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前财产公证利弊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婚前财产公证利弊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婚前财产公证利弊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在哪里?婚姻法也规定了男女双方可以对其财产进行约定,而婚前财产公证则是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处理。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有利有弊,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详细解答一下。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
  
  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有些热恋中的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往往对婚前财产公证不理解,认为是多此一举。其实,要结婚了,对双方各自财产进行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双方今后就一定会有诉讼产生,也并不是只针对其中某一方。双方的财产都进行公证,以后真的发生纠纷,用不着请律师,由法官裁决就是。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短期内对解决财产麻烦有利。
  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公证,在短期内会避免夫妻之间的财产纷争之扰。因为事先有了婚前公证,所以短期内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烦,从而也会避免一些因财产分配问题引起的其他不必要争端。
  3、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婚前财产公证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双方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而谨慎的预期;其次,隐含在婚前公证行为中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承认了未来选择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结婚是自由的,婚前公证是对婚姻和财产归属的肯定。但离婚也是双方具有的权利,并且婚前财产从一开始公证就是明确的,处理起来十分容易。这一制度的建立,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
  
  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以婚姻成立为前提,如果婚姻不成立,公证也是无效的。现实中还存在这样一类现象,例如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财产,并且还有一些债务,为了躲避债务,他便将婚前财产公证为未婚妻所有,在双方结婚后,该男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因为自己原有的财产已经属于妻子,便不能被强制执行,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2、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将房屋等财产公证为男方所有,而十几年后,双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这时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
  3、无法保护无形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较容易地界定婚前的财产,也可以界定婚后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这些都是有形的产权。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已经越来越重要。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帮助,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关于男女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能够避免婚后产生财产纠纷,对当事人来讲肯定是利大于弊。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拆迁安置纠纷的解决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城市房屋拆迁管...

·私募基金管理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管理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私募基金认购费 按照信托合同规定,投资者认购产品时,需要另外交纳信托资金一定比例的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的收入、支付对象及用途由信托公司来确定。如果私募基金的认购最低限额是300万元,认购费率是1%,则投资者认购的...

·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是谁
    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是谁在我国,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就包括了自然人和单位,有一些犯罪明确规定只能由自然人或者单位构成,但有的犯罪则自然人和单位都是可以构成的,只不过针对不同的犯罪主体,规定的立案标准不太一样。那您知道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是谁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贷款他项权证出来之前发现房主欠包烧费怎么办?
    在我国住房对我们的意义非常重大,不但体现我们家的概念,还体现了我们对生活的追求和生活质量的要求。二手房由于价格便宜,小区配套设施完善在我国的房屋交易市场较为常见。那贷款他项权证出来之前发现房主欠包烧费,这类事件我们该如何解决呢。包烧费即供暖公司向提供热量费用,简单来说就是热费。建...

·为了私募成立的有限合伙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关系?
    当前,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领域也欣欣向荣,衍生了许多之前没有的产品和规则,特别是一些虚拟的货币。股票。基金等等。其中有一个词汇最为常见,叫做私募,具体表现在多数会建立有效合伙企业。那么,为了私募成立的有限合伙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关系? 一、非法集资 1、非法集资并非固...

·交通擎事致人伤一般何时做事故认定?
     一、交通擎事致人伤一般何时做事故认定? (1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

·请求权竞合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诉合起诉。...

·三方债权债务抵销一方不同意是否可以进行抵消?
    三方债权债务抵销一方不同意是否可以进行抵消?在常见的债权债务的关系当中,常会出现三方互负债权债务的情况,当三方债权债务均到期的时候,不少人希望可以进行三方的债权债务的抵消,但是如果三方债权债务的抵消的时候有一方不同意的话,很多人就不知道该怎么办好了,那么三方债权债务抵销一方不同意...

·刑事抗诉申请书的写法是什么
    刑事抗诉申请书的写法是什么?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请求的,还应写明申请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因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年号)刑初字第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违约金、滞纳金、利息损失的区别
    ①、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反合同(或违反约定)后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罚则及其他方式。可见,违约金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