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标保护期多长时间,商标保护期限是多久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商标保护期多长时间,商标保护期限是多久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保护期多长时间,商标保护期限是多久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商标保护期多长时间,商标保护期限是多久商标属于知识产权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普通商标在申请注册后成为注册商标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但是法律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也是有一定期限的,那到底法律规定的商标保护期多长时间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商标保护期多长时间
  商标权的期限也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应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所谓核准注册之日,即是核准注册公告之日。应注意,如果有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二、商标保护措施有哪些
  商标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解决。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就相关的商标事宜协商解决;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自行起诉,也可以委托国内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人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国家指定的代理组织名单可在本网站查询),或者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以上第(2)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时,负有举证责任;
  (四)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有证据显示侵权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将已经掌握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举报。对公安部门侦查终结,检察院已经受理并提起公诉的案件,可同时向受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五)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
  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后,发现侵权嫌疑商品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该批商品进出境地的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关于法律对商标的保护,一般是10年,但这里的商标指的是经过注册登记的商标。并且,在保护期限届满之前,可以申请续展,然后延长对商标的保护期限。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车祸肋骨骨折误工费怎么算
    车祸肋骨骨折误工费怎么算?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

·单位恶意辞退员工的情形是什么?
    单位恶意辞退员工的情形是什么 一、单位恶意辞退员工的情形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如下情形: 1.违反《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应当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强行解除的; 2.违反《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者尚未达到过失性辞退...

·故意伤害罪证据怎么拿
    在对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人身定罪的时候,司法工作人员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才行,毕竟案件是要靠证据说话的,要是证据不足的话,那么就无法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过,您知道故意伤害罪证据怎么拿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伤害罪证据怎么拿 (一)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1...

·哪些交通违法行为要行政拘留
    哪些交通违法行为要行政拘留1、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一、离婚后安置房补偿协议包含什么内容?
    一、离婚后安置房补偿协议包含什么内容?离婚后安置房补偿协议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

·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中有用吗
    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中有用吗 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利”的侵犯。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劳动合同包括哪些内容?主要条款又有哪些?相信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太了解,用人单位给了一份劳动合同,随便看两眼也就签了字,这样是对劳动者自己权益的放弃。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劳动合同都有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房屋租赁最长时间是多少年
    房屋租赁最长时间是多少年 一、房屋租赁最长时间是多少年 《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租赁合同期...

·五险一金转移至异地需要什么手续
    一、五险一金转移至异地需要的手续1、让现单位所属社保中心开具一张同意接受的函件,如果是外省转如要出具汇款信息;各机构要求不一样,有可能是原单位所属社保机构出具同意调出函件,到现单位所属社保中心盖章。2、持接受函(或转出函)到原单位社保所属机构办理转移,如原单位有社保专管员,可将接...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有什么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有什么要求在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进行了如下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