

·医疗纠纷医生赔偿多少
    医疗纠纷医生赔偿多少?老百姓到医院看病时,如果医生存在误诊行为,很可能导致患者发生人身伤害,从而引发医疗纠纷。这时,患者家属可以同医院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不行的话还可以通过医疗卫生部门的调解,确定赔偿方案。在医疗纠纷中,医生是负有一定责任的。那么医疗纠纷医生赔偿多少?下面我们一起...

·一审判决生效后发现新的罪应该怎样办理
    一审判决生效后发现新的罪应该怎样办理《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

·肝肾综合症的出现等于医疗过错吗
    肝肾综合症的出现等于医疗过错吗? 什么是肝脏综合症呢? 肝肾综合征(HRS)是指在严重肝病时发生的功能性急性肾功能衰竭(FARF),临床上病情呈进行性发展。HRS是一种严重肝病伴有的特异性的急性肾功能衰竭,其最大的特点是这种急性肾功能衰竭为功能性,一般认为此种FARF在病理学方...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