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有聚众斗殴罪未遂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有聚众斗殴罪未遂吗?
您的位置:首页  »  
 

有聚众斗殴罪未遂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聚众斗殴的行为会触犯刑法,聚众斗殴罪,但是聚众斗殴罪是否与其他犯罪一样存在犯罪的几种形态,是否存在聚众斗殴罪未遂?如果存在聚众斗殴未遂,怎么认定?下面我们为你解答。
  
  一、犯罪的形态
  
  犯罪的完成形态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二、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对于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未遂的形态,理论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只要一着手实施犯罪就构成既遂,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的法定犯罪行为由“聚众”和“斗殴”两个行为构成,当行为人在聚众斗殴的故意下着手实施聚众行为时,就已经开始着手实施法定的犯罪行为,只有完成了聚众行为并着手实行斗殴行为时,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既遂,如果仅仅实施了聚众行为就因意志以外原因而终止,应属于犯罪未遂。
  
  笔者认为,在聚众斗殴罪中,聚众行为不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斗殴行为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由于斗殴行为一经实施即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直接的严重的损害,因此,行为人一经着手实施该行为,即构成既遂。
  
  这样,在本罪中,也就不可能存在未遂的停止形态。
  
  同时,由于聚众行为是斗殴行为的预备行为,因此,在斗殴行为实行之前如果行为人事先实行了聚众行为,在该行为实行的过程中,可以存在犯罪的预备形态和中止形态。
  
  三、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这在目前有争议的,但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是对聚众斗殴犯罪存在犯罪未遂持支持态度的。因为犯罪行为出于什么样的阶段主要看其行为阶段,把聚众行为与斗殴行为分开,这样更利于依法对聚众斗殴的人员给与正确的处罚,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您 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致电咨询我们,我们的专业律师能给你更好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什么? 关于婚姻问题是很多人比较关注的问题,你在婚姻过程中民事纠纷,解决好婚姻问题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幸福感,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婚姻问题有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保证人们的利益不受损失,那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

·网上借贷泄露个人信息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行业的模式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网上借贷。网上借贷有着潜在的风险,网上借贷泄露个人信息也经常发生,通过将个人信息出售,获取非法利益。网络是一个新兴的复杂的事物,您一不留神就容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因此您要加强保护意识,至于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可以随我们一起探...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八届 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我国修正制定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体制上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与 1979年的刑诉法相比较,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以下几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1)申诉的适格成员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劳动合同纠纷的证据都有哪些
    对于劳动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处理,而若选择了诉讼的途径,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那么,根据实践的经验看,有关劳动合同纠纷的证据都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合同纠纷的证据都有哪些 劳动合同纠纷证据有哪些:1、证明当事人主体...

·刑法中如何规定生产并销售劣药罪量刑标准
    犯了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既遂怎么处罚?《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

·现在由于公司破产而下岗的职工越来越多,我们职工在年龄大了之后
    现在由于公司破产而下岗的职工越来越多,我们职工在年龄大了之后最关心的问题还是退休问题,对于女职工而言,由为您讲述破产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以及退休的一些相关规定,希望能够为您解除此方面的一些疑虑。一、破产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

·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否可以兼得?
    一: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 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同时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的,用人单位只需要支付经济 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二、代通知金与赔偿金: 首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股权转让委托协议书怎么写
    股权转让委托协议书怎么写 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各种交易越来越繁杂,所以公司或者个人之间常常会出现股权转让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要签订协议来规范相关的行为。那么,股权转让委托协议书怎么写?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内容吧。 股权转让协议委托书 转让方:(公司)(以下简...

·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未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即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一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此类合同所涉及的劳动者均系在一个用人单位长期工作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

·公司法股东大会的性质和他地位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法股东大会的性质和他地位是怎样规定的? 在公司法当中,股东大会的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事项都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来决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是相互监督的,那么公司法股东大会的性质和他地位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