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是怎么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是怎么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是怎么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行为涉嫌犯罪,肯定会受到刑事处罚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正确的认定,才能依法量。那么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是怎么样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6)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二、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诈骗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没有诈骗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说明行为人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三、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履行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取钱财”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以后,根本没有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虚假地履行合同。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动,而不是虚假的行为”。
  
  履行行为是否真实,应当结合履约能力的不同情形来判断,这里应该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下对行为性质的认定: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采取积极履约的行为,在尚未履行完毕时,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将对方财物占为己有。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虽然是积极的、真实的,但由于其非法占有的犯意产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先前的积极履行行为已不能对抗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2)行为人在取得相对人财物后,不履行合同,迫于对方追讨,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债务。这种连环诈骗在司法实践中被形象地称为“拆东墙补西墙”。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不是一种真实的履行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四、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若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所以可以从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2)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一般不以合同诈骗罪论。
  
  (3)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没有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返还,应视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五、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辩解以减轻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
  
  必须注意的是,对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时百般辩解否认违约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应该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
  
  六、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客观两种情况。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承担义务,表明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只是由于客观上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得到全面履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纠纷处理。
  
  合同诈骗罪在社会中经常发生,这不仅会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而且会给自己带来刑事处罚,当然,正确的认定合同诈骗罪是进行正确量刑的第一步,才能体现司法公正。如还有什么疑问,我们建议登录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
  
  

·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刑规定是什么?
    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刑规定是什么?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刑规定是按照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理。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本条共规...

·江西新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新征地补偿标准 我国的房价至今居高不下,因而也就意味着我国土地的价格同样居高不下。在这样的情形下,为了是征地工作有序的进行,我国对于征地补偿的标准同样也在逐年不断的调整和上涨。那么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什么呢?一下江西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相关了解。 一、江西新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许昌市五县一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许昌市五县一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当今这个社会,征收土地是经常会发生的,您对于这件事关注的焦点不在征地本身,而是征收土地的补偿问题上,汗多人都是不知道我国法律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比如说许昌市五县一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许昌市五县一区征...

·普通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是什么?
    普通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是什么 一、普通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是什么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

·在事业单位中,对于绩效工资的计算有一定的标准
    在事业单位中,对于绩效工资的计算有一定的标准,当然,在不同的省份或者是不同的事业单位中,绩效工资的计算肯也不尽相同。那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怎么算呢?以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是总量核定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怎么算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是多少
    人们在购房签订购房合同时,一般都会约定违约金,在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况时,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来说,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是多少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由于违约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因此...

·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省××服装厂

·医疗过错参与度是什么?
    医疗过错参与度是什么 一、医疗过错参与度是什么 医疗过错参与度是指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

·殴打轻伤已经流血拘留多久
    殴打轻伤已经流血拘留多久?殴打轻伤已经流血拘留15天以下,如果说是构成刑事方面的案件的话,那么所进行的刑事拘留指的是三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

·怎样才能证明已经分居?
    有的夫妻可能会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在这种情况下若持续分居时间达到了两年及其以上的话,则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但此时证明夫妻已经分居符合离婚条件,却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怎样才能证明已经分居吧。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